党发〔2007〕11号
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适用对照表(彩色版)
确定违纪行为名称
例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4、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2009年6月17日)
5、设立“小金库”和使用 “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2009年8月23日)
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2010年5月7日)
【北京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条例》有关条款中的数额、数量标准,依据《条例》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一)至(八)
条规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2007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200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这个目标,以解决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通过广泛深入动员、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机制、公开承诺评议、严格考核奖惩,注重从思想上落实,领导层上落实,创新载体上落实,制度上落实,打好转变干部作风的攻坚战,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优化政务环境,使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办事效率明显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必须把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贯穿整个过程,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
要深刻领会讲话中关于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重要论断,充分认识抓好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要对照讲话中指出的一些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清醒认识干部作风建设面临的艰巨任务,紧密联系实际查找和剖析自身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治和解决;要以讲话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为标准和要求,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大力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工作重点要按照“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首先解决什么问题,紧密联系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的实际,切实找准抓住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和集中整治。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中纪发〔2007〕5号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1号)。
通知指出,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党政机关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刹住此风。
根据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原则(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各级政府要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突出矛盾上来,坚决遏制各级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面清理,突出重点。
清理工作要在摸清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总体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清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的建设和使用情况。
要对清理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和建设程序、奢侈浪费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进行严肃查处。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清理工作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行。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不符合规定项目的整改工作,坚决杜绝清理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现象。
土地利用文件汇编
目录(第一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5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55号)(66)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71)国务院文件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2)9、《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85)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88)1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90)12、《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94)1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5)1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19号)(101)1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105)16、《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108)1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13)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117)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119)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23)2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129)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133)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137)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140)国土部规章2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年第1号)(141)2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145)2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149)2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9号)(151)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21号)(157)3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7号)(160)3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7号)(163)3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39号)(166)3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171)3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181)国土部文件3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土〔籍〕字第2号)(189)36、《国家土地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第153号)(191)3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193)3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0号)(194)39、《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196)4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199)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201)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202)4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205)4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208)45、《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212)4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214)4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16)48、《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219)49、《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222)5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24)51、《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226)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28)53、《国土资源部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政策界限、处理意见和建议》(国土资发2003年9月)(231)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235)55、《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237)56、《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9)5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240)5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3)59、《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46)60、《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255)6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58)6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326)6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335)6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353)6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355)6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356)6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12号)(362)68、《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366)6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368)7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371)7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375)7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378)7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404)7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412)7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425)76、《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433)77、《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435)78、《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441)7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443)8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446)8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449)省规章及文件8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452)8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463)8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9]51号令)(471)85、《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7〕79号)(482)8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9〕29号)(486)8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488)8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491)89、《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494)9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499)91、《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503)9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509)9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49号)(513)9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517)9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522)9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527)9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豫政文〔2004〕12号)(532)9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533)9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536)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539)10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通知》(豫政办〔2005〕98号)(541)10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544)10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13号)(547)10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549)10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554)10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564)10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567)(第二册)国土厅文件108、《河南省土地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1994〕167号)(570)109、《河南省土地局、省体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土发〔1997〕26号)(573)1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4]42号)(579)1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出让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49号)(583)11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41号)(586)11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标准厂房用地指标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45号)(591)11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146号)(592)11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596)11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80号)(598)11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力推进使用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7号)(606)11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608)1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5号)(621)12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2007年11月26日)(623)12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2号)(625)12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的两个文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63号)(627)1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131号)(631)12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632)12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645)12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74号)(663)127、《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82号)(664)12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665)12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63号)(668)13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670)13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676)13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漯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单位转让给个人国有土地是否受面积限制请示的批复》(豫国土资文〔2001〕3号)(694)13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695)13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4〕179号)(696)13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74号文件的通知》(豫国土资办明电〔2008〕42号)(700)市委、市政府文件13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告》(新政[2001]38号)(701)13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通知》(新政〔2001〕6号)(712)138、《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号(718)13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单位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53号)(721)14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新政〔2003〕81号)(723)14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新政〔2003〕95号)(725)14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4〕4号)(727)14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64号)(729)14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74号)(731)14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4号)(736)14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743)14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745)148、《新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新政文〔1994〕233号)(746)149、《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乡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3〕25号)(749)15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新乡市市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新政文〔2003〕143号)(750)15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05〕43号)(751)15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46号)(755)15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新政文〔2008〕68号)(759)15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8〕162号)(762)15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新政文[2009]263号)(763)15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市区及新乡工业园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09〕288号)(766)15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2〕27号)(765)158、《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旧城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3〕112号)(773)159、《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4〕89号)(779)16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新政办〔2007〕90号)(781)161、《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7〕91号)(784)162、《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8〕56号)(786)16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新政〔2003〕69号和新政办〔2006〕97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08〕94号)(789)16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09〕112号)(790)市局文件165、《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的通知》(新土管委〔2001〕4号)(792)16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4〕139号)(796)167、《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拍卖、交易的公告》(2005年1月5日)(798)168、《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8〕236号)(799)169、《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7号)(804)170、《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涉及用地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69号)(807)171、《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73号)(809)17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13号)(811)17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244号)(825)174、《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7号)(816)175、《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8号)(823)176、《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339号)(828)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7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国土函字〔1997〕96号)(836)178、《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土〔法〕字〔1997〕153号)(837)179、《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839)180、《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840)181、《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412号)(841)182、《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842)18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843)1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844)18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民办学校供地方式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39号)(857)18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52号)(858)18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859)18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90号)(860)18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2)19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队自建自用住宅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432号)(863)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864)19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66)193、《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7号)(870)194、《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答复》(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871)19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872)1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873)19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874)198、《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875)199、《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43号)(876)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877)20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发〔2003〕23号)(881)20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真寺宗教用地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38号)(882)20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土地利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05〕317号)(883)20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延长已出让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62号)(884)20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顶山豫美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5〕486号)(885)20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军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国土资办函〔2006〕5号)(886)207、《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的释义》(2007年4月29日)(887)20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能否分割出让的函》(豫国土资函〔2006〕232号)(894)20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核定出让金额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6〕295号)(895)2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问题的批复》(豫国土资办函〔2007〕50号)(896)其他规章及文件2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5号)(897)21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令第56号)(9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办公⽤房建设管理⼯作的通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发扬艰苦奋⽃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切事业的⽅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现就进⼀步加强办公⽤房建设管理⼯作通知如下:⼀、进⼀步加强办公⽤房建设管理1.严格办公⽤房审批程序。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办公⽤房项⽬,必须严格履⾏审批程序。
办公⽤房建设项⽬,⽆论规模⼤⼩,都要报经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委审批。
2.严格控制办公⽤房建设标准。
要严格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房建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占地⾯积,各级领导⼲部办公室使⽤⾯积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
严格控制办公楼⼯程造价标准,严禁进⾏⾼档装修,防⽌变相扩⼤规模、提⾼建设标准。
除明显物价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3.规范办公楼建设资⾦来源。
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房建设的管理,坚决杜绝以借款、集资、赞助、馈赠等名义向监察对象筹资,不得让施⼯单位垫资,严禁挪⽤各类专项资⾦。
4.严格控制培训中⼼项⽬建设。
今后⼀律不再审批包括培训中⼼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对所属现有的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不得安排财政性资⾦。
5.加强对办公⽤房资源的统筹管理。
充分挖掘现有办公⽤房潜⼒,有效利⽤房产资源,合理安排办公布局,有新建和扩建办公⽤房需求的,应⾸先考虑从现有办公⽤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履⾏报批⼿续。
⼆、全⾯开展办公⽤房清理整顿⼯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认真吸取⼭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纪违规问题的教训,对2003年以来已建、在建和拟建办公⽤房及装修情况进⾏⼀次全⾯的清理整顿,严格执⾏"三不超"规定(即不超⾯积、不超概算、不超标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1.新党发〔2009〕11号 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2009年9月11日)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始终把促进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分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在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就业任务依然繁重的形势下,为缓解就业压力,突破就业难点,促进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特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抓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一)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全面启动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学前班、小学双语师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
自治区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地(州)、县(市)要据此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就业培训意向,就近就地选择确定一批有资质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定点对学前班、小学双语教师,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及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对培训资源少、无力满足培训需求的地区,可选择自治区有关院校承担相应培训任务。
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各类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要把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作为企业发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对技能素质要求较高的岗位,应主要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
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按专业对口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社保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鼓励参与新农村建设。
各地要把返乡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统一规划。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全省范围内省及省以下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机构除外)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加快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以下简称“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积极推行代建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原则上应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依法加强对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七条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以下简称“市”)和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在获批项目建议书后,方可按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定方案
尚勇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方案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西双版纳州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西发〔2007〕19号)和《中共勐腊县委、勐腊县人民政府〈关于勐腊县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腊党发〔2008〕11号)精神,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州委六届五次全会和十一届州人民政府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转变镇政府职能为重点,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革的目标是:转变镇政府职能,理顺镇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村级组织的事权关系,推行和完善乡镇分类管理,深化镇党政机构改革,改革整合镇事业站所,积极探索建立镇事业站所人事管理及经费保障供给的有效方式,努力构建更加有效的为“三农”服务的镇站所运行机制。
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着重把握镇政府职能转变、整合与改革事业站所、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三项重点内容,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职能调整镇政府重点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一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加强对农村市场监管,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
三是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加强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稳定。
西政党学发[2007]11号
西政党学发[2007]11号学工系统关于表彰在“迎评创优”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在2007年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广大学生与学校荣辱与共、同呼吸共命运,积极主动参与评估,在课堂出勤、宿舍卫生、座谈会、技能测试、文明礼仪等方面展示出了西法大学子良好的精神风貌,表现出了强烈的爱校意识,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进我校学风建设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经各学院推荐,党委学工部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授予张璐等260名同学为“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授予任荣荣等516名同学为“学风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李伟等260名同学为“优秀宿舍长”荣誉称号;授予经济管理学院2004级2班等50个班级为“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戒骄戒躁,不断进取,在良好校风、学风创建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贡献。
同时,号召广大同学向以上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学习,为推进我校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努力。
附:各学院“迎评创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优秀班集体:(2个)2005级1班2006级1班优秀学生干部:(8人)崔巍巍孔庆金代子平吕霞戢荔吴涛任怡卓邓嘉玮学风建设先进个人:(16人)邵思思豆勇超刘婧陆应坤刘毅夏涵郝阳阳孟飞王园崔磊李星贾肖余小川李菊侯甜白婷优秀宿舍长:(8人)陶亮汪永森魏顺松冯小韩应彬王金铎吕莎莎杜鑫经济管理学院先进班集体:(7个)2004级2班2004级7班2005级13班2005级14班2005级6班2006级1班2006级6班优秀学生干部:(35人)徐日鹏段莹王玺孟思彤李博刘波孙东明张鹏陈磊方瑞旭蔡明张景平赵银沛丁雪郭宝元杨雪芸王瑶丁玎李乐康坤宁杨润达杨嘉谢戈刘正镭马萃宋哲谢毅艾健强韩增利魏巍樊亚浩陈啸吴量于凯凡蒋星星学风建设先进个人:(70人)孟庆方马绍勇鞠梦龙陆剑锋郭彬石孜闻董丽坤赵成于海燕聂飞刘国奇何婷婷赵云静劳桂珍康尔平王英向琴黄国庆李静利张丹丹邓博刘蔚王之萌殷闯闯代福星李亚昂张永贵景晓琴孙琦戴琴琴杨海燕候丽洁程威任晓妮孙科刘雯何松斌梁娟魏俊香冯韬常树旗赵璟马欢周钰赟梁苗苗崔学海何茜周晓峰杨璐李庆王合丰杨祥中牛斌金长伟杨伟薛蓉杨丽霞刘晓燕曹瑜候江辉刑诗悦陈烁王瑞晨孟永峰张紫焉卢煜龙吴芳芳孙志华张慧陈小丽优秀宿舍长:(35人)于莎杨妮刘叶军马永梅齐晶晶谢丽娟姚嵩周朝胤齐向阳郭宝艺张燕索渊孟焕焕戈志梅高妮娜白美娥王田勾艳丽梁晨王建丽候文君樊丽张博周泉韩欣玮郭金剑石连乐李宏宇田明建王平王金帅折沁迟培培张宝强候志云刑事法学院先进班集体:(2个)2004级2班、2006级3班优秀学生干部:(8人)王乐张黎王晶周静刘欢曾庆姝张嘉洋张媛学风建设先进个人:(16人)杨永恒马伯赞赵飞鲁武社宋高波杨翔宇张艳林鑫郝亮杨赑田崇振曹代鑫胥博赵世龙惠洁翟玉洁优秀宿舍长:(8人)罗晓娟杜旭松谢欣芮韩亚娥林圣渊贾冬马琴赵博民商法学院先进班集体:(7个)2004级2班2004级8班2004级9班2005级5班2005级8班2006级3班2006级7班优秀学生干部:(36人)王肖冰朱哲琳牛敏娜相凯宇韩文静冯佳李文南王博乐申书豪吕智伟孙宪王瑀刘佳赵娜王瑜王海瑞闫强马国嗣雷杨刘峰孙建江陈魁马婷薛林梓杨振宇王澍秦冲兰海涛安东超闫壮邱金红陈千夏青厚富婧王佳良杨扬学风建设先进个人:(72人)任荣荣刘丹丹景延静罗涛禹雷张靖赵俊宜瑛瑛银鑫国瀚文金凌左宇超寇岗宣秋羽毛江波陈默白杨薛凯胡瑛瑛王真真王楠李永军赵珊高念奎王欣杨相辉胡海平何远伟余飞肖云万尧乔红章福阳吕育荣亓继芳金哲玺朱华华志文王丹丹杜俊李美燕赵家锐卢帆惠婷婷闫保生刘欣谢双军吴升雷小雨史磊王琳焦亮亮崔征刘媛贾晶李亮王娟峰李默陈云燕何正军张丽刘俊郑辉孙金刘会昆陈程王乔曼周希姜蕾蕾曹鹏贾明伟杨荣优秀宿舍长:(36人)王小勇赵妍刘立京蒋凯窦维港田如锦张琳李佳王龄萱陈颖蕊苏星吴欢田雨欣孙丽丽李照君杨眉王珊高琪郑渔霞徐娟刘昊川董春芬杨小君王嘉媛王露冰王琳罗凤阳许洁锋刘维刘建伟康晓东王凯张程王珍妮董盼马研经济法学院先进班集体:(6个)2004级2班2004级3班2005级6班2005级9班2006级1班2006级7班优秀学生部:(29人)强燕于智行张晶孙莹莹朱六四赵亮刘衡苏航邓高峰祝斌丁炜秦瑞丰陈亮金光南李静怡郑晓龙杨羽张少卿伦丁强继文辉高泽宇李卫梁家华祝辉王昭庞思杰张冉贺子桐王欢学风建设先进个人:(58人)赵钰蒙康魏文刚刘娜王锡明乔培焦杰王文王君茹史阳屈盼罗青王迪全华刘亚利陈永张代悦陈晓瑛杨晓亮李倩李洁瑜李欣原项菲赵小强吕振华张青田少林胡诗昕陈伟马高圆王陇珍刘燕王青云张鑫怡韩豪贺鸽赵洁刘扬文青刘国霞史卓立薛波赵雪莉王亚昭高霞曹虎威李雪李国祥王学堂熊洪盛王浩然洪巧君赵越白丹程郊罗静黄渊鹄贾云杰张王帅优秀宿舍长:(29人)赵小庆丁立陈晨刘青卓旺杜娟胡敬波石静陈康刘琳琳孙仙妮雷润泽高敏柯妍陈晓红查光涛张宇王楠付丽娟袁丁赵方刘倩吉萍马思洁成国斌邵兆林韩婧张融黄培华行政法学院先进班集体:(4个)2004级6班2005级1班2006级2班2006级6班优秀学生干部:(18人)郭新辉郭军芬邵一波张良张成金韩树东张璐张婷胡至桐王敏张朝兵杨晓东童磊王杰王孟男姚廷赵曼杨鹏学风建设先进个人:(36人)魏巍王海姗刘洁李彤李冲侯文卓朱鹏飞韩乐雷姣李飞陈平萍马春冲马岩刘明李淑娟吴超峰杨柳刘锦丰张文邓亚军张彤宛阳阳刘强张晓琳严璐温帆方霖刘彩虹樊锐刘慧李小龙胡媛李超方媛崔斌斌刘惠优秀宿舍长:(18人)苏志勇陈飞茂兰庆余杨静静张妮娜潘帅超王哲马静屈晓萍徐凌君杨康王蕊妍曹欢王绪运王静侯杰孙元元梁勇国际法学院先进班集体:(4个)2006级2班2005级1班2004级4班2004级6班优秀学生干部:(18人)贾艳萍李强李铎董辉胡小雨孟维彪孙爽李伟胡云云黄园琴夏梦雪王森侯玉莲贾江涛裴扬王慧李江龙谢薇学风建设先进个人:(36人)陈俊飞何春花候飞龙黎志琛郭珠萍江晨涛宋畇葶李峰任明付聆燕郑凌月王郑宇徐升旭马仕升吴宁胡虎军郭洪松王凯揭富林杜媛于徐州连锟廉洁董强楼雯雯陈志强杨露刘星冯敏占小艳马乐魏江涛于洋张晓燕曲迪巍然优秀宿舍舍长:(18人)曹建国覃燕琼刘祖莉林展余淑金唐珊庞海仃马庆龙高娟王贵珍刘书铭马婷何亭李林军朱家奇梁杰乔荣霞胡蔚峰政管学院先进班集体:(3个)2004级2班2005级3班2006级6班优秀学生干部:(17人)李艳李丰康乐张晓亮齐颖孙宏臣张娇马昕李谋李振陈鹏飞李小英栾荣徐贝琳倪永伟刘洋胡辽学风建设先进个人:(34人)雷宇欧振娟吴成贵经振永柳菁李薇薇王华洋王淑娟江文王丁江昶县菅真张凯王琦罗雄方灵曲芳芳李静熊晗康婕汪东方韩倩冯振杨立辰常雄伟马瑞肖吉龙王福生贾金璋周勤田俊李川李琳琳杨楠芝优秀宿舍舍长:(17人)岳振何思啸李天林贺磊李庚伦张启财白海霞石国栋陈炳李晓朋薛小梅陈子娥潘代能王西朝李峰刘玉舒潘文芝公安学院先进班集体:(3个)2004级2班2005级4班2006级5班优秀学生干部:(14人)陈韬李守伟郭舒阳焦曦赵强闫玫如刘行罗文艳尹海波杨建军张宁薛奇马成虎岳博学风建设先进个人:(28人)郭洋王辉赵阳张国龙李金融杨张蕾马建国刘媛刘彦鹏钟淑芳马新博李兆鹏周虎段学良潘官华张华张妮孟庆杰帅焕侠孙婷婷屈红燕魏东王景亮刘欢孙雯雷春辉吴磊石磊优秀宿舍舍长:(14人)乔萌刘峻岐关格妮胡蓓蓓张钊李欢胡玉维马强吕博王朝升彭伟林武亚军薛楠叶佩莉外国语学院先进班集体:(1个)2005级2班优秀学生干部:(6人)谢修邦龙启成许申陈小盈杜晶李雪学风建设先进个人:(12人)张霖何世杰周晶谭利平丁敏罗婕李明栋吕红霞房子巍许宏艳裴涛娟吴昌盛优秀宿舍舍长:(6人)吴丹廖丽滨刘小侠张永瑜冯红芳林宝娟新闻传播学院先进班集体:(2个)2005级1班2006级1班优秀学生干部:(12人)吴卫红张国杰方峰飞殷涛杨汉昭袁晶张喜军李梦珊张雪闫妮姜雪野范瑞峰学风建设先进个人:(24人)洪坚鹏谷翠荣龚晨马晋丹李进张岐李乐罗子川杜严冬罗艺李晓曦房晓朋齐琦李砺瑾安静曹庆文靳亚梅冯从宫艺乐朱尤应王舒悦王志博王宇张乃瑜优秀宿舍舍长:(12人)李伟李叶吴涛陈俊王行丽宋子学米田天冯小丽赵晶付宁高婷温珊珊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8个)2005级19班2005级18班2005级14班2006级3班2006级7班2006级11班2006级13班2006级高职专升本三班优秀学生干部:(55人)刘凯明程龙飞陈晨韩晓洋赵维涛李晓丽张雷冉莹沙园园霍妮杨瑞惺唐丹颖申媛陆登武孟丽娜李银洁张巍李海波陆昱张梦楠沈悦李蒙翟满轩方程程谢田珂姚佳李银李曼王曼胡佳佳杨舒文马龙宪王薛荣陈刚李书娟党泽艳张博华罗庚罗涛赵小宁张力陈萌胡磊康雷郭庆高欢刘瑛李俊瑶张谦邓振攀徐珊马骋韩秀丽戚亮张怡学风建设先进个人:(110人)殷红星田宁杨妮任蓓张翠玲曹珊刘会利田春虎郭鹏义陈家梁刘毅董海英卓强岳铭肖张群群茹琳魏华张雷慧薛伟李彬杨瑞马伟然张琳杨敏杨飞霞程宏恩逯洋孙晓娜屈靖柴瑾瑾康乐江婷婷舒喻潘世雄马芸王瑞刘磊徐菁王志远范玉红陈武典陈颖李维萍吴玉贤陈莉何青青阎耀辉刘丹丹钞婷婷杨翠翠张昕汪华平鲁宾国解珍杨姗姗勾雪田浩胡娟王宝媛薛亮侯景泰丁宏彦崔磊磊李琴高林强何娇王亮张培杨晓梅姜英梁远海李欢乐孙引递张涛屈进刘乐史梅娟李文莉高晓瑜李勇高洁杨欢王文静祝春敏宋鹏王筱王康王亮张峰郭德鸽郭琳李世军郭瑜陈创生潘洁王赞刘春燕李建峰姜明坤申珍兰峰尤晶冯磊薛菁菁孙晓宁姜柳茹王婧娄超刘洋陈宁优秀宿舍舍长:(55人)刘斌平杨路刚吴媛尉莉娜尤坚侯丽莉李锦慧孙文慧赵粉静李萍张华李彬彬唐以辉刘晓聪张婷秦丁李娇高小明赵升俊陈美娟尹锋李小霞刘晓芳冯晶晶赵青朱青李倩张海燕蒋薇孟莎莎任育超李强董春玉路力邓舒友华丽张超石伟伟李小东周楫苏瑾帅文萍郝超陈嘉梁雒亚峰张智杰赵东辉杨晓红郭春娥李婧裴荣王文静谢飞刘珊珊赵冰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学工系统迎评创优表彰决定抄送:校党政领导、党委委员各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学工部印制2007年6月13日印发共印30份档2。
违反八项规定问题典型案例、法规依据和关注点
一是公款超标准吃喝;
二是公款同城吃请;
三是无公函的公款吃喝; 四是公款接待陪餐人数超标; 五是公款接待违规饮酒; 六是违规以加班、误餐等名义 公款吃喝; 七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宴请;
八是其他违规公款吃喝。
01
违规公 款吃喝
有关规定
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出台后,许多省结合实际,又制定了同城不 能接待,午餐不得饮酒的规定。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4: “公权”游。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和安排,利用 “公权”旅游 大理市教育局营养办公室主任董福洪违规接受企业赞助旅 游问题。2013年至2014年,董福洪两次接受学生饮用奶供货 企业邀请,组织下属相关负责人45人到外地旅游,共花费 63840.4元。 大理市教育局给予董福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有旅游费 用由参与旅游人员承担。
名干部职工分三批以参加培训为名,先后到西安、青岛、
大连、昆明、张家界等地旅游,旅费在下属企业报销。张 宝相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报销的费用收 缴财政。
案例3: “变相”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 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湖北省十堰市郧( yún )阳区11名干部以当地房地产开发 企业协会外出考察交流为名,赴台湾、法国、德国、奥地利、意 大利等地公款旅游,从该协会核销费用25万余元,相关人员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违纪款全部退还。
案例6:私驾公车发生事故 元谋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粮食局局长郑建华私驾 公车肇事问题。2013年4月17日下午14时许,郑建 华驾驶元谋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云E21378车辆从楚 雄回元谋,在楚雄市区肇事。事故发生后,为掩盖其 私驾公车事实,郑建华安排县粮食局驾驶员杨旭冒名 顶替。元谋县纪委决定给予郑建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元谋县委决定免去郑建华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粮食局 局长职务。
西政党学发[2007]11号
西政党学发[2007]11号学工系统关于表彰在“迎评创优”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在2007年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广大学生与学校荣辱与共、同呼吸共命运,积极主动参与评估,在课堂出勤、宿舍卫生、座谈会、技能测试、文明礼仪等方面展示出了西法大学子良好的精神风貌,表现出了强烈的爱校意识,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进我校学风建设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经各学院推荐,党委学工部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授予张璐等260名同学为“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授予任荣荣等516名同学为“学风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李伟等260名同学为“优秀宿舍长”荣誉称号;授予经济管理学院2004级2班等50个班级为“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戒骄戒躁,不断进取,在良好校风、学风创建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贡献。
同时,号召广大同学向以上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学习,为推进我校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努力。
附:各学院“迎评创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优秀班集体:(2个)2005级1班 2006级1班优秀学生干部:(8人)崔巍巍孔庆金代子平吕霞戢荔吴涛任怡卓邓嘉玮学风建设先进个人:(16人)邵思思豆勇超刘婧陆应坤刘毅夏涵郝阳阳孟飞王园崔磊李星贾肖余小川李菊侯甜白婷优秀宿舍长:(8人)陶亮汪永森魏顺松冯小韩应彬王金铎吕莎莎杜鑫经济管理学院先进班集体:(7个)2004级2班 2004级7班 2005级13班 2005级14班2005级6班 2006级1班 2006级6班优秀学生干部:(35人)徐日鹏段莹王玺孟思彤李博刘波孙东明张鹏陈磊方瑞旭蔡明张景平赵银沛丁雪郭宝元杨雪芸王瑶丁玎李乐康坤宁杨润达杨嘉谢戈刘正镭马萃宋哲谢毅艾健强韩增利魏巍樊亚浩陈啸吴量于凯凡蒋星星学风建设先进个人:(70人)孟庆方马绍勇鞠梦龙陆剑锋郭彬石孜闻董丽坤赵成于海燕聂飞刘国奇何婷婷赵云静劳桂珍康尔平王英向琴黄国庆李静利张丹丹邓博刘蔚王之萌殷闯闯代福星李亚昂张永贵景晓琴孙琦戴琴琴杨海燕候丽洁程威任晓妮孙科刘雯何松斌梁娟魏俊香冯韬常树旗赵璟马欢周钰赟梁苗苗崔学海何茜周晓峰杨璐李庆王合丰杨祥中牛斌金长伟杨伟薛蓉杨丽霞刘晓燕曹瑜候江辉刑诗悦陈烁王瑞晨孟永峰张紫焉卢煜龙吴芳芳孙志华张慧陈小丽优秀宿舍长:(35人)于莎杨妮刘叶军马永梅齐晶晶谢丽娟姚嵩周朝胤齐向阳郭宝艺张燕索渊孟焕焕戈志梅高妮娜白美娥王田勾艳丽梁晨王建丽候文君樊丽张博周泉韩欣玮郭金剑石连乐李宏宇田明建王平王金帅折沁迟培培张宝强候志云刑事法学院先进班集体:(2个)2004级2班、2006级3班优秀学生干部:(8人)王乐张黎王晶周静刘欢曾庆姝张嘉洋张媛学风建设先进个人:(16人)杨永恒马伯赞赵飞鲁武社宋高波杨翔宇张艳林鑫郝亮杨赑田崇振曹代鑫胥博赵世龙惠洁翟玉洁优秀宿舍长:(8人)罗晓娟杜旭松谢欣芮韩亚娥林圣渊贾冬马琴赵博民商法学院先进班集体:(7个)2004级2班 2004级8班 2004级9班 2005级5班2005级8班2006级3班 2006级7班优秀学生干部:(36人)王肖冰朱哲琳牛敏娜相凯宇韩文静冯佳李文南王博乐申书豪吕智伟孙宪王瑀刘佳赵娜王瑜王海瑞闫强马国嗣雷杨刘峰孙建江陈魁马婷薛林梓杨振宇王澍秦冲兰海涛安东超闫壮邱金红陈千夏青厚富婧王佳良杨扬学风建设先进个人:(72人)任荣荣刘丹丹景延静罗涛禹雷张靖赵俊宜瑛瑛银鑫国瀚文金凌左宇超寇岗宣秋羽毛江波陈默白杨薛凯胡瑛瑛王真真王楠李永军赵珊高念奎王欣杨相辉胡海平何远伟余飞肖云万尧乔红章福阳吕育荣亓继芳金哲玺朱华华志文王丹丹杜俊李美燕赵家锐卢帆惠婷婷闫保生刘欣谢双军吴升雷小雨史磊王琳焦亮亮崔征刘媛贾晶李亮王娟峰李默陈云燕何正军张丽刘俊郑辉孙金刘会昆陈程王乔曼周希姜蕾蕾曹鹏贾明伟杨荣优秀宿舍长:(36人)王小勇赵妍刘立京蒋凯窦维港田如锦张琳李佳王龄萱陈颖蕊苏星吴欢田雨欣孙丽丽李照君杨眉王珊高琪郑渔霞徐娟刘昊川董春芬杨小君王嘉媛王露冰王琳罗凤阳许洁锋刘维刘建伟康晓东王凯张程王珍妮董盼马研经济法学院先进班集体:(6个)2004级2班 2004级3班 2005级6班 2005级9班2006级1班 2006级7班优秀学生部:(29人)强燕于智行张晶孙莹莹朱六四赵亮刘衡苏航邓高峰祝斌丁炜秦瑞丰陈亮金光南李静怡郑晓龙杨羽张少卿伦丁强继文辉高泽宇李卫梁家华祝辉王昭庞思杰张冉贺子桐王欢学风建设先进个人:(58人)赵钰蒙康魏文刚刘娜王锡明乔培焦杰王文王君茹史阳屈盼罗青王迪全华刘亚利陈永张代悦陈晓瑛杨晓亮李倩李洁瑜李欣原项菲赵小强吕振华张青田少林胡诗昕陈伟马高圆王陇珍刘燕王青云张鑫怡韩豪贺鸽赵洁刘扬文青刘国霞史卓立薛波赵雪莉王亚昭高霞曹虎威李雪李国祥王学堂熊洪盛王浩然洪巧君赵越白丹程郊罗静黄渊鹄贾云杰张王帅优秀宿舍长:(29人)赵小庆丁立陈晨刘青卓旺杜娟胡敬波石静陈康刘琳琳孙仙妮雷润泽高敏柯妍陈晓红查光涛张宇王楠付丽娟袁丁赵方刘倩吉萍马思洁成国斌邵兆林韩婧张融黄培华行政法学院先进班集体:(4个)2004级6班 2005级1班 2006级2班 2006级6班优秀学生干部:(18人)郭新辉郭军芬邵一波张良张成金韩树东张璐张婷胡至桐王敏张朝兵杨晓东童磊王杰王孟男姚廷赵曼杨鹏学风建设先进个人:(36人)魏巍王海姗刘洁李彤李冲侯文卓朱鹏飞韩乐雷姣李飞陈平萍马春冲马岩刘明李淑娟吴超峰杨柳刘锦丰张文邓亚军张彤宛阳阳刘强张晓琳严璐温帆方霖刘彩虹樊锐刘慧李小龙胡媛李超方媛崔斌斌刘惠优秀宿舍长:(18人)苏志勇陈飞茂兰庆余杨静静张妮娜潘帅超王哲马静屈晓萍徐凌君杨康王蕊妍曹欢王绪运王静侯杰孙元元梁勇国际法学院先进班集体:(4个)2006级2班 2005级1班 2004级4班 2004级6班优秀学生干部:(18人)贾艳萍李强李铎董辉胡小雨孟维彪孙爽李伟胡云云黄园琴夏梦雪王森侯玉莲贾江涛裴扬王慧李江龙谢薇学风建设先进个人:(36人)陈俊飞何春花候飞龙黎志琛郭珠萍江晨涛宋畇葶李峰任明付聆燕郑凌月王郑宇徐升旭马仕升吴宁胡虎军郭洪松王凯揭富林杜媛于徐州连锟廉洁董强楼雯雯陈志强杨露刘星冯敏占小艳马乐魏江涛于洋张晓燕曲迪巍然优秀宿舍舍长:(18人)曹建国覃燕琼刘祖莉林展余淑金唐珊庞海仃马庆龙高娟王贵珍刘书铭马婷何亭李林军朱家奇梁杰乔荣霞胡蔚峰政管学院先进班集体:(3个)2004级2班 2005级3班 2006级6班优秀学生干部:(17人)李艳李丰康乐张晓亮齐颖孙宏臣张娇马昕李谋李振陈鹏飞李小英栾荣徐贝琳倪永伟刘洋胡辽学风建设先进个人:(34人)雷宇欧振娟吴成贵经振永柳菁李薇薇王华洋王淑娟江文王丁江昶县菅真张凯王琦罗雄方灵曲芳芳李静熊晗康婕汪东方韩倩冯振杨立辰常雄伟马瑞肖吉龙王福生贾金璋周勤田俊李川李琳琳杨楠芝优秀宿舍舍长:(17人)岳振何思啸李天林贺磊李庚伦张启财白海霞石国栋陈炳李晓朋薛小梅陈子娥潘代能王西朝李峰刘玉舒潘文芝公安学院先进班集体:(3个)2004级2班 2005级4班 2006级5班优秀学生干部:(14人)陈韬李守伟郭舒阳焦曦赵强闫玫如刘行罗文艳尹海波杨建军张宁薛奇马成虎岳博学风建设先进个人:(28人)郭洋王辉赵阳张国龙李金融杨张蕾马建国刘媛刘彦鹏钟淑芳马新博李兆鹏周虎段学良潘官华张华张妮孟庆杰帅焕侠孙婷婷屈红燕魏东王景亮刘欢孙雯雷春辉吴磊石磊优秀宿舍舍长:(14人)乔萌刘峻岐关格妮胡蓓蓓张钊李欢胡玉维马强吕博王朝升彭伟林武亚军薛楠叶佩莉外国语学院先进班集体:(1个)2005级2班优秀学生干部:(6人)谢修邦龙启成许申陈小盈杜晶李雪学风建设先进个人:(12人)张霖何世杰周晶谭利平丁敏罗婕李明栋吕红霞房子巍许宏艳裴涛娟吴昌盛优秀宿舍舍长:(6人)吴丹廖丽滨刘小侠张永瑜冯红芳林宝娟新闻传播学院先进班集体:(2个)2005级1班 2006级1班优秀学生干部:(12人)吴卫红张国杰方峰飞殷涛杨汉昭袁晶张喜军李梦珊张雪闫妮姜雪野范瑞峰洪坚鹏谷翠荣龚晨马晋丹李进张岐李乐罗子川杜严冬罗艺李晓曦房晓朋齐琦李砺瑾安静曹庆文靳亚梅冯从宫艺乐朱尤应王舒悦王志博王宇张乃瑜优秀宿舍舍长:(12人)李伟李叶吴涛陈俊王行丽宋子学米田天冯小丽赵晶付宁高婷温珊珊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8个)2005级19班 2005级18班 2005级14班 2006级3班2006级7班 2006级11班 2006级13班2006级高职专升本三班优秀学生干部:(55人)刘凯明程龙飞陈晨韩晓洋赵维涛李晓丽张雷冉莹沙园园霍妮杨瑞惺唐丹颖申媛陆登武孟丽娜李银洁张巍李海波陆昱张梦楠沈悦李蒙翟满轩方程程谢田珂姚佳李银李曼王曼胡佳佳杨舒文马龙宪王薛荣陈刚李书娟党泽艳张博华罗庚罗涛赵小宁张力陈萌胡磊康雷郭庆高欢刘瑛李俊瑶张谦邓振攀徐珊马骋韩秀丽戚亮张怡殷红星田宁杨妮任蓓张翠玲曹珊刘会利田春虎郭鹏义陈家梁刘毅董海英卓强岳铭肖张群群茹琳魏华张雷慧薛伟李彬杨瑞马伟然张琳杨敏杨飞霞程宏恩逯洋孙晓娜屈靖柴瑾瑾康乐江婷婷舒喻潘世雄马芸王瑞刘磊徐菁王志远范玉红陈武典陈颖李维萍吴玉贤陈莉何青青阎耀辉刘丹丹钞婷婷杨翠翠张昕汪华平鲁宾国解珍杨姗姗勾雪田浩胡娟王宝媛薛亮侯景泰丁宏彦崔磊磊李琴高林强何娇王亮张培杨晓梅姜英梁远海李欢乐孙引递张涛屈进刘乐史梅娟李文莉高晓瑜李勇高洁杨欢王文静祝春敏宋鹏王筱王康王亮张峰郭德鸽郭琳李世军郭瑜陈创生潘洁王赞刘春燕李建峰姜明坤申珍兰峰尤晶冯磊薛菁菁孙晓宁姜柳茹王婧娄超刘洋陈宁优秀宿舍舍长:(55人)刘斌平杨路刚吴媛尉莉娜尤坚侯丽莉李锦慧孙文慧赵粉静李萍张华李彬彬唐以辉刘晓聪张婷秦丁李娇高小明赵升俊陈美娟尹锋李小霞刘晓芳冯晶晶赵青朱青李倩张海燕蒋薇孟莎莎任育超李强董春玉路力邓舒友华丽张超石伟伟李小东周楫苏瑾帅文萍郝超陈嘉梁雒亚峰张智杰赵东辉杨晓红郭春娥李婧裴荣王文静谢飞刘珊珊赵冰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学工系统迎评创优表彰决定抄送:校党政领导、党委委员各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学工部印制 2007年6月13日印发共印30份档2。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遂府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7〕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家融资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教育、卫生、国土、经济、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增强自律意识,努力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发展党员知识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1、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B 〕的原则。
A、集中吸收;B、个别吸收;C、广泛吸收;D、统一吸收2、党员的年龄,从〔B〕算起。
A、递交申请书之日起;B、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C、成为预备党员之日;D、成为预备党员一年后。
3、申请入党需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B〕名党员作为介绍人。
A、1 ;B、2 ;C、3;D、4。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指定〔B〕名正式党员作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A、1;B、2;C、3;D、4。
5、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在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一段时间以后进行确定,一般要求在递交入党申请书〔B〕年以后。
A、半;B、一;C、两;D、三。
6、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D〕个学时。
A、10;B、20 ;C、30; D40。
7、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C〕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A、4;B、5;C、6;D、7。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由〔C〕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
A、党支部书记;B、入党介绍人;C、本人;D、以上都可以。
9、外调材料须由〔C〕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A、发展对象本人;B、所在党支部指派专人;C、上级党委指派专人;D、以上人员均可。
10、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B)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两年。
11、党费应该从支部大会通过为〔D〕的当月开始交纳。
A、积极分子;B、发展对象;C、正式党员;D预备党员。
12、培养联系人应该把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培养联系人应该多长时间记录一次?〔B〕A、每月记录一次;B、每季度记录一次;C、每半年记录一次;D、每年记录一次。
医院重点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医院重点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构筑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根据卫人发〔2007〕11号文件《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药品设备基建采购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潭卫党发〔2010〕28号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岗位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重点岗位是:在医院管人、管钱、管物等关键岗位。
即:政工人事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设备科、药剂科、采购中心、总务科、基建维修管理以及工程审计等其他有钱财物管理职能的岗位。
(二)重点岗位定期交流轮岗的对象: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具体从事政工人事、药品、设备、物资采购与基建管理等岗位工作人员。
(三)重点岗位定期交流轮换的年限:在重点岗位同一职位上任职3~5年。
(四)重点岗位轮换的具体细则重点岗位定期交流轮岗必须坚持量才适用、德能优先、择优上岗、专业对口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同时,为满足重点岗位轮流交换的需求,逐步建立人才梯队,重点科室必须在设立科室负责人的基础上设1~2名副职。
重点岗位轮岗一般是院内重点岗位之间、重点岗位和其他岗位之间的交流。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由院党委研究决定,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委全程监督。
1. 院领导班子对设备、采购、药品、基建、财务等工作分工与管理职权要作出合理、科学的分解。
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上述同一项工作的时间不超过两年,满两年后必须调整分管的工作项目。
2. 医院建立和落实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定期换岗交流制度,即对聘任期满三年的科室负责人,必须对其进行岗位交流或职能交换,职能交换是指专业性强的同一科室正副负责人,在岗位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职能交换;连续聘任担任上述科室副职的,要在科室内部进行调整分工。
3. 相关科室将具体从事药品、设备、基建、采购的工作人员的任用情况报院纪委备案,并按制度要求对聘任在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必须进行交流轮岗。
国务院关于授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等11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授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等11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30•【文号】国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授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等11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加快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集体。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国务院决定,授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阳沟派出所、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筷子巷派出所、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意街派出所“人民满意派出所”荣誉称号;授予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第五大队“执法为民巡警大队”荣誉称号;授予安徽省公安厅打黑除恶专业队“打黑尖兵”荣誉称号;授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模范行动技术支队”荣誉称号;授予福建省漳州市强制戒毒所“模范戒毒所”荣誉称号;授予山东省利津县看守所“模范看守所”荣誉称号;授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人民满意车辆管理所”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模范公安局”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国务院号召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以先进模范单位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学习他们情系百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操守,学习他们英勇善战、不怕牺牲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进取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朱彤等11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朱彤等11同
志任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1.08
•【文号】民党发[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共产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朱彤等11同志任免
职的通知
(民党发〔2007〕2号)
委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
任命朱彤同志为办公厅文件档案处处长,免去其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职务;任命杨永发同志为办公厅接待处处长。
任命隋青同志为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处长,免去其政策法规司法制处调研员职务;任命王平同志为政策法规司法制处处长;任命董武同志为政策法规司法制处副处长;任命金春子同志为政策法规司散杂居处处长。
任命叶青同志为民贸民族用品生产管理协调管理办公室主任(正处级);任命冯常海同志为经济发展司规划统计处调研员兼副处长。
任命李旭练同志为文化宣传司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
任命王丽萍同志为教育科技司综合处处长,免去其教育科技司高教处副处长职务。
任命花丰同志为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廉政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
以上11同志任职时间从2006年12月25日算起,试用期1年。
中国共产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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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发…2007‟11号
关于开展向王鹏飞、罗哲贤同志学习的决定
各单位:
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在全校师生中开展向王鹏飞同志和罗哲贤同志学习的活动。
王鹏飞同志和罗哲贤同志是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气象学家,是我校具有代表性的教学名师、气象学学科的领军人物。
长期以来,他们奋战在教学科研第一线,把全部精力都献给了祖国的气象事业,他们以对党的无比忠诚、对祖国的无限热爱,以自己突出的贡献和崇高的品德,为广大师生树立了光辉榜样。
王鹏飞同志是我国老一辈气象学家,是我校的创始人之一。
他为我国的气象业务发展、大气科学尤其是大气物理学的研究、气象教育事业的发展,气象史志的研究以及气象科
普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他年近九十仍然笔耕不辍,著书立说。
学习王鹏飞同志,就是要学习他对国家和人民忠心耿耿,为振兴祖国气象事业孜孜不倦、殚精竭虑、任劳任怨的爱国情操;学习他夜以继日地忘我工作,刻苦钻研、严谨求实、追求真理的治学精神;学习他以提携后学为己任,甘为人梯、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崇高品德。
罗哲贤同志是我校大气科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他在台风预测理论、干旱形成与预测以及大气运动的非线性过程等领域做了系统的工作,取得了创新性成果,为我国台风动力学和干旱气象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受到国内外同行的肯定,成为我校科技创新的杰出代表。
学习罗哲贤同志,就是要学习他始终将祖国和人民的需要放在第一位,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服从大局的学者素养;学习他视学术如生命,几十年如一日潜心科研、敢为人先、勇攀高峰的创新精神;学习他默默无闻地辛勤耕耘,不计名利、严于律己、谦诚待人的名师风范。
王鹏飞同志和罗哲贤同志的先进事迹和他们身上所体现的人格魅力,是我国知识分子爱党爱国、献身科学、追求真理、乐于奉献精神的生动诠释和印证。
目前,我校正在积极实施名师工程,打造人才高地,增强办学实力,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人才培养工程”、“师资提升工程”和“学科建设工程”等已纳入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
广大教工要
以王鹏飞同志和罗哲贤同志为楷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扎实开展教学、科研和服务工作,尽快成长为师德高尚、造诣深厚的名师、大师;广大学生要以王鹏飞同志和罗哲贤同志为榜样,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攀高峰,把个人的前途与党和人民的需要、与学校事业的发展统一起来,成为建设祖国,服务社会的栋梁之材。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向王鹏飞同志和罗哲贤同志学习的活动,将之作为营造良好校风学风、弘扬高尚师德师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举措,精心部署,合理安排,激励和引导广大师生立足校情,联系自身工作实际,发扬光大王鹏飞同志和罗哲贤同志的优秀精神品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尽快实现学校“十一五”发展目标,尽早将我校建设成为国际上有影响、国内知名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
二○○七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先进人物学习决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