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保证机械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机械工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析。
一、背景介绍机械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机械工业标准是保证机械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机械工业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
因此,健全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标准实施的原则和要求1. 法律依据:标准的实施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标准的统一性和合法性。
2. 自愿性原则:标准使用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对标准遵守或不遵守实施强制性要求。
3. 公开透明: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4. 国际化原则:标准制定应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提高我国机械工业标准的国际化程度。
三、标准实施的具体措施1. 完善标准化制度:建立健全机械工业标准制定、修订、发布、管理的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标准化流程。
2. 推动标准研制:加强标准技术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推动标准与技术的融合。
3. 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对标准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4. 完善标准认定机制:建立标准认定机构和程序,加强对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认定执行的监督管理。
5. 加强标准的执行和检验:加强对标准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标准检验和产品认证体系,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6. 建立标准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标准评价和考核体系,定期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四、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1. 审查和监测:对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的各方意见进行审查,监测标准的实施情况。
2. 查处违法行为:对违反标准实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3. 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公开,实现公众的监督。
五、标准实施的问题和对策1. 对标准的认识不足:加强标准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标准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机械工业联合会印发《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2012年)》的通知
( O)第 9 I S 1次理事会 会议在 瑞士 日内瓦 lO 中 S
央秘 书处 召开 。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 员会陈钢 主任 作 为 IO 常任理 事 国 中 国代 表 .率 团参 加 了此 S 次会 议 。会 议 对 lO 发展 战 略 实施 规 划 、可 持 S 续发展 、IO 治理 、商业模式 和财政 事务等 问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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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高度重视 商业模 式 的创新 ;第五 , 以知识产 权 、技 术标准 、产 业规则等集成 打造产 业核心竞 争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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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委陈钢 主任 出席 IO 第 9 S 1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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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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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 息化部部长 苗圩 :中国工业面 临空前压 力
21 0 2年 3月 1 9日工业 和信息化部 部长苗圩 在 21 0 2年 中国发展 高层论 坛发 言时 表示 ,中国 工业 已经进入 到必须 以转 型升级促进 发展 的新阶 段。 当前欧债危机与金融危机后续影 响相 互叠 加 , 对 中国而言 ,Y - 市场难 以再继续扩 张 , ̄ / I '  ̄ JI l-
基础工艺与技 术等领域机械行业标 准制定 工作。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科学管理机械设备,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单位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机械设备是指本单位用于生产、工程施工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任何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等。
第四条本单位应组织建立机械设备档案,对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机械设备的购置、调拨、更新、报废等管理活动应以科学合理为原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机械设备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七条本单位机械设备管理实行负责到人,安全第一的原则,具体责任人要履行好机械设备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机械设备管理要注重宣传教育,提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二章购置与调拨第九条机械设备的购置、调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购置和调拨程序要规范,要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和备案手续。
第十条机械设备的购买要选择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产品,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使用寿命,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的调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设备的有效调配,严禁擅自调拨设备。
第十二条购置和调拨的设备应进行验收,验收程序要规范,验收结果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第十三条机械设备的使用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安全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违章操作和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操作证书,严禁无证操作,要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要按照厂家和运行规程的要求执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和保养计划,定期清洗、保养和更换易损件。
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13•【文号】机科标[1996]072号•【施行日期】1996.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机科标(1996)072号1996年5月13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机械标准化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所、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所: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现将《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机绒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机构和任务1.1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管理与机械行业对口的ISO工作,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电工行业对口的IEC工作,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仪表行业对口的ISO及IEC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1.1.1负责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发送有关的ISO和IEC标准文件,并对正式标准和重要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1.1.2审查技术归口单位对外的回复意见和投票,并上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1.1.3向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参加有关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工作组(WG)工作的国内专家,并提出出任身份的建议。
1.1.4负责汇总各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度出版的国际标准译文集,并建档。
1.1.5按规定组织有关的国际标准目录及其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6负责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1.1.7负责参加ISO、IEC国际会议计划项目的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0.09•【文号】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E•【施行日期】199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E1991年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实施是指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推动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
标准实施的监督是依据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和按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促进标准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机械电子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分工管理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分工管理本地区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
计划单列市机械局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分工管理本地区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本专业、本地区本行业范围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技术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实施并对标准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在组织推动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
第二章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在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批准发布后,要及时组织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并采取措施做好标准的实施,包括生产过程中和管理工作中的标准实施和产品按标准进行检查。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最新6篇范文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最新6篇范文机械设备操作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自觉遵守定人定机制度。
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最新6篇,欢迎阅读和分享。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篇11、管段内禁止使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明文淘汰的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机械主管人员应对所有进场的机械设备进行验收验证并实行动态管理。
进场机械清单报监理单位总监办备案。
2、大型和特种机械设备(如大中型起重机械、架桥机、施工电梯、打桩机、混凝土拌合站、锅炉压力容器等)应当具有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及以下资料: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等。
3、用于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其安装,拆卸必须有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由有安装,拆卸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队伍进行。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
也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工作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队伍进行。
4、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当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并于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5、带计量装置的机械设备(如沥青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水稳拌合站等)在使用前,要仔细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或校准(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后方可使用。
6、安全使用机械设备6.1 施工单位在使用机械设备时应建立安全操作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定人定机,并落实专人管理,制定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考核的办法,施工中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4.09•【文号】•【施行日期】198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机械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经济委员全经质〔1985〕556号《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经质〔1986〕664号《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规定,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械产品实行分级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一、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标准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确定抽查产品目录,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本委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二、部门监督检查: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会同本委各行业职能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三、地方监督抽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公司)(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械厅、局)会同地方经委和标准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其质量监督处组织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简称承检单位。
第三条国家、部门和地方监督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抽查的对象应兼顾大、中、小型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个体和中外合资等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各级监督抽查在一年内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在一个季度内,若上级已进行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应再组织抽查;机械系统已进行抽查的,其它部门一般不应重复抽查。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建设和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标准化工作对调整生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管理水平都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取得全面的最佳经济效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围绕我国的经济调整,标准化将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近两年来,机械工业的标准化工作取得很多成绩。
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远不能适应机械工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
机械工业各有关部门,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标准化管理和研究机构不健全;标准化经费无正常渠道;标准化科技人员队伍薄弱,标准制订、修订进度缓慢;由于责任不明确,标准贯彻执行不力、监督不严;专业标准少,而且不统一等等。
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机械工业的专业化生产、和经济技术效果。
鉴于标准化是机械工业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技术基础工作,为在调整中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技术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把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有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副局长要下决心把技术标准化工作真正抓起来。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在国家标准总局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半年全面部署和检查一次技术标准化工作,并将标准的制订和贯彻情况,向国家机械委作一次简要书面汇报。
二、全面执行标准化的技术政策,把标准化工作纳入机械工业的调整规划中。
国家机械委领导的各行业调整规划协调小组,都要把技术标准化工作当成一件大事来抓,协同国家标准总局,依靠各有关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标准化归口单位(归口组织),制订各种行业技术标准。
2024年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推进机械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械工业标准是对机械产品及其生产、检验、测试、运输、使用等过程中有关的技术指标、规范和方法的文件。
机械工业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权威、有效的原则,注重服务企业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第五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和公开评审,并经过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机械工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竞争。
第七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各方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八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有以下方式:强制性实施和推荐性实施。
第九条强制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是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重要事项的机械产品及其生产、检验、测试、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技术指标、规范和方法的标准。
强制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条推荐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是指为了提高机械产品的质量和特性,以及为技术创新和优化升级提供参考的机械工业标准。
推荐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应当鼓励采用。
第十一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管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推广机制,加强标准的普及应用。
第十二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管理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管理应当注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自主进行标准实施和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理第十四条机械工业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标准不符合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加强技术管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机械工业的标准化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范围组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合理发展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组织配套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机械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在技术上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水平上与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基本相当的我国的机械工业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
要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认真参与国际标准草案的讨论,积极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争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以维护我国的利益。
第五条制定标准应贯彻军民结合、军民通用的原则。
凡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专用机械产品应制定军用标准,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直接采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建立和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管理。
第七条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机械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机械工业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按规定组织标准的制订和审批;(四)组织标准工作的协调:(五)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七)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八)对本行业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九)组织管理本行业范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十)组织标准化科枝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一、引言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是指机械行业内对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指导。
标准化管理对于机械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优化机械工业的标准化管理过程,确保机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的目标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1.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可以制定统一的产品规范和检验标准,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
2.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采用标准化的生产和管理模式,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
3.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标准化管理可以推动技术创新和研发,推动机械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包括标准化组织、标准制定、标准应用等环节,确保标准化管理的有效运行。
2.产品标准化:制定统一的产品规范和标准,包括产品设计、加工工艺、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工艺标准化:制定统一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质量管理标准化: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评估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5.信息化管理标准化:推动信息化技术在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中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能力。
6.人才培养和技能认证:建立培养合格标准化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的体系,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四、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步骤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步骤包括:1.组织机构建设:建立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标准化管理工作。
2.制定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标准化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标准化管理的顺利进行。
3.开展标准研制和修订工作:组织专家进行标准的研制和修订,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0.09•【文号】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C•【施行日期】199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C1991年10月9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为指导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民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军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产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或测量)方法、检验(或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第三条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产品企业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
(二)已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制定严于已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对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加以补充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
(四)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从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部分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第四条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凡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单件生产或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经用户同意,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技术协议供货。
第五条为满足出口产品的需要,企业在与订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供货技术要求、此种技术要求可以由双方协议规定或直接采用有关标准。
第六条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单位协助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国家机械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质技监局标发[2000]233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关于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2月27日质技监局标发〔2000〕233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标准化管理工作也要相应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经研究,决定由你会负责机械工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在机械工业的传达和组织实施。
2. 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及报批稿的审查和报批。
其中,有关机械工业国家标准电工部分、汽车部分项目计划申报及报批稿的审查和报批分别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直接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 负责机械工业行业标准的组织管理,包括项目的计划、编号、审批、发布和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在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4. 协助管理有关机械工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其中,有关机械工业电工部分、汽车部分分别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直接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 负责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日常标准化工作的联系,并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有关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c29570--010530xjk。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使用操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机械制造企业是我国制造业中的紧要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进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然而,机械制造企业面对的安全问题也同样紧要。
随着国家对安全管理的日益严格要求和人们对安全意识的渐渐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应当认真对待安全问题,加强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一)建立安全监督管理组织体系机械制造企业应建立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权利,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引导、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督导等工作。
(二)订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机械制造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其中包括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还应订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的本领。
(三)安全职责体系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职责体系,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利,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每位员工对安全的责任意识,完善安全工作计划和监测体系,监督安全活动的实施,并适时调整安全计划和监测结果。
企业还应在安全专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惩罚等方面加强执行力度。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体系机械制造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育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管理、安全技能操作和安全急救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进行高处、机动车操作等作业前须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制度机械制造企业应订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灭火器材的维护使用。
在工业生产区域设立消防设施,确保灭火器材齐备、易于使用和操作,布置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安全库房和维护,订立和组织演练消防预案。
(二)场所、设备用电安全制度机械制造企业应建立场所、设备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防备电器故障发生,严格遵守电器安全用电操作规程、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确保电器安全生产的目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7⽇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9年11⽉1⽇起施⾏。
以下是公⽂⼩编整理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希望可以帮到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民⽣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产、销售、维修、使⽤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于农业⽣产及其产品初加⼯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建⽴健全农业机械安全⽣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员及相关⼈员进⾏农业机械安全使⽤教育,提⾼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励和⽀持开发、⽣产、推⼴、应⽤先进适⽤、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励农业机械操作⼈员、维修技术⼈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安全互助组织,提⾼农业机械安全操作⽔平。
第⼋条 国家建⽴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回收。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商⾏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质量监督部门、⼯商⾏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负责本⾏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作。
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2015年)1 总则1.1 为规范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机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机械、内燃机、工程机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通用机械、环境保护机械、重型矿山机械、机床工具、电工电器、机械基础件、食品及包装机械、基础工艺与技术等领域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1.4 机械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具体分类原则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1.5 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处置、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1.6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受工信部委托负责机械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
1.7 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机械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机械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2 标准立项2.1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提出机械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按要求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通称为“标委会”)或中机联。
中机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委会。
2.2 立项申请由标委会秘书处受理,经标委会审查通过后报送中机联。
报送材料包括:a. 《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2,一式两份,附电子版);b.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一份,附电子版);c.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机械部关于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
机械部关于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机械部机械科[1994]425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机械部机械科(1994)425号1994年5月12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报批、发布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下同)部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为了提高办文效率、减少部发文的数量,凡报批国家标准或发布行业标准,应分批集中办理部发文(每批一般约40个左右)。
(2)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1);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2);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部发文格式(见附件3);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司发文格式(见附件4);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部发文格式(见附件5)。
(3)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规定,凡报批国家标准的部发文数量和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司发文数量应与所报批国家标准的数量和所报批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数量相同。
(4)报批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和司发文,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和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经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对报批的标准复核认可后(复核标准记录表格式见附件6),代部拟报批,发布标准部发文稿或司发文稿,经单位领导核签后,送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核签,最后科技与质量监督司领导代部领导签发。
附一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标题:关于报批《××××××》等××个国家标准的函主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正文:根据你局19××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我部已完成《×××××》等××个国家标准报批稿,现将标准报批稿送上,请审批。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13•【文号】机械科[1996]437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械科[1996]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实施,现将《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专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机械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属于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机械工业产品,经按本办法确认符合强制性标准,并由机械工业部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实行安全认证和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工业产品。
第三条凡属于认定范围内的机械工业产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认定证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认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编制认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三)审批、发布开展认定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审批、发布认定产品实施细则;(五)审批、颁发和撤销认定证书;(六)组织对逾期未取得认定证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查处工作;(七)协调处理认定工作的重大问题。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机械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
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
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
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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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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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实施是指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推动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
标准实施的监督是依据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和按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促进标准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机械电子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分工管理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分工管理本地区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
计划单列市机械局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分工管理本地区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
局)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本专业、本地区本行
业范围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技术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实施并对标准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在组织推动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
第二章标准的实施
第七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在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批准发布后,要及时组织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并采取措施做好标准的实施,包括生产过程中和管理工作中的标准实施和产品按标准进行检查。
实施所需的措施应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主管
部门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计划。
第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管理的需要,提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标准的重点项目及具体要求。
其中基础、通用标准的重点项目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提出,专业范围内的标准重点项目由有关行业司(局)负责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根据需要对有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要求,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取得实效。
第九条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本专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省(市)机械厅(局)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组织有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
各企业的标准化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有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
第十条在标准实施工作中,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负责标准的解释和指导解决标准实施中的共性技术问题,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积极推动标准实施,并根据需要组织调研,采取措施安排解决实施标准所必需的关键设备、检测仪器、刀量具以及有关材料和配套件的协调供应问题,为实施标准创造必备的条件。
第三章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十二条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包括依法对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椎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经正式批准的产品标准并符合标
准
的要求,是否按规定附有标识并与标识的标准相符。
二)生产过程和管理工作中是否贯彻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
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三)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是否符合标准和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
四)专业产品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基础通用标准,企业标准是
否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计划和根据需要专门组织对标准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
查。
二)结合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等
级评定、创优、行评、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升级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四)对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评。
五)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考评。
六)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计划,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由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标准实施的监督应避免重复检查,对十三条所列各项监督检查中,相同要求的检查结果应相互认可。
上级主管部门已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内容,下级主管部门在一年半内不得重复进行。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在工作中要搞好协作配合,注意减少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要加强标准实施和监督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技术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四章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对实施标准情况好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实施标准情况不好的单位予以批评和限期改进。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以处罚。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检验和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惩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