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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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完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完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11.1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5.1
5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1.15
5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84号
一、分类
类别
条目数
具体条目
职业卫生
11
1、23、27、47、48、49、50、51、68、76、80
安全生产
27
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83

13
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

8
2、6、20、38、39、62、67、75
石油
2
4、25
冶金
3
26、34、35
化学品
13
5、8、32、40、41、43、45、53、55、57、60、64、79

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药监局的说明(ppt):一、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2)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23号令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4)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二、与23号令相比:第二十三条有效期的表示方法: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具体表示方法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二十五条对药品通用名称的书写的要求: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第二十六条对商品名称的要求有较大变化: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发布后,国家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局、协会以及企业的来函,要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电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

水电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2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4〕103号)《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29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11号)《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8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1〕74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2811 安全帽GB2893 安全色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4053.1~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725 安全网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95 安全带GB6096 安全带检验方法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2011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GB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Z1635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762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4539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24540防护服装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GB24541手部防护机械危害防护手套GB24542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GB24543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4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GB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01防洪标准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26471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规则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20776 起重机械分类GB/T23723 起重机安全使用GB/T23724 起重机检查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国标系列标准)AQ8001 安全评价通则AQ8003 安全预评价导则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L/T435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796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T5036 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5162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78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37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1 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5372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DL/T537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5389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97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259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8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9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187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TSG Q500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600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701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以下文件仅适用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药监局的说明(ppt):一、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2)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23号令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4)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二、与23号令相比:第二十三条有效期的表示方法: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具体表示方法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二十五条对药品通用名称的书写的要求: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第二十六条对商品名称的要求有较大变化: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发布后,国家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局、协会以及企业的来函,要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化品 培训
危化品 煤矿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煤矿 危化品 烟花爆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序号 标 题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 备 注1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2.11. 1 2013.5.1 2013.1.24 2013.7.1 2013.9.1 2013.7.17 2013.10.1 2013.8.29 2013.9.18 2013.12.1 2014.3.1 2014.6.20 2014.8.15 2014.9.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标 题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实施日期 备 注1 2005.9.1 2005.9.1 2006.3.1 总局令63号对其进行了修订 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总局令63号对其进行了修订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4.15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现该办法于6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于45号令颁布后已 废止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11.1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 20007.1.1 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 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4.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 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 公布之日起 处罚暂行规定 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1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1.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 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 时废止 备注2 劳保 矿山救护队 培训 海洋石油 易制毒化学品 尾矿库 烟花爆竹 危化品 修订 修订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 检测机构管理 法规 法规 法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药品包装管理整理(24号令及备案要求

药品包装管理整理(24号令及备案要求
第20条:原料药的标签 增加“执行标准”的内容
17
24号局令(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16~23条)(2)
第21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 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 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 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 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 当明显区别。
第27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
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 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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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局令(第五章:其他规定 28~30条)
第29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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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局令(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 标的使用 24~27条)(1)
第25条: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 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 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 置标出;
2、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 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一、2006年6月1日起国家局批准注册的药品以及按照《关于实施<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的药 品,其说明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细则》的要求。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不包括临床试验项 内容的,可以不列“临床试验”项。
三、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的药品,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实 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补充申请后,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日期。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国资委令第24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资委令第24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各中央
企业,有关新闻单位。
国资委办公厅
录入:顾晶晶
一2一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校对:朱凯
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
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9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子浮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1一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

药品包装管理整理(24号令及备案要求

药品包装管理整理(24号令及备案要求

局令24号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 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 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
28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有关事宜的公告 (1)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 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局或者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 。 已经受理尚未批准的药品,国家局按照《规定》的 要求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 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 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 内销售使用。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 当予以说明。

第12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 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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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规文件(二)



《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国食 药监注[2004]81号)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 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 监注[2006]99号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2008-5-7 12:02:48《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第九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2012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第十二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2012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第十二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2012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第十二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1•【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下列2817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联系人及电话:XXX俊,************、64898716 (注册咨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附件:2012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第十二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11月1日附件2012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第十二批)一、初始注册人员北京市(37人)周维祥李鑫(女)张雪鸣张国良邢旭袁群地范秀山李斌杨怀荣(女)林向阳吴翔张维平王宽亮韩瑞军苏秦陈仙桂爱华孙由城曹丽红(女)刘艳红(女)谷艳青吕彦炜李凯李浩贺海燕薛江炜李立明胡财彬鲍支金齐新平(女)许保国左天秀谭斌(女)薛金柏张亚钊肖恒衡许俊芳(女)山西省(92人)郭悦文息岩君侯晋刚郭明虎李俊张浩张艳(女)孙亮芦玉平李翠娟(女)贾拉红李聪容(女)马莲梅(女)王芳(女)梁英(女)陈杰斌张秋林王常青张伟成龙梅(女)刘朝峰张子龙宋刚宋世文李红庆李明侯程武金刚尚爱庆徐学斌乔建明鱼潇文(女)卫格平姜建军王春俏(女)赵瑞荣韩勇任飞翔闫志勇周波朱建辉王海森王志刚刘怀田王海兵张艳萍(女)李树敏蒋浩杰任连姜鸿王小宁许倪红李志红贾彦军史武军苏贵生刘华鸣郭龙飞孟治界仝秀忠强毅李卫青毕星田张莎莎(女)程旭勇杨美莲(女)张保荣(女)武卫平(女)郝义峰宋士俊周守连王如义杨庆玲(女)赵捷(女)郭文妍(女)李志宏李波闫兴旺李培育张建民尤先常张宏贤张增耀张晓霞(女)孙志伟张维红(女)樊建锋郭志梅(女)李志鑫王慧芹(女)尚红伟(女)成旭霄(女)内蒙古自治区(15人)黄蒙利马益明齐国峰武占彪宋汉伟王英郝忠山许卓群王国杰张兴文崔海林刘存禄陈彬赵全义贾在忠辽宁省(39人)赵俊峰杨鹏飞江楠梁胜东胡德林王宁(女)王林刘芳(女)刘洋宜欣郭浩翟杰雷宝山刘宏伟赵国臣朱宏辉李凤云(女)张英伟谷世文张浩刘春刚XXX 吴从辉聂凤梅(女)路旭东李继兵 XXX 刘丹(女)乔涛魏继薛继辉孙洪梅(女)于云章刘永宽郭延昭曾庆希祝司永姜凯史恩生黑龙江省(11人)王恒刘丽平(女)张跃生张海龙王苏峰林喜海冉向阳王家真郭宁李武钢翟世龙浙江省(33人)陈永桃岑舟平黄重阳陈耶荣刘颖朱启帆周吉义吴崇康胡安玉陈金国毛飞跃张庆芳周培人龚海伟虞自成江源徐荣伟戴宽俊叶青姚昌明黄跃光王子光朱日良吴中礼叶百青成华建许庭炎崔卫民王才军于洪艳(女)王钢冯雷陈娟(女)安徽省(29人)朱海琼(女)庞春林胡晓东邰嗣善詹飞吕卫柯许社标王多余王久建李茂奇李煜邓传伟邵艳丽(女)吴乾坤张瑛(女)张道广施小红夏其和彭国安金彩虹(女)王志超宫传和马松沈献卫来贾俊伟权循亮杨必华陈大庆福建省(35人)章家全 XXX亮张阔徐明明郭辉成朱宝信高胜志王晓伟吕家敬邱根录郭志强洪硕钊颜浩张林强陈跃评黄智茂刘祥兵蔡志明陈龙照李恢富丁戈吴荣芳蔡秀琴(女)虞清华(女)谢长成陈启民戴剑龙张厚来肖远锋连琪刘忠启江健张军王然召余阳白江西省(34人)朱纯富朱火才罗定华姜华 XXX 张天瑞叶民春孙航吴建民章咏炜卢乐平敖华林李莉平何春生韩九根江艳(女)张建平李艳萍(女)赖学金邱志伟徐光辉王贵平吴鹏陈春生戴卫东许丽霞(女)夏建丰徐光辉贾璐陈军蔡报珍范强徐绍梅周子勉山东省(237人)贾超高乐成海刚只玉军颜庭俊胡国华董富吉苏保青王福东 XXX波毕思锋褚宇鸿(女)张海涛杜朋单士强郭涛张兰方夏红(女)陈见伦刘桂强国雅强贾维忠朱述旭闫加伟周伟李方马士志吴昊李位民李金玲(女)王国双张俊宝刘超高美栋李志友陈正伟宋正标杜中军王建华刘玉民王旭李绍林信恒建蔡丽萍(女)田勇峰孙斌胡能应黄强孙盛东罗上王加伟周传军肖丕彬朱辉王明光李昆鹏刘冬林岳振伟庄学钊侯晓松杨海鹏郜普涛许林勇郭斌王振成高月清张广东王跃苗传靠刘中胜高桂营张玉贞张子强宁方真李勇褚斌张国强杨国华刘广法李西建李亚伟郭长安齐崇刚赵林李XXX 吴福增王翠香(女)袁传增韩道虎郭强宋有福王立先张勇李文王勇唐卫东马怀利杨明苗付杰李善兵许太强张慎强黄崇煜(女)王毅陈元峰雷浩张斌董翠霞(女)徐鹏潘守国段元喜袁中良武立新渠继伟王洪玉秦显龙刘承武邓卫宋伟王衍利曾庆运郎丰收李国强熊大为孙俊川(女)曹始友孔令江孙光伟滕勇陈卫星王桂仁王守灿梁辉朱元文孙晋鹏邢少勇李再林张群(女)刘良张俊才尹逊强刘洪伟杨勇潘文超张勇陈建峰夏文营白光超程海动李振标刘圣军鲁守明张国宾石宏杰李传军谢永有姚型波李中起胡德才田刚刘明刘建法李振安范吉宏刘纯富肖森李广民吴继飞蒋娜(女)郭萍(女)付士军陈国良尹振兴孙艳玲(女)张士强周钦永柳占鹏齐东合王永军薛提华潘月兰(女)周长申许兴波江茂山王传伟冀联合张晓凤(女)李军王振生孙先锋刘宏乾潘秋祥陈圣涛刘付亮黄来红谭在章马立军易香发朱文静韩纪更蒋大友张士魁李常友卢乃锡胡永红白亚光(女)李传东苏守镇陈功亮蒋雯雯(女)曹培全李玉兵唐国梁马军杰冯敬伟宋程波李锋(女)刘金凯任简吕学刚和志永王广阔孙传雷吕宝峰肖娜(女)李振中张波齐玉建李成熙朱鸿滨张兆河张辉孙业臣刘孟姜金生谢琦李玉华湖北省(14人)廖建舒建波陈建国程海平柳兰兰(女)吴纯意(女)吴少龙周建杰刘天达张少勇刘家洪陈珺(女)向凯周正轩重庆市(5人)冯永生廖东英(女)周汉春(女)郭正露黄莹品四川省(142人)彭磊汪敬付李炳睿杜艳彩(女)丘琳(女)卿伟健彭亮赵勇袁强梁和举钟彬唐玉清(女)黄涛叶秀娟(女)胡玲(女)周彦兵奚伟周杰樊晓明曾毅李小康李俊陈海蓉(女)任洪霞(女)黄都(女)陈庄张敏(女)毛立军朱晓玲(女)唐代强陈天富陈勇刘仁华汪梦(女)曹宗军张远福李醒春张洪罗发欣冯波蔡圣勇梁民呙长安周俊姜从林何仕健曹辉永何子文秦永洪陈磊磊(女)朱德荣李天兵王红斌徐杰陈春联(女)陈大琴(女)韩宇刘祥李万幸(女)张艳民易腾(女)黄华强董鹏陈远大王向东王天志朱亮王智慧(女)刘玉国汤海万小华赵树烈万丽红(女)李广军孙平选陈治东余骏东罗李李艳(女)刘邦珍(女)魏明垒张李娜(女)夏媛媛(女)邹玉华(女)彭宗琴(女)陈明李明才张嘉袁亮康胜陈忠罗智才王涛周爱国周万隆苟晓林孙士国肖羽乔云飞陈章王小春宋飞袁登波胡国仲黄涛王雪梅(女)邱伦文雷英(女)詹崇树王朝阳辛河岭刘神豪李青(女)刘俊杰潘忠平(女)秦静宏万国斌万谦易华钟馨沈文聪兰平(女)王圣谢刚曾诚张小康高利李红张正华陈金良陈斌李强何汝静何翔黄平章杨洪全宇刘恩光曾令勇黄帮建白波姚军云南省(19人)刘和增叶擎旻李桂杨(女)王文李时伟张育马华仙(女)代永仙(女)陈绍巍方玉兴黄永林宋云莉(女)王树蒋陈德彪胡广平王冀张友彬张天流胡继孟陕西省(47人)熊堂义马世军马小卫孙岗黄伟马玉姣(女)伊中东何真培段开宇张杨路飞崔健杨正李剑锋张渺(女)刘纪坤刘宏张俊鹏宁晓明张涵马玉辉李婕(女)蒋磊解妮飞(女)袁国锋齐忠一强文彬任保玲(女)高秀丽(女)王风雄曾超 XXX超伍兴全郝建伟陈玉苍张格学康建业卿利民王普军唐承峰刘宏洲王博尹中晓王思远刘亮张宣海闵绍德甘肃省(17人)刘利明王海涛姚永明焦德梅(女)杜小龙杨文显姜效玺李明王健冯宗信赵建刚王海云巴允武赵鸿宋海煜李燕(女)谷艳红(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8人)魏丽伟(女)齐卫东李宾海李玉红(女)杨正友肖艺光安海生田宝山王峰季文墨勤王权行张金青(女)陈洪文封彦忠樊青龙王建石李新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13人)马国勇王庆宇(女)赵国梁杨丽琴(女)张国宏朱习强饶勇才吴楠刘洪芝(女)顾英梅(女)李丹(女)高春燕(女)闫江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61人)宋成龙汉强王洪波徐旭龙周会萍(女)仇振宁张敬伟杨希武张梅(女)尹旭杨进珪(女)王岚(女)段秀琼(女)郭启超李攀旭罗林军高桂凤(女)马黎(女)付轶王小强陈艾(女)姜晓娜(女)王晓燕(女)高淋健高强周建明李彦军姜华杨屹孔令伟赵雪卜李昊鹏李翔鹏杨帆(女)孙金英(女)卿勇乜宇伶(女)杜少华王松姜雪绯梁双双(女)孙禄魏树广范吉全杨永光孙竑(女)官宇斌刘俊杰文新(女)章跃忠王永健孔飞杨振勇李勇丁俊刚王立伟郑海芬(女)张晓燕(女)郭小丹(女)赵立忠陈乃珍赵福虎王霞(女)蔡宏亮(女)孟凡宇岳军曹轲 XXX君刘玉英(女)逯登明姜立军姚亮管振强杨丹丹(女)杨寓筠(女)王志鑫李彤(女)边震陈礼乾李德岗丁传文唐富军杜学智曹富珍(女)王连蛇张卓霖周海燕(女)王若拙(女)陈冬梅(女)付伟宁鹏辉梁燕(女)黎宁薛华王海涛陈世宏(女)李海斌雷鸣周勇刘景和赵瑞明王少中白海波于焱黄萍(女)申丹丹(女)李婵(女)贾东辉王瑞清谭浩陈志强 XXX(女)徐卫忠孙小康许芳(女)刘炜张妍君(女)陈东辉谭志平李善亮沈主平蒋凌朱琳(女)龚菊华(女)吴燕(女)寇兵唐辉永王海军唐生刚张海鹞尹俊伟康联弟白虹(女)纪文峰左文耀张锋王爱芹(女)王良森王颖(女)靳现旺庞玉龙王丽荣(女)付成艳(女)望建成陈守军郭海东陆斌常利军王小宁(女)张风光白生军李艳强陈岳峰孙红英(女)罗崇海范登邵晨王东梅(女)赵欣李胜军杨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2人)杨光强卢宁董伟杜大勇李岗陈晶岩熊荣雷罗晓彬武明臣刘军岑量吕劲李洪飞程刚彭远志刘建平陈昶李炜付维王俊华和有元杨金彪中国华能集团公司(3人)邓广北韩玉强祝淑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5人)马忠涛刘长福张大华刘玲麟(女)邵敬阳东风汽车公司(3人)刘哲峰潘宝生任泽勤中国中化集团公司(7人)邹学鹏刘霞(女)邹洪武曹玉志姜中鸣李榕龙刘乃军(女)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2人)李文鹏汤绍泉刘越红任红星李振隋浩刘喜奎马冠超刘刚王新旺籍延超王涌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人)范明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人)张正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5人)王萍(女)刘人鹏孙传斌 XXX(女)肖军(女)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7人)徐东生杨铖铖(女)费冬正(女)文仁学刘继红丛晓飞郭卫军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9人)余勇左军何文艳(女)何松伟文雯(女)朱荣海罗观满庆军谭为铁道部(2人)石保德韩运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所属单位(4人)宋占兵张磊王国栋王永明二、延续注册人员北京市(15人)刘宁(女)王凤英(女)韦华谢道诚高强刘京(女)边铭李晨曦胡兴玺易健春(女)高传印熊仁树张树辉李亚丽(女)黄月红(女)山西省(130人)孙寒立闫文泽李志睿周洁(女)亢晓江郝苏宁 XXX忠XXX军姜长军李同健侯凯郝晓康冯文峰焦小保王毅军张再兴刘志荣柴建平陈志高巩荣耀刘泽胜杨勤智李宇赵均柴建宙马晓勇范厚良赵永生王保平范京文张剑刘大勇梁剑(女)王征华张文琴(女)杨引串(女)赵秀云(女)夏加兵崔增飚李银朋平红波袁蒲峰王展荣王国俊续忠李继兵杨斌王江平闫乃奇许爱民陈斌张贵军邓千俊连彦芳(女)李桂梅(女)陈志洁(女)张永平施喜伟张金和薛少伯薛绍齐李润明张大建王清薛河阎选强滕冈兰爱平(女)闫小飞史胜(女)赵峰斌王志龙薄文华(女)申林平田欣李增华焦文孝李俊杰张伟张海全李宝福白永胜罗庆闫建华郑建龙王立新刘利军于晋龙黄承华郁俊辉范计恩陈小华邓彬鱼旭红辛卫成杰秦云莉(女)贠建国闫国庆张学锋李瑞军刘鹏赵东生李国祥刘云慧(女)贺铭艳(女)李永萍(女)秦耀轩郭作敏施玉山樊志忠张丽红(女)吕新春杨惠升史大明曹敏刘治华(女)张建锋陈素娥(女)师庆聪张怀青王建伟狄晓昱席国平王福军王晓兵杨林王晓亮(女)孙泽宇冯利兵内蒙古自治区(4人)刘亚茹(女)高文丽(女)郭仝牢赵宝宝辽宁省(148人)武宝华王澜(女)赵福媛(女)孙锐(女)郝平小谷海峰朱长林潘加良赵勇张军贵迟宇辉万长山吉亚娟(女)白锐吴雅菊(女)翟永文刘晓峰张永东李志刚李国文张原平陈慧东李莉(女)张国良李永军曲岑(女)袁斌祁忠明张晓丹(女)许利群年荣秋(女)王明伟周兴盛李银川吴世友高巍佟雪明(女)吴限邓英铠张剑米方全刘红军于丽娟(女)刘宏娇(女)孙海恩高贵生万起军钟宝明庄书明刘金诚杨洪宇于彩金庄宝悦谭丽梅(女)任宏崔洪涛刘淑辉(女)何鹏文李全成刘殿新杨荣国林岩王福军黄欢蔡恩龙张建新盛继权张宝成陶涛吕慧平蒋少溪于渊胡艳华(女)王青(女)曹雪芹(女)沈恩浩张平赵炜王福龙孙兵(女)何艳华(女)刘友奇吴谦高建宁雷兴宋益东何燕文常海英戴峻郝刚邵明杰谭廷帅杨光鹆杨进毛欣李守国王振伟王春光张劲松杨宏伟仇海生潘竞涛石永生王海东王刚洪玉玲(女)张伟杰(女)耿彦波(女)马立爽(女)陈钧(女)李旭(女)于涛(女)丛秀枝(女)高大国赵鑫赵哲隋长彪金玉华赵志勇吴志忠李有和潘海江董志强黄艳成王晓伟徐宏曹士滢寇晓明姜晓晖徐跃陈秀文(女)刘长华马士民刘丹孙玉华耿银龙逄玉东任庆松刘恒凯陈树仁刘兴利(女)田太伟周增财薛世绵林河华朱志峰刘莉(女)孙铁军吉林省(1人)李秀红(女)黑龙江省(8人)臧业(女)战寿清李秀荣(女)陈敬全王广春巩超回艳红(女)周明宇江苏省(86人)王修廷殷俊梁静娴(女)钱伟清赵秉源徐立华(女)曹继东阎鹏飞王春福陆学贤闵家振李卫陈相林郗玉兵洪清庄(女)刘国庆孙洪元周业军沈仲文陈卫明陆惠龙苏秦诸德志洪冠胡波孙宁蔡晓东王向阳狄锦平张金华张冬军陈俊飞潘秋明马仁礼葛兵沈国俊孔国杰树成洋杨科威凌云陆宏兵吴伟陈进倪云成邱月辉(女)陆春荣郁崴李书明张延康戚绪安闫侃卞留根谭国祥司常青王志平曹阳(女)刘海保刘利锋徐永平汤卫轩杨军生王峰吕成彬陆杰汤靓(女)张斌何彩红(女)邵小军蔡文慧(女)管文春曹勇贾祥芝印洪周新余江孙晓榕(女)袁文超沈明福嵇强张网华王祥豹刘帅余锦河邵礼金缪华朱艳荣浙江省(10人)陈惠星顿宏权辛德权徐旭荣吕兴良倪志坚吴水方施凌盛英庆方卫民安徽省(51人)孙剑赵安庆章宇明(女)杨俊柱钱长英(女)赵小平邵建果(女)解志刚耿继森葛中勤刘道刚刘杰童锋张增亮徐雪松杨立芳(女)赵胜利张冬平崔应武崔前付孙斌丁明福刘忠才齐晖周兵兵刘庆宏王永杰朱槐根程安平王爱超蔡传利倪小慧刘玉陶(女)桂林杨书年程鹏飞潘建华马强张林松丁丽(女)许健丁明鲍联合徐欣(女)方强牛有奎吴杰王珩鲁祖凤(女)盛钢谢鹏云(女)江西省(41人)易志豪林波赵学飚张伟王永良周波吴振炉张柳根赵萍(女)罗洪强朱恒斐陈子建李建云万金保欧阳燕(女)刘清科王建通白彦峰彭琳应宗华骆根水祁斌王传真袁兆廷曹培林周泽平李军陆庆何淦华揭小新黄志和徐向春叶加穗万军郑成荣曾志自曾利生梁旗唐敏康丁元春(女)周启员山东省(282人)史秀东刘国董光品丁镇李东民郑庆娥(女)匡开宇吕学强韩学海孔繁红(女)邵周聪周强刘大领范明刘乐波郑衡李金凤(女)郭英俊(女)武绪仁刘云琰(女)付海军曹建国邵连启苏成林李久春韩涛刘玲(女)马文艳(女)王绪营王宝峰邱峰糜行军邱敬丰李家湘高红星方庆河郑鑫张大为张均仿李恩玉赵峰陈志峰陈德才张金领李汉峰郑孝寅魏文号黄成军徐伟郝允良赵玉峰褚衍启陈涛李启攀罗贞贤杨清江王韶庆李自锋王振武赵敦标张金钟晏鹏程王宝申王延东王勐鲁大亮李士全张勇潘永清田强苏相宾宋雨李同琦周鲁华邵强李静(女)魏强刘勇陈宝文许栋娄增永吴兴河席秀春(女)田文(女)公绪进李滕展兴杰吕玉芝李家龙陈元耐李峰李德义王航民高仲峰朱振宝邱波郑长浩颜世忠李宁张文强刘洪利李勇刘培福孙玉奇阴圣伟张少峰郭凯瑞宁建军林勇袁海洋高天顺王增新高海滨杨焕勇舒冠宗吴建平李庆广刘勇葛兆庆孙新城王彦文王焕金袁军强张学军王文征张成刚李华雷茂峰张振国曾庆科董衍军周均鑫张计周张猛张有吉董龙苍胡波方春锋吴士坤孔文何亮马运涛杨夫刚汪玉峰朱贻振蔡坤田祥耿庆利张存明胡凌王志扬郭忠伟陈继斌王鑫李伟孙计营张哲马洼李国辉王新华刘志刚张保国马敏(女)王京斌潘红卫刘凤岭杜红生孙为民唐文峰李成志李涛路敦胜孙百成赵燕波张敬伟罗贤军刘旭东邸伟代杰王福峰张文俊李思刚王鑫郭士成姜广臣白效良陈腾海陈殿芬(女)王伟孙允领王洪新刘元军杨中星王永宝王传民李存敬张茂坤伦庆忠高连庆季现亮薛其成孟令义张善宣范长征俞建廷李强李新宽姜杰刘永军曹富龙秦凯王庆春王旭张春森张广君朱振雷朱吉胜翟强王力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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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立伟李啟然左伽利张文涛吕建刚姚新华(女)刘俊华(女)孙长峰王勇王家明范传宝袁群杜金华赵庆海苗丽华(女)王鹏王峰周峰钟振涛吴朋栾建伟杨树明岳洪涛张慧(女)季金奎王军李东肖耀猛程波韩波李娟(女)吕涛黄义通王召伟孙艳青(女)牟建刘维涛李海军杜艳青臧金诚王军赵京波王涛王秋峰徐家祥成加武彭绵美(女)张先进毕黎明孙强王雪玉(女)刘同生侯国培吕国栋纪华栋陈军郑明李忠宝周慧(女)陶勇赵序跃李思标湖北省(6人)李晓平余赤斌金加正邱冬杨苇(女)饶关平四川省(68人)陈邮伦陈有缘包永金陈爱华徐秉豪谢治刚秦良华项川唐云宏宋二川何顺芳(女)李华何全会莫丹刘兴科徐进冉瑞泉张建平谢新宇冯世清郑建兴何卫陈麟王健杨科肖秀清(女)欧定文林静(女)柴睿肖祥真(女)欧柱呈李桂华(女)梁海彭昌福祁勋孙正荣巫明英吴江冯晓明谭宇李丽(女)何文飒(女)杨国华杜芸(女)张应华(女)宋学兰(女)郑英(女)龙鑫刘斌刘艳会(女)刘达张顺华何顺达谢志强昝新民李子韡(女)陈林蔡迎娟(女)黄地义张茂华梁能涂勋辉江亮陈超叶茂(女)马涛王新宽蒋官文云南省(13人)李耀宏刘文俊方远能张建福钱飞黄翰林高德文刘艳(女)黄伟田涛林坚严惠玲(女)周灿陕西省(10人)王胜胡中伟樊星胡睿刘煜王鑫杜炯张晓洁(女)李西仓刘兴元甘肃省(23人)何彦平何永军刘振亚陈仲杰韩文杰梁涛马立成冯有军吕军安文杰孙青云(女)马德方刘洋李爱明许宁杨志洋王建国高启波孙育龙姜勇平陈卫军王国朝闫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人)卢冰张炜东岳松江冯光照陈瑞强薛江李霞(女)胡雅红靳春涛许志刚何慧梅(女)江锦山秦晶钟汝兰(女)施建东李新江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6人)牛倩(女)王占先朴娇瑜(女)王星文李清(女)董国强王焘刘恒刚葛春林孙贵斌温立民刘志刚翟丹(女)张凤(女)李强郑钢蔡瑛(女)郑迎刚刘鹏马亮孙维民杨辉王斌吴岩林强李卓卡索(女)中国大唐集团公司(46人)贾进荣孙万荣卫玲(女)潘昊江周登忠邢克明武学栋张永富孟炜王爱军张顺利李盛平张继承杨俊祥江普君王光辉孙振国宋延明何映光赵正刚贾双起狄福人辛广兴李长锁谢建树覃源勇黄显文刘建斌李丽(女)张振海毛文创何向东程富强杜振明王亚锋乔双平于长泳李旭周欣常利杰周晓静(女)张志平陈志强于松峰牛耀领卢俊(女)中国中化集团公司(3人)黄国海王丹(女)左定勇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人)李军涛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14人)闫小普李建国李宝录李国林王会杰高占奎张发明张翠平(女)侯鹏飞王建浩傅锁祯张劭明田耘(女)李历赛三、变更注册人员北京市(7人)刘世武王世民马秀龙 XXX 李锦印游智王世龙山西省(13人)林大新邱俊明张江涛杨忠阳邹晓龙李虎李渝王建忠张海珍(女)金新安王启龙柴生吴临辽宁省(5人)徐军孙凤伟(女)张鹏飞谭庆伟詹智伟黑龙江省(2人)郭英(女)李月芬(女)浙江省(11人)王晓斌林春陈云飞赵国华吴建平胡福全王辉刘向荣杨金福贾天要孟波安徽省(11人)胡湘斌王龙飞杨家瑞陈开兵吴维庆陈永庆徐宏光尹安玲(女)张家勇王嵩(女)夏春雨福建省(5人)杜双支徐智刚程道海林小玲(女)王春兰(女)江西省(4人)赵英祥管俊(女)肖礼忠刘九梅(女)山东省(29人)孙九良胡文信闫敦喜周加启李鹏郝修銮刘来军林卫国白峰金奉刚李新郭团结王旭东贾堂刚刘红军李玉乾李玉元陈莹(女)李树伟王鹏靳昌龙王善村杨忠义赵伟尹茂强孙洪峰毛目华王勇强王建涛湖北省(1人)陈小蓉(女)重庆市(1人)张俊峰四川省(30人)钟义敏彭凯潘力辉程旭春阴涛任小勇罗辉国何琦罗爱国王学楷高鸿肖钟永成李金明帝晓明宗红(女)辜义刚鄢永才李伯亚杜长清成勇吴限张舸王艺智李秋光蒋正萍(女)肖凯秦晋蜀安明勇覃竞卓(女)王俊峰云南省(1人)苏太奎陕西省(3人)杜雄陈军朱朝亮。

关于24号令的解释

关于24号令的解释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发布后,国家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局、协会以及企业的来函,要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补充申请的要求执行。

国产药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并报国家局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日期为核准日期。

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核准日期。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在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同意备案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内容除分包装信息外,应当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

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执行。

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进口药品由国家局受理和备案,备案日期为修订日期。

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补充申请时提交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可以是实样,也可以是设计样稿。

二、药品名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必须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浅黑、灰黑、亮白、乳白等黑、白色号均可使用,但要与其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自2006年6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一)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份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二)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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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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