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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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改进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提⾼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源部关于进⼀步改进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提⾼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12?7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国⼟资源局,各派驻地⽅的国家⼟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然灾害、国际⾦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创新,不断改进建设⽤地审查报批⼯作,提⾼⽤地审查报批效率,有⼒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地供需⽭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凸显,双保难度加⼤。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地审查报批⼯作,切实提⾼⽤地审批效率,增强⽤地保障能⼒。

现通知如下:⼀、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作。

做好⽤地审查报批⼯作,需要各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积极履⾏各⾃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地服务⽔平和质量,提⾼⽤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地审查报批⼯作的通知》(国⼟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地审查报批⼯作。

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地组卷报批⼯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履⾏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实地核实。

各地要进⼀步完善⽤地审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地审查报批⼯作纳⼊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到位。

⼆、优化程序,简化报件(⼀)改进⽤地审查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本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邮编:53002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唐芳陈富宁杨惠楠甘廷炎黄玉莉
参与起草人:石成云雷征秦歆华梁艳玲姚静林
杨韵鋆许可徐航建邓强阳柳凤
熊仁元叶宗达丘跃胡清海文振钊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5年修订)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广西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18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15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1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9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5万元/公顷。
本指标包括五种类型用地指标,分别为工业、教育、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卫生、物流。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产出强度、地均税收七项指标;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生均学校用地总面积四项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单位容量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每床用地面积、每人用地面积两项指标;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有效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内部物流通道及停车场用地比例、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物流强度七项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③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④学校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五、学校教学和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的规定执行。
(三)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63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56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4300万元/公顷。
二、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广西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参照执行。本控制指标所列用地指标为控制上限,下限应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执行,有条件的中小学宜预留发展用地。
三、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审批教育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确定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尺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桂国土资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工作,确保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申请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地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6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批准区位调整用地报批条件(一)拟调出地块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无法实施征地的(如被征地群众不配合等)。

2.城市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且尚未实施征地的。

(二)拟调入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拟调入地块计划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为急需建设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扩大内需项目或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拟调入的地块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城市规划。

其中,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申报用地国土部门需出具项目用地与下一轮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1)拟调入地块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局部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或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可不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2)拟调入地块占用基本农田,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需列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土资源部认定的扩大内需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桂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促进产业园区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市、县(城区)经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小区等。

第二章产业园区的分类和确认第三条产业园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园区分为A、B、C三类,不同类别的产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确认和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发改、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招商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确认产业园区类别。

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城市或城镇为依托,具有较好的用地、能源、交通、供水、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或城镇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三)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四)产业园区必须坚持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最新)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最新)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技术规程(送审稿)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土地整治 (1)3.2农用地整治 (1)3.3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1)3.4宜农未利用地开发 (2)3.5土地复垦 (2)3.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4 总则 (2)4.1规划定位 (2)4.2主要任务 (2)4.3规划范围 (3)4.4规划期限 (3)4.5指导思想 (3)4.6编制原则 (3)4.7编制依据 (4)4.8编制程序 (4)4.9其他要求 (4)5 准备工作 (4)5.1组织准备 (4)5.2技术准备 (4)6 调查研究 (5)6.1基本规定 (5)6.2上轮规划实施评价或相关工作情况评价 (5)6.3土地整治潜力调查评价 (6)6.4生态环境和景观保护建设研究 (9)7 规划成果编制 (10)7.1基本规定 (10)7.2规划目标确定 (10)7.3土地整治总体布局 (11)7.4土地整治基础设施体系构建 (12)7.5镇村体系空间布局优化 (12)7.6基本农田建设与农地整治 (12)7.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排 (12)7.8土地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 (12)7.9重点项目选定 (13)7.10规划投资与筹资分析 (13)7.11土地整治安排 (14)7.12规划效益影响评价 (14)7.13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制定 (14)8 规划成果要求 (15)8.1规划文本 (15)8.2规划图件 (16)8.3规划数据库 (16)8.4规划说明 (16)8.5规划附件 (17)9 规划评审报批 (17)9.1评审内容及要求 (17)9.2评审结论 (17)9.3报批程序 (17)附录A(规范性附录) (18)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流程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 (19)数据单位要求 (19)附录C(规范性附录) (19)县级土地整治规划重点项目规模参考标注表 (19)附录D(资料性附录) (20)表D.1农用地整理潜力补充调查表 (20)表D.2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补充调查表 (21)表D.3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补充调查表 (22)表D.4废弃土地复垦潜力补充调查表 (23)表D.5宜农土地开发潜力补充调查表 (24)附录E(规范性附录) (25)表E.1××县土地整治潜力汇总表 (25)表E.2××县土地整治规划控制指标表 (26)表E.3××县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面积规模表 (27)表E.4××县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表 (27)表E.5××县土地整治重点项目表 (27)表E.6××县土地整治支撑性基础设施规划表 (28)表E.7××县生态环境与人文自然景观保护统计表 (28)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适用于我区各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桂政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全区土地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辖区内的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

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自治区本级的土地储备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做好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照管理权限对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履行监管职责,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七、产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参照本控制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控制标准的要求。
八、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九、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投产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6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0万元/公顷。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上述标准,否则不予供地。工业项目工业产出强度及地均税收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工信、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三)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63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56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4300万元/公顷。
二、为了达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目的,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
三、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19号)精神,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规划》是指导全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学习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以及《规划》的地位作用和法定效力。

通过学习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规划》,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二、精心组织,尽快完成自治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层层分解并逐级落实。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一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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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六条自治区实行土地整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支持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以增加地块面积,减少地块数量为目的的土地整治。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计变更和验收,应当公开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屯群众的意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doc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

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doc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

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1 总则1.1.1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和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本要点进行编制。

1.1.2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遵循有关规程和规范,在调查、勘测、土地清查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全面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结论。

1.1.3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a)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建设目标。

b)选定项目区。

c)查明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d)查明项目区土地利用限制因素。

e)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基本指标。

f)确定项目建设标准。

g)基本查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

h)选定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具体建设内容。

i)基本确定权属调整方案。

j)确定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基本选定主要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基本确定施工进度。

k)基本确定项目实施措施和工程管护方案。

l)提出主要工程量,估算项目投资。

m)进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和耕地质量分析。

n)提出综合结论。

2 综合说明2.1 项目概述说明项目性质、项目区的位置和范围。

概述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区的地貌类型、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率。

2.2 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说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期,概述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2.3 综合结论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可行性研究结论。

3 项目背景3.1 项目所在地区简况简述项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状况。

3.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从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等方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简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相关资料和文件。

4 项目区概况4.1 自然条件4.1.1 地形地貌说明项目区的地形地貌和海拔高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18•【字号】•【施行日期】1993.08.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专业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单位】82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8-29【生效日期】198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1988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自治区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管好、用好、保护好辖区内的土地,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国家依法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四、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草地、林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为政府内部审批管理。

今后,报自治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再通过我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改由厅直接受理。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涉及疑难问题的用地报件,根据“审管分离”的精神,将转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确定后再继续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需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纸质材料分别调整为10项和6项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需留市存档部分分别调整为14项和10项(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0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土地,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用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权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但土地使用者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某地块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出让给用地者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议定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权限如下:(一)出让耕地超过一千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千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二)出让耕地超过四亩,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五亩,二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出让耕地超过三亩,四亩以下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亩,十五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经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四)出让耕地三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五)出让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桂政办发[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96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19号),保留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2.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3.将组织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职能,交给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

4.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5.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广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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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
规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制审查报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现行广西各设区市(含本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 2010年)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
田保护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以下简称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原则性修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与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作的局部修订。

第五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自上而下进行,上一级规划修改涉及修改下级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

下一级规划修改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约束指标。

确需改变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市区组团、市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或突破市下达市区、县规划约束指标的,应修改市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通知涉及的下级人民政府对下级规划做出相应修改。

确需改变县规划确定的县城、城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或突破县下达乡镇规划约束指标的,应修改县规划,并由县人民政府通知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规划做出相应修改。

确需改变乡镇规划确定的城镇、集镇、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建设用地主要拓展方向的,但不突破乡镇规划约束指标的,修改乡镇规划。

第六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修改;
(二)确保现行市、县规划确定的规划约束指标不突破,确需突破县规划约束指标的,要在市内调剂解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与补划基本农田相平衡;
(四)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严格保护耕地,用地标准和规模符合国家规定;
(五)规划修改方案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协调,与下一
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衔接;
(六)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
(七)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按照统筹全局、保障重点、合理有序、科学严谨的要求,控制修改规模,严禁频繁修改规划。

第七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自治区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性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项目,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靠近原厂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工矿企业,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经批准城市升格、县改为市、乡镇改为县城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撤并,有关城市(镇)和乡镇功能定位提升转变,确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等,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
(七)行政区划调整和经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现行规划的批准机关认为确需对规划约束指标进行修订,对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重大布局进行相应调整的;
(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因特殊原因,城市(镇)、集镇村庄批次建设用地中有小面积地块因山体、河流分割或同一地块有小部分面积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的;
(二)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编制规划时项目选址未确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三)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对现行规划确定的项目选址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四)在规划用地指标和规划图上均已作为工矿用地区安排,但在规划文本中没有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需超出规划工矿用地区,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科学论证,确需局部调整规划的单独选址工矿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由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建设用地单位应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在申报用地预审时应一并提出,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单位在申报用地预审时应一并提出,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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