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1.17【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城市中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百题知识竞赛的答案
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知识辅导1、目前哈尔滨市正在争创什么城市?答:2014年,哈尔滨市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2、全国文明城市由哪个机关表彰?答: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
3、1996年10月,党的哪届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将文明城市纳入“三大”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之中?答:1996年10月,党的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将文明城市纳入“三大”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之中。
4、实施“三优”工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三优”工程的基本内容是创建“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文明城市。
5、文明城市标准之一,是促进什么协调发展?答:文明城市建设,要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6、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
7、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宗旨是什么?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宗旨是:创建为民、为民创建。
8、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实施主体是什么?答:广大市民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主体,应该充分认识文明城市创建的意义,积极投身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去。
9、按照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规定,全国文明城市实行届期制,每几年评选表彰一次?答:按照中央文明委…2003‟9号文件规定,全国文明城市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实行届期制。
10、本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活动是第几届?答:全国文明城市评比每三年评选一次,第一届是2005年,到2014年哈尔滨市将参加全国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活动。
11、哪年哪月中央文明委正式公布了“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标准?答:2003年8月,中央文明委下发了《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申报评选范围和程序。
2020年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精品
2020年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精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卫生、环境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并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订本行政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二)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三)传染病防治;(四)环境污染和职业性危害的防治;(五)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六)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七)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爱卫会的职责是:(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三)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四)制订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和批评、处罚;(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六)开展国内外的社会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执法,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所在地区爱卫会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村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域负责和专业服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组织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镇、村建成区以外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的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宅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广播电视、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卫生城标准,组织编制本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市容环卫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哈政办综[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七日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良好城市环境迎接“哈洽会”、“哈夏会”等重大活动的召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迎接重大活动的要求,以巩固环境整治成果、提升环境质量、打造城市形象、展示城市魅力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重点,采取市区联动、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的方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推进道路、桥梁、绿化、灯饰亮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重点整治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活动景区。
以改变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重要活动景区容貌,优化窗口形象为着力点,结合拆违还建工程,高标准实施机场迎宾线路改造,全力推进京哈出城口、哈同出城口、哈阿路和202国道等沿线环境整治改造。
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实施绿化和亮化提档升级,取缔沿街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行为,清理整顿牌匾广告和乱堆乱放,全面整修整饰临街建筑楼体,维修各类公共设施,实现迎宾旅游线路道路环境整洁、交通顺畅、秩序井然。
(二)重点整治博览交易区域和文化、体育交流区域整体环境。
根据大型商贸洽谈活动以及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的安排,加大对场馆所在地区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全方位提升环境质量。
哈尔滨五细实施方案
哈尔滨五细实施方案哈尔滨市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一直以来都是北方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区域性经济中心。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发展,城市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被称为“五细”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哈尔滨市政府提出了“哈尔滨五细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首先,针对空气污染问题,哈尔滨市将加强工业企业和机动车的排放治理。
通过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提高排放标准,减少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排放,从根源上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同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引导市民合理安排生活和工作。
其次,对于水污染问题,哈尔滨市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效果。
加强河道和湖泊的治理,净化城市水系,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减少农村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三,对于土壤污染问题,哈尔滨市将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加大对工业废弃地的整治力度,减少土壤污染源的释放,同时加强农田土壤的保护和修复,提高土壤的肥力和质量。
此外,对于噪音污染问题,哈尔滨市将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噪音管理,规范施工和生产过程中的噪音排放,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同时,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辆的噪音排放,改善城市交通噪音环境。
最后,对于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哈尔滨市将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和处理工作。
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推动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政府提出的“哈尔滨五细实施方案”是一项全面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将有效改善城市空气、水、土壤、噪音和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清洁、宜居的生活环境。
哈 尔 滨 市 概 述
哈尔滨市概述哈尔滨市区,位于金朝上京(阿城市白城乡)京畿地区。
皇统六年(1146年)和大定二十五年(1185年)前后,按拱卫上京《猛安、谋克城寨体系规划》于道里区新发镇四方台村、太平镇松山村、道外区万宝镇后城于村、香坊区幸福乡莫力村、平房区东方红乡平乐村等地规划修建了一批古城。
清朝初年,旗人举家迁徙入关后,哈尔滨市区土地荒芜。
雍正、乾隆年间,按《…封禁‟、…屯垦实边‟规划》,在江南先将库叉河(俗称运粮河)至阿什河沿江宽5公里地带划为牧场,设莫力街(马厂),后建小嘎哈、大嘎哈(香坊成高子镇)、西嘎哈(动力旭升街),并向东扩展了牧场。
在江北设水师营(前进乡双口面)。
嘉庆二十年(1815年),为安置"京旗闲散",编制以双城堡为中心的《京旗移垦城乡居民点体系规划》。
道光五年(1825年)至二十七年(1847年)伐木盖房,建成3城、24旗营(120旗屯)。
其中,哈尔滨市区13座旗屯属东官所右翼3个旗营。
道里区有厢红旗二屯,南岗区有厢红旗头屯、正红旗头、二、三、四、五屯,动力区有正黄旗头、二、五屯,平房区有正黄旗三、四屯。
咸丰十年(1860年)始,吉林、黑龙江将军辖区“弛禁”、“招垦”,人口增加,经济发展。
哈尔滨地区江南陆续建起田家烧锅、元聚烧锅和草料厂、傅家店,油坊屯等非农业人口聚居点,逐渐成为松花江上的重要渡口,并设税关。
中日甲午战争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6月,俄国迫使中国清朝廷签订《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中俄密约),9月,签订《合办中国东省铁路公司合同》,攫取了筑路和租借铁路附属地的特权。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7月,中东铁路工程动工,大宗铁路器材由松花江水运,哈尔滨被选作中东铁路与南部支线建设器材集散、加工中心与工程指挥中心,在道里修建码头、木材厂、临时总工厂,形成“码头区”,在“哈尔滨站”(香坊站)前修建护路队营区,形成“哈尔滨街”。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铁路工程局编制《松花江新城规划》(南岗西大桥至奋斗路间),形成以铁路管理局、铁路总站(时称“松花江站”)为主中东铁路管理中心城镇。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地区除外,下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主管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协助市容环卫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管理队伍,并实行监察管理人员责任制。
卫生城市创建实施方案(四篇)
卫生城市创建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____精神和____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爱国卫生条例》,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深入开展双创活动。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市、区双创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本年度计划如下:1、各社区、辖区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理清思路,强化措施。
转化为狠抓落实,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以更加良好的精神状态,更加过硬的工作作风,全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创卫,努力开创“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动手”的创卫新局面。
加强健康教育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力度,力争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达标。
3、加大宣传力度,使双创家喻户晓,办事处启动宣传车及DVD摄像机、对存在问题及时曝光,及时治理。
村级开广播,双创按要求加大宣传。
办事处印制____万份“双创明白卡”,发放到经营户、村、社区、单位、市民、村民手中使其提升个人创卫意识,配合好双创工作。
4、为了有效整治夜市烧烤的秩序,办事处与石斗村联合建设开放“烧烤园”做到“五统一”既: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一服装、统一标志。
5、“门前三包”示范路段创建工作,按照市、区“门前三包”有关规定,办事处在“门前三包”实行统包与自包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着装、配三包袖标,明确要求,加大创新力度。
6、继续加强“三位一体”地长效运行机制,形成一套可行性强的管理模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7、建立双创工作检查巡查讲评监督机制,进行日检查、周小结、月讲评,采取“一事一策”解决双创存在问题。
三、几点要求1、各村(居)位会要高度重视创卫工作,要按照办事处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党工委把创卫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则。
2、认真对各村(居)委会、辖区各单位所承担创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双创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3、今年____月是全国第二十三个爱国卫生月,我们要以“爱卫月”活动为契机,充分发动全辖区群众和机关干部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哈城管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哈城管发〔2007〕26号)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重点地区管理处、开发区市政管理所: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一日哈尔滨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规定。
2 建筑景观2.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2.2建(构)筑物墙体立面、柱式、采光井及围栏、阳台、防火走道、雨搭、造型屋顶、坡式屋顶,应当保持原貌(经允许依附设置设施的除外)、结构不变、洁净美观。
2024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方案
2024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方案活动方案:2024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方案一、活动目标1. 建设省级卫生县城,实现县城卫生水平的全面提升。
2. 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增强公众健康意识。
3. 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体系,提升卫生检测和监管能力。
二、活动计划1. 宣传教育阶段(1) 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居民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卫生意识。
(2) 组织卫生健康知识培训班,培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提升其卫生知识和技能。
(3) 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意识。
(4) 设立临时宣传点,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海报,提醒居民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2. 环境整治阶段(1) 组织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清理乱倒垃圾、疏通下水道、整治工地扬尘等环境卫生问题,改善城市环境。
(2) 进行农村卫生改造,改善农村卫生设施,推进改厕,增加农村环境卫生设施投入。
(3) 建立垃圾分类和回收制度,加强对垃圾投放、收集和处理的管理和监督。
3. 卫生设施建设阶段(1) 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卫生站、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
(2)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如健康体检、免疫接种等。
(3) 修建、改造和拓宽市区道路,改善交通流通,提升城市卫生水平。
4. 卫生检测和监管阶段(1) 加强对餐饮、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
(2) 定期对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进行卫生检测,督促各单位加强卫生管理和保障。
(3) 加强对农村水源、农产品、病媒生物等的卫生监测,保障农村卫生安全。
5. 绩效评估和总结交流阶段(1) 设立绩效评估机构,对卫生县城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2) 定期举行卫生经验交流会,邀请其他省市的卫生县城代表分享经验,互相学习、借鉴。
(3) 每年开展一次卫生县城评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县城进行表彰,激励各县城在卫生工作上取得更好成绩。
哈尔滨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哈尔滨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哈尔滨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黑龙江省的省会。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自然资源的城市,哈尔滨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揭示哈尔滨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举措和成就。
一、资源管理和保护哈尔滨地处黑龙江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
在保护这些资源方面,哈尔滨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哈尔滨市政府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例如,限制木材的采伐和保护水源地,以确保森林资源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哈尔滨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大气污染治理哈尔滨是一个工业城市,工业发展带来的大气污染一直是关注重点。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哈尔滨实施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首先,对污染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推行了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升级,减少了工业废气的排放。
同时,哈尔滨还加大了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大气污染源,确保空气质量符合标准。
此外,哈尔滨还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和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了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三、水土保护作为黑龙江省重要的水资源城市,哈尔滨十分注重水土保护工作。
首先,哈尔滨市政府加强了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建立了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确保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哈尔滨开展了水环境治理行动,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减少了对水环境的污染。
此外,哈尔滨还加强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建立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机制,防止土地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四、生态建设和绿化工程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哈尔滨进行了大规模的生态建设和绿化工程。
通过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地建设,哈尔滨提高了城市的森林覆盖率和绿化率。
此外,哈尔滨积极推动城市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修复和改善了城市湿地等生态系统,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和环境条件,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五、可持续发展的倡议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哈尔滨提出了一系列倡议和目标。
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
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22日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2021年2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预防控制疾病,提升公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建设美丽、健康的哈尔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健全与城乡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四)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七)受理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其他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哈政办综[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日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迅速解决社会各界关心和市民群众关注的城市环境脏乱问题,全面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把哈尔滨建成一个干净的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紧紧抓住承办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的有利契机,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举全市之力,迅速改变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局面,巩固保持良好的整治成果,让群众得到实惠,使全体市民精神状态和城市面貌为之一变、为之一新,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卫生城、环保模范城和全国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让群众满意的工作标准。
从群众关心的“热点”入手,解决影响群众生活的难点问题,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环境变化中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
--坚持突出重点、系统组织、全方位整治的工作思路。
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消除背街背巷、偏远区域卫生死角,治理大气和视觉污染,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市政设施管护水平,实现城市环境面貌的根本性改观。
--坚持集中整顿、标本兼治、重长效管理的运行机制。
加快各类环境卫生污染源的治理,尽快扭转市容环境卫生脏乱状况,深化管理体制和作业机制改革,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投入,保证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不断提档升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哈政办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促进城市环境面貌明显改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要求,以国家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以提高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环境为目的,采取市、区、街联动,政、企、民共建方式和市场化运作机制,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整治任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为民工程”,推动环境整治向贴近群众生活领域延伸。
一是实施背街背巷改造工程。
改造利民街、南新街和学院路等50条土路,进行标准建设铺装,配套建设路灯、排水等设施,解决居民出行难问题;综合改造透笼街等37条影响通行的三、四类街路,优化背街背巷街路环境,提高通行能力;铺装60条破损严重的街路人行步道,改善群众出行环境。
二是实施庭院建设工程。
对民生、新乐和华山等20世纪80年代建成的小区进行区域性整体整治改造;采取区企共建方式,大力推进老工业基地企业家属区庭院环境建设,清理乱堆滥放,整饰楼体立面和平改坡,整修街路;选择较大空间辟建居民休闲广场,完善健身休闲设施,建成融多个居民庭院于一体的环境质量较高片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5〕3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15〕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70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治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整治农村环境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按照“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市区结合、统筹协调”的原则,大力推进“百村示范、千村达标”创建活动,加快村庄整治步伐,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全市1860个行政村的房、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建设,加大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等污染治理,提升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生态保护、宜居建设水平;开展示范村、达标村创建活动。
到2020年,全市建成示范村94个、达标村(屯)572个,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整洁良好、生态保护优良、风貌特色鲜明的宜居村庄,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三、主要任务实施村庄设施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宜居特色村庄创建“三大工程”,重点完成15项建设整治任务。
(一)村庄设施建设工程1.实施农房改造。
继续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重点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消灭D级危房,开展农房抗震和节能改造,泥草(危)房改造率达到90%以上。
哈尔滨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哈尔滨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法规类别】卫生监督【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6.11.03【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1.03【实施日期】199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8日)修正哈尔滨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域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卫生、环境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并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订本行政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二)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三)传染病防治;(四)环境污染和职业性危害的防治;(五)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六)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七)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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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H-2007-050哈政发〔2006〕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卫生城创建力度”的要求,努力把我市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人与环境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2008年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全面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为迎接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在我市举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目标服务。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2006年全面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2007年争取通过全国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工作的可行性调研;2008年争取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命名。
届时,我市将建成拥有、碧水、绿地的生态环境;规、整洁、靓丽的市容环境和功能完善、运转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载体;公共卫生符合要求,食品安全得到保障,病媒生物防制达标,传染疾病有效控制,社会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单位和社区卫生宜人,群众健康意识明显增强的和谐城市。
(二)主要任务1. 加快城市生态功能建设(1)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在保证我市原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建设,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提高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
继续加大投资力度,续建、新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3)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在确保完成污水处理三期工程的基础上,抓紧启动群力、信义沟、呼兰河、阿什河等污水处理工程,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50%。
(4)加快推进磨盘山水库建设。
确保磨盘山水库按期下闸蓄水,完成输水管线铺设和净水厂设备安装,完善市区配水管网建设,实现向市区供水,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居民饮用水质量,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6%以上。
(5)继续实施大绿化工程。
通过规划建绿、拆建还绿、新区辟绿,强力扩充城区绿地,使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绿地率达到3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2平方米。
2.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1)加快背街小巷改造。
实现市区街巷路面普遍硬化,完善街巷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
(2)加速城市公厕建设。
进一步加大水冲式公厕建设投入,力争在3年逐步改造市区旱厕。
采取选址建设、规划配套建设、购置临街房屋改建、设置移动公厕和开放临街商服单位厕所等办法,3年使我市公厕总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加快道路机械化清扫覆盖围,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0%。
(4)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密闭化收集和运输。
投资建设垃圾压缩转运站,改造现有金属垃圾容器和车厢,使全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全部达到密闭化收集,全市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5)深入开展达标庭院活动。
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提升已达标居民庭院的整治成果,对尚未达标的庭院实施整治改造,全市居民庭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达到国家标准。
(6)加速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整治改造。
一是加快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工作,扩大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的覆盖面,使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力争3年消除脏、乱、差现象。
二是强力推进松北区、道里群力开发区等建成区“城中村”改造,市政建设争取3年达到城市化标准。
对3年达不到城市化标准的“城中村”,要做到环卫设施完整,垃圾日产日清,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国家卫生城市规定的“城中村”卫生标准要求。
(7)加快铁路沿线和马家沟、何家沟两岸综合整治。
对城区现有铁路沿线和马家沟、何家沟两岸的棚户区进行开发改造,彻底清除城市卫生污染带。
(8)整治城区烟草广告,清除市区所有烟草广告。
3. 加强城市卫生管理(1)整治占道经营,取缔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停乱放、马路修车、马路洗车和空车配货等各类违章占道行为,保证秩序井然,环境卫生良好。
(2)强化农贸市场管理,巩固马路市场退路进厅工作成果,确保不出现马路市场反弹回潮。
对认定的早、夜市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入市、撤市时间,确保撤市后市容环境卫生。
(3)深入开展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卫生达标专项整治。
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管理措施,力争3年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卫生全部达标。
对3年卫生不达标的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予以取缔,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责任分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和社区。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履职尽责,全面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健全市、区、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强化法制建设。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承办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政府。
(二)健康教育。
健全市、区、县(市)健康教育机构,加快学校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社区和行业健康教育、大众健康教育,坚持开展控烟工作。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承办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广播电视局、哈报业集团、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航务局、哈铁路局、各区政府。
(三)市容环境卫生。
认真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卫机构,环卫设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建成区绿化、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符合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承办单位:市编委办、市建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房产住宅局、各区政府。
(四)环境保护。
综合空气污染指数(API)、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区域环境噪声、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承办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水务局、哈供排水集团、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供热办、哈物业供热集团、各区政府。
(五)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
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规,卫生指标符合要求,卫生监督、监测到位,“五小”行业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哈供排水集团、市文化局、市水务局、市房产住宅局、市交通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航务局、哈铁路局、各区政府。
(六)食品卫生。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落实,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控制措施有力,食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餐饮业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七)传染病防治。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理符合要求,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和临床用血管理规,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感染事故。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承办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八)病媒生物防制。
坚持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中有3项达到国家标准,防制措施符合要求,落实病媒生物监测。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承办单位: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粮食局、各区政府。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卫生状况良好,市场、饮食摊点等商服设施规,社区卫生服务符合要求。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承办单位:市爱卫办、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各区政府。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城中村”有卫生保洁人员、卫生制度和卫生宣传栏,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路面平整干净,无违规饲养畜禽,农产品交易、“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和乱开店铺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建委。
承办单位: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
四、实施步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充分论证,积极筹备(2005年12月1日—2006年3月31日)。
召集有关部门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查找差距,制定措施,反复论证,明确创建目标和任务,制定下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和《目标分解表》,恢复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启动,整体推进(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各区、各部门按照《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及《目标分解表》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分工,全面启动,全力推进,逐项落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和任务。
年底前力争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建成区绿化和全年API指数等10项申报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调研,重点提高(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指标基本达标的基础上,经省爱卫会推荐,邀请全国爱卫会来我市进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调研,并按照全国爱卫会调研组提出的指导意见,逐项整改提高,全面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四)考核鉴定,巩固成果(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力争在8月底前通过全国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考核鉴定,年底前获“国家卫生城市”命名。
同时,全面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抓好长效管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把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五、保证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组织保障为加强对全市创建工作的领导,组建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有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分别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健康防病和食品卫生等方面创建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指挥部,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全市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