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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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电信企业劳动用工,建立与企业战略转型相匹配的人才队伍和符合电信发展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是指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派遣员工到电信分公司工作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必须以生产经营为前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 实行定员定编,集中管理。
第二章劳务合作协议
第四条由企业与劳动局职业介绍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务合作协议包括如下内容:劳务用工期限、劳务费用、养老保险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工伤事故处理、双方的管理责任、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职介中心根据电信分公司人力资源提交的用工需求,将劳务派遣员工派遣到电信分公司工作。职介中心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电信分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岗位合同,明确岗位责任等事宜。第六条电信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使用及日常管理。职介中心负责建立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档案及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台帐的管理,同时协调解决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的争议和纠纷。
第七条劳动派遣用工合作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电信企业因工作需要
若需继续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企业与职介中心重新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作协议。
第三章招聘与使用
第八条因经营发展需要增编劳务派遣员工或补员时,必须先向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定编情况和用工需求进行核实后,将劳务工增编或补员计划报上级审批。
第九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基本条件:
(一)初次派遣入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年龄必须在18 周岁以上,女性25 周岁以下,男性28 周岁以下,具有相应工作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原则上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说明书任职资格要求。
(二)劳务派遣员工必须身体健康,符合企业用工健康检查标准,符合相关岗位要求,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热爱电信事业。
(三)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范围为:电信营业员、电信业务营销员、机务员、电信市话测量员、话务员、报务员、电信线路技术骨干、电信资费帐务处理人员和电信信息业务人员等通信岗位。
第十条劳务派遣员工接收程序:
(一)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由职介中心委托企业人力资源部或企业人事部门进行。
(二)初次进入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首先由本人填写派遣员工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免冠近照一张,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根据需增人员的岗位要求,实行公开招聘,考试合格者方能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1-3 个月,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进行岗位知识的应知应会考试,考
试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申请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审核结果呈分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对批准同意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与职介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电信分公司,企业人力资源部下发录用通知,用人部门根据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岗位,签订岗位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责任、劳动纪律等。
第十二条新进入企业的派遣员工,根据岗位要求,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培训可采取师带徒形式。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员工岗位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四章劳务酬金
第十四条劳务酬金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向职介中心交纳的管理费及税金。职介中心与电信分公司签订工资委付协议,其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由企业代为支付。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酬金标准,根据文件精神,原则上按同岗位长期员工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标准纳入计件工资基数。劳务派遣用工从2005 年1 月1 日计算起,岗位合同满一年后续签岗位合同的,从续签岗位合同期开始逐年提高其薪酬标准,其中:市分公司每月40 元、县(市、区)分公司每月30 元,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实现计件考核发放。(计件工资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加班、节假日、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节假日加班工资,参照合同制员工加班工资计算办法核算。
第五章培训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列入企业全员教育培训规划。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结合岗位需求制定岗位培训计划,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思想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对多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予以淘汰;对表现突出的,企业可以选送到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进行为期一年以内的专业培训,培训期间由企业发放一定的生活费。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员工必须参加由省公司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
试,实行执证上岗。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员工实行市县一体化管理。市人力资源部为劳务
派遣员工管理职能部门,企业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未经市人力资源部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自行雇请使用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在企业定员定额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纳入劳动生产率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应建立劳务派遣员工原始资料。
(一)编制劳务派遣员工花名册,建立健全各种保险等费用代扣、代缴结算表。
(二)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个人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劳务派遣
员工与职介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学历技能证明、健康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劳务派遣员工登记表、岗位合同书、绩效考评表、培训协议书、计件工资发放表等。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员工参加企业的活动(一)劳务派遣员工,根据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加入工会,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并积极交纳工费费用。
(二)劳务派遣员工的党、团组织活动及管理与合同制员工相同,按属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