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7.doc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2.1 透明度原则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及时、完整和真实。
不得有虚假陈述、遗漏重要事实或误导性陈述。
2.2 公平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并不得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提供特殊待遇。
2.3 信息保密原则公司应确保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内部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3.1 内部信息收集和审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组,负责收集、审查和确认待披露的信息,并及时提供给董事会。
3.2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待披露的信息进行审议和决策。
在信息披露事项上不存在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信息披露。
3.3 信息编制和发布公司应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渠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发布。
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4.1 周年报告公司每年应编制一份周年报告,包括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内容。
4.2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按规定时间编制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包括公司业绩、财务状况、主要经营活动等内容。
4.3 重大事项公告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股权变动、重大投资等。
4.4 其他信息披露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其他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5.1 监管机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三)公平性: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利用信息披露进行利益输送。
(四)简明性: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便于投资者理解。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二)公司财务状况: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
(三)公司经营状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变动、新产品研发等。
(四)公司治理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内部控制制度等。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五条信息披露程序如下:(一)信息收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等媒体进行。
(四)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及时向公司提供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专项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专项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我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专项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信息披露应该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事实,不得夸大公司业绩、前景或者掩盖风险。
2.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3.信息披露应该依据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公司治理行为,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4.信息披露应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审核、备查与保管工作,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管理。
二、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公司设立信息披露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包括信息披露计划的编制、信息披露资料的汇总整理与审核、信息披露报告的出具与发布、信息披露问题的分析与解答等相关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办公室设立主任一名,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下设信息披露部门、信息披露审核部门和信息披露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信息披露计划的执行、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和信息披露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三、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1.信息披露计划的编制信息披露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信息披露的需要,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包括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内容要点、责任部门和人员等相关事项,确保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
2.信息披露资料的汇总整理与审核信息披露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公司内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与审核工作,确保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遗漏的情况。
3.信息披露报告的出具与发布信息披露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计划和审核结果,及时出具信息披露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发布,确保信息披露报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以便投资者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相关单位,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或者提前。
3. 公平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公平,不得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信息。
4.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完整,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全部信息。
5. 适度性:披露的信息应当适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2. 公司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等。
3. 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指标等。
4.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担保、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
5. 公司治理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及变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公司自愿披露的其他信息。
3. 其他方式: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途径。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信息披露内容、监督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依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公开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获得同一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公司重大事项;(四)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相关信息;(五)公司收购、重组、资产处置等事项;(六)公司重大合同、诉讼、仲裁等事项;(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一)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重大合同公告、重大诉讼公告等;(三)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时间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授权人审查确认信息披露的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及时,临时报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限内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获得同一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人员,在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
2.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完整,并以公开方式进行;
3.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
4.信息披露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词语;
5.信息披露应运用正式渠道,如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四、信息披露程序
1.信息披露由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内各部门应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给信息披露部门;
3.信息披露部门应在接到相关信息后,及时编制信息披露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渠道进行公开;
4.信息披露部门应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咨询和查询。
五、信息披露监管
1.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审核信息披露活动的合规情况,并报告公司高级管理层;
2.公司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定期接受培训;
3.公司应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配合,接受监管和审核。
六、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1.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内部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公司内部纪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名称:
日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公司信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等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2. 财务信息: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3. 重大事项:股权结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等;4. 其他应披露事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公司高管变动等。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夸大或缩小事实;3.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遗漏重要内容;4. 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不得迟延。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信息收集: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应及时收集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2. 信息审核:信息披露前,由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3. 信息披露:审核通过的信息,由信息披露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渠道进行披露;4. 信息反馈:信息披露后,公司应关注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反应,及时反馈并处理相关问题。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1. 证券交易所网站;2. 公司官方网站;3. 投资者关系平台;4. 媒体报道;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
第四章信息披露责任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部门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负责。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与公司经营、股票上市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公司信息的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股东、监管机构等。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中文为基本语言进行,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语言版本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流程和规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及职责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发表重大投资者关系文件、批准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等。
第十条:总经理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策划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准备信息披露计划、审核披露文件等;(二)负责与公司的外部信息披露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获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反馈;(三)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数据和信息;(四)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大事实。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重大事件等的披露内容。
一、信息披露原则1. 公平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
2. 公开原则: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公平性。
3. 一致原则:公司在不同场合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保持信息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矛盾或相互排斥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责任1. 公司董事会负有最终的信息披露责任,并应委托专责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2.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责,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信息披露程序1. 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公布于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平台。
2.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包括信息填报、审核、核实、发布等环节,并保留相关的备查文件和记录。
3. 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公司应特别注意保密性,并在披露前进行内部沟通和审查。
4. 公司应及时回应投资者的信息查询和疑问,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回答。
四、信息披露方式1.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指定报刊、公告、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公告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 公司应积极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提高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和传播效果。
五、信息披露监督1.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审计,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公司应密切关注市场反馈和投资者关注度,及时调整和改进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可读性。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纠正违规行为、限制相关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范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及时性,有效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层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将公司相关信息及时、公平、公正、完整地向社会各界公开,供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了解和参考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人员和专业顾问团队,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
2.公平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对特定投资者进行特殊化待遇,不得出于私利或其它不正当目的,操纵或操纵市场。
3.自愿性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迟延、隐瞒或拒绝披露的行为。
4.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公布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信息披露工作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重大信息披露文件、报表和公告,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把关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董事长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落实,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文件、报表和公告。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一)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公平性,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1. 公开原则: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开重大信息,不得隐瞒、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重大信息。
2.公平原则: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特定投资者。
3. 真实原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披露、夸大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4.诚信原则:公司应当保持诚信,遵循市场规则,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或者误导市场。
三、信息披露的主体1. 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制度和细则。
2.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公司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信息收集、编辑、审核等。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性质等基本信息。
2.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关联方信息等。
3. 公司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核心竞争力、市场地位、业务收入、盈利情况、财务状况等。
4. 公司风险提示:包括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风险防范措施、业务环境变化等。
5. 公司重大事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进展、重大投资决策等。
6. 公司融资情况:包括公司的融资计划、融资方式、融资资金用途等。
7. 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收益等。
8.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决策情况、内部控制、股东权益保护等。
五、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效1. 报告制度: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及时发布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各部门等。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3. 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不得延迟或者遗漏。
4.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包括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5. 公开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不得有选择性地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1. 公司概况:公司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组织结构、注册资本等。
2. 经营情况: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3. 财务状况: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4. 公司治理: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薪酬等信息。
5. 关联交易: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政策等。
6. 重大合同: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
7. 重大诉讼、仲裁: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8. 其他应披露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1. 信息收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集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2. 信息审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信息报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审核后的信息报送至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4.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公司年度报告。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和股东等报告需求方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所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报告。
第四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与分立公告、澄清公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发布的临时公告等。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五)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总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十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一、目的和范围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在各类信息披露活动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提高公司对外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工作人员、法律事务部门以及涉及信息披露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
二、定义1.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与公司运营管理、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等相关的信息。
2. 信息披露活动:是指公司组织并实施信息披露的各种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声明、通知、新闻发布会和网站公告等。
3.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特定职位的管理人员。
4. 信息披露工作人员:是指专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信息披露主管、信息披露专员等。
5. 实质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价、投资者决策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原则1.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得夸大、隐瞒或者虚假。
2.平等对待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对内幕信息进行泄露、利益输送等。
3.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夸大宣传和误导性行为。
4.信息披露方式原则:公司应当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方式,确保信息能够传达给目标受众。
四、信息披露组织和责任1.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活动,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时间表。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管理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领导责任,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
4.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应当专业素质过关,具备信息披露、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五、信息披露流程1.确定信息披露需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市场情况,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模板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披露信息的活动。
3. 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的职责与权限1. 信息披露责任人: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 信息披露审核:成立信息披露审核委员会,负责对披露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程序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决策等。
3. 披露程序:信息收集、内部审核、法律顾问审查、董事会批准、对外发布。
四、信息披露的形式与渠道1. 书面报告: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板等方式发布。
2. 电子披露: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公司网站等电子方式进行披露。
3. 媒体发布: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法律责任1. 监管机构: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2.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个人和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信息披露的保密与档案管理1. 保密义务:所有参与信息披露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2. 档案管理:建立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可追溯性。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进行调整和补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7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要求,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必须履行以下信息披露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的要求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可能对信息使用人造成误导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发现己披露的信息(包括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在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按照规定应上网披露的必须在指定网站披露。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公告。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和对外信息披露媒体的指定联络人。
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处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审议
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黑龙江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九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设信息披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兼任,组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组成。
公司下设信息披露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员由各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董事会秘书处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
(三)临时报告。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做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
1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法》和《会计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管理好会计档案,更好地为医院经济管理服务,特制定如下制度: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工作由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科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3、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科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主管会计统一封存保管。
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利用,向外单位提供使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院级领
导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借出档案必须限期归还。
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不同种类规定年限进行存放。
其中发票存根保管5年;会计凭证保管15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财务科科长会同财务人员共同鉴定,经院领导批准后,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销毁。
随意销毁会计档案的,要追究经手人法律责任。
6、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科科长及财务人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人员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