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点总结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自治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
要约是合同的第一步,接受是合同的第二步,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正式建立。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包括履行完毕、协商一致、解除、
撤销等方式,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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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230合同法笔记重点总结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合同法的成立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 1.合同自由 2.诚实信用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 合同: 合同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 合法原则 鼓励交易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26.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权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采用非格式条款. 27.免责条款的解释 免责条款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37. 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 损失 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的形式: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 合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9.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5.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 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合同法口诀记忆大全
合同法口诀记忆大全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保护市民间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对于从事商务活动的人来说,熟悉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整理了合同法的一些口诀,以帮助读者记忆和理解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签订合同要自愿,解释合同要诚信•消除合同障碍,保护当事人利益二、合同的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要实质和形式一起•要达到一致性,内容明确性•书面形式合同,在三日之内三、合同的效力•能力、合法、真实•审慎、明确、真实、保密•双方合意,合同生效•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首选•协商、仲裁、诉讼•客观原因,不需违约方同意•违约方出资,赔偿受损方五、合同的履行•预期效果是重要•优先的履行,不得迟延•接受交付,支付货款•提供帮助,并催促•合同生效,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解除、修改、完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行为七、合同的变更•不变相损害,约束诚信原则•变更的同意,合同有效•范围限定,不得随意八、合同的转让•债权转让,两付同意•转让需通知,债务变更无须九、合同的附条件•隐含条件生效力•习惯行为自然约束•相对人权益必须保护•揭示附条件,否则无效十、合同的保证•双管齐下,保证有力•一方违约,保证人负责•抗辩权利,也应给予以上合同法口诀旨在帮助读者记忆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个人需求,可结合具体案例和法条细则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同时,应注意合同法的实时变化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展,以确保在商务活动中合法合规。
遵守合同法,提高自身商务能力,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注:以上内容仅为口诀,具体合同法规定以有效法律文本为准。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法要点总结
合同法要点总结第一篇:合同法要点总结合同法要点总结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要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六、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七、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八、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九、承诺的生效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3)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十三、合同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房产、租赁房屋,还是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商业合作,合同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学习合同法对于我们保护自身权益、规范交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完整合同法的学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首先,我们要理解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需要至少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它规定了各方在特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而非由一方强制另一方接受。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要使合同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这些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2、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
合意包括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达成一致。
3、存在合同的形式要求。
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只有满足这些形式要求,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可能具有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不同的效力状态。
1、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常见的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合作内容1. 共同学习自考合同法的重点章节,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章节]。
2. 分享学习资料、笔记和心得。
二、合作方式1. 定期组织学习讨论,时间为[具体时间],地点为[具体地点]。
2. 通过线上交流平台进行日常沟通和交流。
三、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获得乙方分享的学习资料和心得。
2. 有义务按时参加学习讨论,积极参与交流。
3. 有义务保守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机密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获得甲方分享的学习资料和心得。
2. 有义务按时参加学习讨论,积极参与交流。
3. 有义务保守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机密信息。
四、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范文(3篇)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范文(3篇)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范文(3篇)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范文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重点分享
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是指规定了民事主体通过共同意愿形成的合同关系的规范,其重点如下:
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满足要约、承诺、订立等法定要件,达成合意并表现为合同。
2.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包括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主合同的内容、次合同的内容、附条件的内容、债权人的内容等。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方式可采用物品交付、付款等方式来进行。
5. 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损害的行为。
6.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基于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协商等方式。
7. 合同的效力的保护:合同的效力的保护包括合同权利、合同诉讼权利等方面。
合同法考试要点
合同法要点✧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统一调整民事合同,不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
✧诺成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除需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标的物。
✧借用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必为耽误合同,单务既可为无偿也可为有偿。
有偿多为双务,少为单务。
火车票,超市凭单不属于合同。
✧侵权责任有赔偿性,违约责任有补偿性。
✧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我国国籍,他国国籍,无国籍),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合同债权:请求权,解除权,抗辩权,抵消权。
✧乙约定由债务人甲向第三人丙交付货物。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享有给付请求权。
甲将不洁房屋出租给乙,致使乙及其妻子染病,,虽然其妻子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使租赁房屋合同保护的第三人。
利他合同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合同债权的物权化:租赁权物权化,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平等地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平等。
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签合同,有权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有权决定合同类型条款,有权自由选择合同表现形式,有权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类容或解除。
公平原则:利益的合理分配。
如果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性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序良俗原则(善良风俗,道德准则,伦理秩序)合同严守原则(不得随意违约),鼓励交易原则。
民法典合同法要点
民法典合同法要点学习民法典合同法这么久了,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我总结,合同订立那可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约和承诺这俩概念必须得搞清楚。
比如说我想把我的旧手机卖给朋友,我告诉朋友“我的手机500块卖给你”,这就是个要约。
朋友回答我说“行,我要了”,这就是承诺。
一旦承诺生效,这合同就算订立了,这就是合同法里合同订立的一种很常见形式。
然后,关于合同的效力。
我理解它有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这些情况。
就像买卖房屋这个事儿,如果一个成年人清醒状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没啥违法违规的内容,那这合同就是有效的。
可是,如果一个小孩子未经家长同意把家里房子给卖了,这样的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
为啥呢?因为小孩子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做出这样的事儿需要经过有能力的人追认。
这当中我也有疑惑啊,怎么去准确判断哪些是那种可撤销呢?后来我查资料又重新学习,我算是理解了些,要是一方欺诈或者胁迫另一方签订的合同,被欺诈或者胁迫的这方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不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这件事。
对了还有个要点特别重要,那就是违约责任。
要是签订了合同的一方不按照合同办事儿,另一方就能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比如说我跟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规定两个月把房子装修好,结果到时间没完成,这装修公司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可能是赔钱之类的。
这部分我学习建议就是多结合生活中的例子去理解记忆。
学习资料的话,《民法典》原文肯定是要反复读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也特别关键,可以在官网去搜搜来学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我也仔细研究过。
我理解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内容。
比如说我之前和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后来产品价格有些浮动,经过双方商量就把价格条款给变更了。
而合同转让这个事儿要稍微复杂点儿。
我开始总是搞混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限制条件。
后来我就自己做笔记,既然债权转让主要是涉及通知债务人就行,那我就想着是简单告知就好,所以限制条件相对少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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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点总结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要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六、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七、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八、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九、承诺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
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
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十三、合同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四、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五、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十六、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十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十八、效力待定的合同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十九、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十、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二十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适当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经济合理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二十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时可能履行的
二十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二十四、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二十五、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
二十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力。
二十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十八、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十九、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成了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4)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
三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包括履行、提存、抵消、解除、免除和混同。
三十一、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三十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十三、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支付违约金
4)定金责任
完成日期
2010年12月26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