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公布2018年11月16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三)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监督执行。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1. 引言公共航空旅客运输是现代社会中最快捷、最方便的旅行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民航业的迅速发展,航空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证旅客的航空安全,各国都制定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本文将对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深入探讨。
2. 定义与范围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航空器、旅客、乘务人员以及地面设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序。
其范围涵盖了航空器安全、机场安全、旅客安全等多个方面。
3. 航空器安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首要关注的是航空器安全。
航空器安全主要包括飞机物理安全、防劫持与反恐怖主义措施、飞行员资质要求等。
飞机物理安全包括对飞机进行排查、装载舱内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防劫持与反恐怖主义措施则包括飞机上的防护设施、乘务人员的培训以及紧急情况应对等。
飞行员资质要求是确保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员拥有足够的技能和经验,以应对各类飞行安全问题。
4. 机场安全除了航空器安全外,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还涉及机场安全。
机场安全主要包括飞行航线规划、地面设施安全、安检措施等。
飞行航线规划是为确保航行的安全而制定的航线规定,以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
地面设施安全是指机场内的各项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如跑道、停机坪等。
安检措施是为确保旅客的安全而采取的检测手段,包括人员安检、行李安检等。
5. 旅客安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保障旅客的安全。
旅客安全主要包括旅客信息保密、旅客权益保护、紧急情况应对等方面的规定。
旅客信息保密是为了确保旅客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以防止信息被用于恶意活动。
旅客权益保护包括对旅客的身体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紧急情况应对是为了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旅客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6. 个人观点与理解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航空安全至关重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12 13 14 15
治安法第32条、安检规则第47条 安检规则第46条 ICAO附件17、刑法第121条 ICAO附件17、治安法第25条、民航法第196条
地面 地面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16 17 18 19 20 21 22
治安法第52条、安保条例第24条、安检规则第47条 治安法第23条安检规则第46条 安检规则第47条 刑法第291条、治安法第23条、民航法第198条 治安法第23条、飞行规第21条 安检规则第46条
23 24 25 26 27 28
地面 地面 地面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
东京公约议定书第八条、治安法第23条、飞行规第 地面/空中 22条 飞行规第22条 安保条例第25条、飞行规第21条 安保条例第25条、飞行规第21条 刑法第292条、治安法第26、43条、民航法第192条 、安保条例第25条、飞行规第21条 东京公约议定书第八条 治安法第34条、飞行规第21条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根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等规章, 以及民航局即将下发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事件信息管理规定》要求,有以下28类安保事件发生, 一定要上报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事件类型(描述) 非法劫持航空器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强占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 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盗窃、故意损坏、擅自开启航空设施 、设备 为犯罪目的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 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逃避安全检查 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 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 全检查 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 夹带危险物品的,在托运行李中故意 放置违禁品,或隐匿放置危险品,或 随身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乘机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 品进入安检现场 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 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 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 散播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 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 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中安全的虚假信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或他人身份证明乘 机,伪造、变造航空票证,或伪造各 种民航通行证件 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或冲击安全 检查工作现场,企图进入隔离控制区 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 组织或煽动针对民航运输安全或运输 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 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 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航空安全员 、机组人员等执行任务或者暴力袭击 航空安全员、机组人员,危及航空安 全员、机组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放火、爆炸、杀人等其他严重威胁飞 行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或者吸烟 强占座位、行李架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拒绝遵守机长或以机长名义为保护航 空器或机上人员或财产之目的发出的 合法指令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 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 劝阻的 法规依据 ICAO附件17、刑法第121条、民航法第191条 ICAO附件17 ICAO附件17、治安法第23条 治安法第34条、飞行规第22条 ICAO附件17、刑法第116条 治安法第34条、安保条例第25条、飞行规第21条 ICAO附件17、民航法第195条 安检规则第46条 安保条例第24条 民航法第193条、安检规则第47条 安检规则第47条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空中 地面 地面 地面 地面 地面
2016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2016年49号)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0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4月3日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运营人的安保要求第一节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第六条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征求意见稿)》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除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及外国通用航空器运营人开展的活动仅需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航空器运营人可以将安保业务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以及其他类型服务商等可以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安保服务机构”)执行。
第二章航空器运营人安保要求第一节航空安保机构第六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具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以下简称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二节安保方案第七条安保方案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 航空器运营人的基本情况;(二) 航空安保机构、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三) 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四) 根据本章第三节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五) 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载客、货运和空中游览等通用航空活动的,还应当包括根据本章第四节制定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重大威胁或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九条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文件,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航空安全员《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复习题库(含答案)
航空安全员《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复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关于航空安保方案的保存与分发,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营基地保存了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的,无需在通航机场另行保存该方案B、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每一个运营基地都应至少保存一份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C、通航机场管理机构应掌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的完整内容D、航空安保服务机构不得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索要航空安保方案参考答案:B2.以下关于航空安保培训的说法,()选项是正确的。
A、航空安保培训的课程需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的要求B、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保卫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从事航空安保类的培训C、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安保培训的教员需取得民航局授予的资质D、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所有雇员都需要在岗前培训中接受航空安保培训参考答案:A3.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是()。
A、乘务长B、航空安全员C、空中警察D、机长参考答案:D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配餐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航空安保方案,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B、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C、五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D、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参考答案:D5.以下()单位是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能履行航空安保工作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
A、中国民用航空局B、民航地区管理局C、民航驻地方监督管理局D、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参考答案:B6.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以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订。
A、10B、5C、20D、30参考答案:A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A、《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全保卫规则》B、《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D、《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实施方案》参考答案:B8.以下关于旅客托运行李的说法,()项是错误的。
航空运输专业的航空安全保卫和恐怖袭击防范
航空运输专业的航空安全保卫和恐怖袭击防范航空安全一直是航空运输行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恐怖主义威胁的不断加剧,航空安全保卫和恐怖袭击防范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航空安全保卫的意义、恐怖袭击的威胁、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航空安全保卫的意义不言而喻。
航空运输是全球化时代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人乘坐飞机。
航空安全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护乘客的生命安全,更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整个航空运输系统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引发全球性的连锁反应。
因此,航空安全保卫是航空运输专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其次,恐怖袭击对航空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恐怖分子利用航空运输的高速度、广范围和大容量特点,选择飞机作为袭击目标,既可以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又可以引发公众的恐慌和不安。
恐怖分子使用的手段多种多样,如炸弹、劫机等,给航空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因此,航空安全保卫必须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恐怖袭击的威胁。
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加强机场安全管理。
机场是航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严格控制进出机场的人员和物品。
机场安全管理包括人员身份验证、行李安检、机场周界防护等环节,旨在确保机场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是提高飞机安全性能。
航空公司应对飞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飞机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同时,还应加强飞机的安全设计,采用先进的防护措施,提高飞机的抗恐能力。
再次是加强航空人员的安全培训。
航空公司应对机组人员和地面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最后是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恐怖主义是全球性的威胁,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情报信息,共同应对恐怖袭击的挑战。
在航空安全保卫和恐怖袭击防范方面,航空运输专业的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首先,他们需要了解航空安全保卫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
(一)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
(三)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码共享、湿租等协议,应当包含以上内容。
第四十三条航空安保协议应当妥善保存,以便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非旅客本人原因产生的无人陪伴行李经过安全检查后,承运人可以运输。
第六十四条因安保原因或因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而不准登机的旅客,其托运行李应当从航空器上卸下。
第五节 托运枪支弹药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21日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存在便于安保工作人员查阅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只限于履行职责需要此种信息的应知人员。
第六节 航空安保协议
第四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通航的境内机场、航空配餐、地面服务代理等签订航空安保协议,以便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通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或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直至在目的地交还旅客或移交给另一承运人。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二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殊规定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以下统称“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保障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货物运输活动,以及与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航空货运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报告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四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满足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条件,并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建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质认定单位应当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保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七条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统称“民用(以下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与安检机构建立、完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在日常工作及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配合。
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征求意见稿)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防范和应对恐怖活动,保障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机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航空安保工作,与机场航空安保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统一的行业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航公安机关依法对辖区内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维护机场安全与秩序。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安全与秩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保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机场内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安保措施或安保设施不符合我国航空安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均有权告知相关单位或向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报告、举报。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安保条件要求第八条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保条件:(一)制定有符合民航局规定要求的机场航空安保方案;(二)根据相关规定与机场运行需求,设有航空安保管理等航空安保机构,设置岗位,并配备人员;(三)设有专门民航安检机构并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运行条件;(四)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六)划定机场控制区;(七)制定有防范和应对安保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的设施设备;(八)其他应当具有的条件。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开放使用前,将航空安保方案、安保人员配备及设施设备配备清单等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报送地区管理局。
2017新航空安保规则
2017新航空安保规则2017新航空安保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昨日公布,旅客在飞机上存在强占座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规使用手机等九类扰乱行为将被口头制止,制止无效将被采取管束措施。
工作规则中还规定,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中新)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三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殊规定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以下统称“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货物运输活动,以及与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航空货运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报告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四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满足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条件,并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建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质认定单位应当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保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七条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与安检机构建立、完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在日常工作及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配合。
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安保审计通用考试 (1)
安保审计通用考试本次测试共计65题,每题2分,满分130分,110分及以上合格,请认真作答。
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1. 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有效性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干扰或延误。
()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B.不正确2.《国家民用航空安保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使中国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各项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标准、建议措施和规定。
*A.防止非法干扰行为(正确答案)B.防止违法犯罪C.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和正常秩序(正确答案)D. 保证航班正常运行3.《国家民用航空安保方案》的适用对象包括()。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正确答案)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时(正确答案)C.外国和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航我国时(正确答案)D.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时4.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管理。
[单选题] *A.半开放式分区B.封闭式分区(正确答案)C.半封闭式分区D. 开放式分区5.机场控制区根据航空安全保卫需要,一般划定为()等。
*A.候机隔离区(正确答案)B.行李分拣装卸区(正确答案)C.货物存放区(正确答案)D. 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正确答案)6.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物品和车辆应接受(),未经许可的人员、物品和车辆不得进入 [单选题] *A.防爆技术检测B.安全检查(正确答案)C.安保搜查D. 安保检查7.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
*A. 将航空器移动至隔离机位B.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正确答案)C.对相应出港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安全检查后方可登机(正确答案)D. 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正确答案)8. 《国家民用航空安保培训方案》的适用对象包括()。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三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殊规定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以下统称“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货物运输活动,以及与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航空货运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报告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四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满足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条件,并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建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质认定单位应当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保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七条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与安检机构建立、完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在日常工作及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配合。
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目录1规划的目标2定义3法律依据3.1国际法3.2国内法4职责分工4.1航空保安主管当局4.2地方人民政府4.3机场管理机构4.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4.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4.6空中警察和航空安全员4.7机场公安机关4.8军事部门4.9机场租户4.10机场联检部门4.11其他单位5协调与交流5.1国家航空安全保卫协调机构5.2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5.3与新闻媒体的交流5.4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民航组织的交流6机场、航空器和导航设施的安全保卫6.1划定机场控制区范围6.2机场控制区的安全保卫设施6.3进出机场控制区管制的一般要求6.4进出机场控制区人员的管制6.5进出机场控制区车辆的管制6.6机场控制区内工作器材和商品的保安管制6.7航空器的安全保卫6.8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6.9机场非控制区的安全保卫6.10通用航空的安全保卫7机上人员和物品的安全保卫7.1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7.2过站和转机旅客的保安控制7.3工作人员和其他非旅客人员的安全检查7.4特别的安全检查程序7.5准许携带或托运武器的程序7.6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程序7.7托运行李的保安控制7.8航空货物的保安控制7.9配餐供应品和机上供应品的保安控制安全保卫设备8.1责任8.2采购8.3校准8.4操作和维修9人员及培训9.1选择标准9.2培训10.非法干扰行为应对措施的管理10.1政策概述10.2责任10.3威胁评估和分级处置10.4先期处置10.5指挥10.6空中导航服务10.7专业人员的支持10.8新闻与媒体10.9报告10.10对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违法和不文明旅客行为扰乱性旅客的处置11.有效性评估11.1概述11.2考察11.3检查和审计测试11.5演练12.规划的及时修订12.1概述12.2规划的修订13航空保安的经费保障13.1责任13.2收费原则13.3经费来源13.4使用范围14附录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1.规划的目标1.1本规划的目标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措施与程序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正常和效率。
《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
《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为了运输的安全,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水路运输都必须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就是对货物的运输适宜性作出评价和建议。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一般依据iata危险货物规章(dgr)2005、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xx版、gb12268-xx《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xx《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等标准,对货物作出鉴定。
具体包括:1.普通货物及化工品鉴定业务:根据客户的需求,谱尼测试中心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自我鉴定《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
如果筛分结果表明该货物不属于九类危险品的范畴,谱尼测试中心将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并注明该货物为普通化工品,以期为空运、海运等相关部门的进出口业务的高效开展提供权威的技术支持。
2.危险品鉴定业务: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xx《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并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以下九大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