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比较与研究【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思考
一
5 2—
企业 与法
焦
勇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思考
第1 O卷 第 1期
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 , 其具有 的最显著的特征是秘密性 。 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 , 其所具有的秘密性就会丧
一
、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 谓 非法 获取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 是指 行 为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取 盗 窃 、 诱 、 采 利 胁迫 或 者 其他 不 正 当手 段 获取权 利 人 的商业 秘密 的 行 为。 以非法 手段 获取 他 人的 商业 秘密 , 是司法 实 践 中最常 见 的侵犯 商 业秘 密 的行 为 。不过 有 学者认 为 , 单纯 非 法获 取商 业秘 密 的行 为 , 权 利人 而言 通 常不会 有 现 实的危 害 , 对 非 法 获取 商业 秘 密者 一般 在 不法 取 得后 又 实施 了非法 披 露 、 使用 或 者允 许他 人 使 用 的行 为 , 会 受 到刑 才
卜 海 市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nl f hnh i cn mcM n gm n o ee ora o ag a E o o i a ae e t l g S Cl
第 1 卷 第 1期 2 1 0 0 2年 1月
V 11 o1 J n 0 2 o.0 N . a .2 1
F 期 徒 刑 , 处 罚金 : 一) 有 并 ( 以盗 窃 、 诱 、 迫或 者 其他 不 正 当 手段 获 取 权利 人 的商 业秘 密 的 ; _ ) 利 胁 (二 披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作者:邱戈龙、谢富裕为了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规范,2020年9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构成侵权细节。
司法上我们也要明确商业秘密权首先是一种法定权利,具备法定权利的基础特征。
商业秘密权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在权利性质方面具有鲜明个性特点: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商业秘密排他效力的相对性法律上的权利,均经由法律创设,法律赋予某事物什么样的权利,它便享有什么样的权能,它应当享有它法律设计的全部保护。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法律上对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包含了:1.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2.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权利人并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
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相同的商业秘密信息可以被不同的主体所创造和保护,不同的主体可以对相同的信息分别享有商业秘密权利。
只要这些同样的信息中包含了持有人独立的劳动付出或者经过持有人合法继承获得,并由持有人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不同的持有人便可能对这些同样的信息独自享有商业秘密权,这些不同主体的商业秘密权之间彼此不具有对抗效力,处于各享权利,同时并存的状态。
因此而衍生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特有的“反向工程”、“独立研发”等不侵权抗辩事由。
二、权利灭失的绝对性信息的秘密状态是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以商业秘密信息的有效存在为载体和前提,即权利的存在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依托。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刑法在1997年第一次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现行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现实需要。
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方面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在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程度的争议。
文章拟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和主观罪过形式两方面入手,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客体;主观方面完善一、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另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在刑法理论上把《刑法》第219条第1款称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将第2款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亦即“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研究犯罪客体即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它体现了所有犯罪的共性;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即某一种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作为具体罪名所研究的一般主要是直接客体,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
(一)理论争议关于本罪的直接客体,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复杂客体和简单客体之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犯宁笔者认 为, 单从刑法条文而言并不 能 许可使 用费 。 有 学者则主张“ 损失 ” 应包 将本罪认 定为结果犯。 因为从法条上可以 括以下 几项 内容 : 。 ( 1 ) 因侵犯商业 秘密行 看出, 重大 损失 的适 用范围仅仅是 第 为导致的原有资产的丧失 , 包括行为人 非
济利益 ,其 受到侵害往往会给权 利人带 行理解 , 可知对于第二人直接侵犯 商业秘 先明确以下几点 : ( 1 )权利人 的损失是实 来巨大损失 , 同时也会 造成商业竞争 、 市 密的行为都必须达 到。 重大损失 ” 的程度 际损 失 , 包括 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 如商 场秩序 的混乱 , 危 害社 会整体利益 , 因而 才成为刑法所规制的对象 , 第三人 的间接 业秘密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收入) 。 ( 2 ) 权利 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应该 要达到 “ 重大损 人的损失应当限于物质损失 , 因为商业秘 根据我国现行 《 刑法》 第2 1 9 条 的规 失” 的程度。
也存在 一定 困难 。明确侵 犯商 业秘 密罪
一
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 , 具有不易被人掌
、
关于“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握的特性 , 不易确定损失涵盖的范围 , 从
而影响定罪量刑 ,造成司法适用的困难。
构成要 件的 内涵和 外延 ,并就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以及计算 方法 ,非 法获取行 为是
要 从事法学研 究。
定“ 以侵 犯商业秘密罪论” , 并未成为第一 犯商业秘 密行为而合理 支付的 非正常支
款“ 重大损失 ” 的适用对象 。但是 , 从法理 出费用。 ” 【 2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1年发布以来,对统一全省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智力成果不断涌现,商业模式不断更新,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愈加隐蔽、复杂,侵权更加难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于2017年、2019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于2020年发布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指南。
第一部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概述1.1基本情况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主要分为侵犯经营信息纠纷、侵犯技术信息纠纷及侵犯其他商业信息纠纷。
引发诉讼的原因一般是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例如,企业员工跳槽至其他企业,员工自己或近亲属另行设立企业并泄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因合同关系知悉相对人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条款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
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其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无权就该商业秘密主张权利、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审理思路概述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遵循逐段审理的思路:第一步:在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和认定原告是否有权就该内容主张权利、该内容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以及被告的抗辩理由;第二步: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审查和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以及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第三步:在被告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审查和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论刑法中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论刑法中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一、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本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商业秘密的存在。
因此,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就成为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问题之一。
《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一规定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相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以上三者,即新颖性和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
(一)刑民分野中的“商业秘密”虽说《刑法》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概念,但应该认为,这是出于法制统一性的考虑,虽然“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内涵是相同的,但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和经济法中的商业秘密的外延是有差别的,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应对刑法中商业秘密的外延做严格解释。
同时,关于民事权益的法制应树立促进、保护、救济和惩戒的递进式目的实现顺序,促进、保护和救济目的应优于惩戒目的,只有在实现前目的有碍的情况下才允许后目的的实现,后目的的实现是为了给前目的的实现消除障碍,提供保障,刑罚所能带来的效果存在于惩戒目的的实现中,与同样存在于惩戒目的实现中的惩罚性赔偿和行政处罚相比,刑罚少了救济和效率的价值,具有更纯粹的惩戒意义,而效率和救济这些更具经济意义的价值可能更适应市场经济解决纠纷的要求,因此,刑罚应具有最后性和保留性。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待立法完善的探析
要严格。Ii郑成思先生指出:在商业秘密领域, El  ̄ l “ 合格的受保
护信息并. ‘ ) 实用性 ’ 己 要求 , T IS协议明文规定的。” 足 RP 这种 不宜将过失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 为规定 为犯罪 。正如论者所说 : 严格的规定 , 十分不 利于我 国仍处于发展 阶段 的市场经济 , 对 “ 商业秘密 的刑法保护只是商业秘 密法律保护 中的一部分 , 并 商业秘密 的保t, r 限定得过于狭窄 ,必 然在一定程度 卜 放纵对 且只是起 补充强制作用 的法律手段 。对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其
失犯罪 , 只有极少数故意犯罪才有与之相对应 的过失犯罪 。 基 于以上原则 ,多数 国家的刑事立 法 已形成 一种立法 习 惯 , 就是 , 那 故意犯罪在 法条 中不需标 明“ 意 ” 而过 失犯 罪 故 ,
在刑法条文 中应 当标 明“ 过失 ” 。我 国刑法立 法虽然在 此方 面
存在一定缺陷, 但是随后“ 两高” 分别通过的《 罪名规定》 罪 和《
在我 国, 商业秘 密被偷盗或泄露 的犯罪 案件也不断 出现 , 赔偿费” 而我国现行的补偿性赔造成的流失数量已不在少数。 在
密犯罪的研究无疑 意义重大 。
一
此背景下 , 为履行 WT O义务 , 为惩 治犯罪 , 加强对侵犯商业秘 干具体 问题作 出明确界 定 我 国《 刑法》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则存在缺漏
条件除要具备秘密性 、 价值性 、 保密性外, 还耍具备实用性, 保 “ 具有实用性 ” 的描 述 , 实现 与 T IS协议第 3 RP 9条相对接 。
护而狭窄 。这一规定 比 T IS协议列。 RP 商业秘密构成 的要求还 2 将侵犯商业秘 密罪的 主观方 面规 定为单 纯的故意犯罪 .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本身 的特点也 从一个层 面反映 出我 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界定作者:徐强来源:《卷宗》2017年第34期摘要: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遭受侵权,不但会对所有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也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基于此,本文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予以分析,探讨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界定方法,以期为商业秘密罪方面的研究予以补充和丰富。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客观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于商业秘密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针对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也予以了界定,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
下面,先讲一讲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
1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我国《刑法》第219条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机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主要包括:一是盗窃、利诱、侵犯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这其中的不正当,不但包括不符合法律,还包括不符合论理,也包括违反诚信原则。
其中,盗窃就是典型违反法律的行为,如监听、偷拍或复印等,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盗窃行为。
二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机密。
在获取权利人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将商业机密通过媒体公开,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传播,这都属于披露商业秘密,这种行为将会对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中的商业价值受到破坏和丧失,影响到权利人的正常经营秩序,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后果刑法中,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定。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条款描述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定的不便性。
除刑法中规定外,部分法规和规定中就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所涉及和描述。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权而导致 的荣誉 、 名誉 的损失。重大 损失与商业秘密 的 自身 价值 不能等 同。认定 侵犯 商业秘 密重 大损失 应综 合考虑 以权利 人 的损 失、 侵权人 的获 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 计算 。侵犯 商业 秘密罪 是一 种故意犯 罪 , 主观 方面 不应包括过失 。 其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的“ 知” 同于刑法总则 中的疏忽大 意过 失 中对危 害结 果 的“ 当预 见” 刑 法分 则 中的“ 应 不 应 。 应知” 一种对 是 犯 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 。 其应理解为“ 可推 为明知” 是一种推定故意 的心理态度 。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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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企业的发展促使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在新时期,针对新形势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表现出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并在弄清其变化和特点的前提下提出与之对应的行之有效的打防对策,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实战服务,为保护商业秘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概述(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及个人。
(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及多元性和复杂性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是指犯罪主体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多元性指犯罪组织形式多元、主体身份多元、职业多元和关系多元,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
作案主体身份可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工作人员,也有为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还有他的业务伙伴,付出使用费后取得使用权的受让方,以及以商业秘密作为投资或以此入股的权利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王琨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口冯丽 君
( 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 士研 究生 华
:
上海 204 ) 002
摘 要: 侵犯 商业秘密罪虽然 已经不是新罪名, 但是 因其存在认定难等一 系列问题 , 致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 本文对 其认定 中存在的一些疑 问 吐亍 _彳 探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以图能使侵犯商业秘 密罪在今后的经济建设发挥 更失的作用.
在 19 9 7年刑法 修订 之前 , 民法 、 政法 一直担 当着 商业秘 密 的保 行 护伞 , 而是市 场经济 的高 速发 展下 , 然 不论是 恶性竞 争还 是 良性 竞
争都明显加 剧 , 商业秘 密也越 来越 受威 胁 , 美国 《 据 新闻周 刊》 公布
・ … ●… ・ … ● … 0 ● ‘ ●
的统 计数字 ,美 国每 年 因商业情 报泄露 造成 的损 失高达 数十 亿 美 元 。据法 国某杂 志报 道 , 国仅 1 9 年 因商业 秘密 泄露 造成 的损 法 92 失就超 过 1 0 法 郎。 民法 、 政法 的规制在 一些 情况 下 已经 难 0亿 行
以保 护商业 秘 密所有 人的利 益 ,于是在 l9 年 新刑 法 修订 之时 , 97 我 国以《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 的相 关规定 为基础 制定 出 了侵 犯 商业 秘 密罪 , 其立 法本意 是维 护正常 的社会主 义市场 秩序 , 保护 权利 人 的
元)
20 01 20 02 20 03 20 04 20 05 20 06
●
优势 ,这些被 企业 视为 其商 业秘 密 的核 心技术 受到 多方 觊觎也 是 情理之 中。难怪 有 个企业 家 曾经 说过 :让你 疲倦 的不是 远方 的群 ” 山, 而是 你鞋 里的_ 粒石 子 。让 企业恐 惧不 是强大 的对 手, 而是 自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21 0 2年 9 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Ge r lN o 24 ne a .1 Se p., 01 2 2
J u n lo n u I s i t fP lt a c e c n w o r a fGa s n tt e o o ii lS in e a d La u c
关 键 词 : 犯 商业 秘 密 罪 ; 大损 失 ; 观 方 面 ; 知 侵 重 主 应 中 图 分 类 号 : F 2 D 6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8 X( 0 2 0 — 0 90 1 0 —7 8 2 1 ) 50 2 ~ 8
侵 犯商 业秘 密 罪是指 采 取不 正 当手段 , 取 、 露 、 获 披 使用 或 允许 他人 使 用权利 人 的商 业秘 密 , 给商业 秘 密 的权利 人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行 为 。侵犯 商业 秘 密罪 作为 我 国 1 9 9 7年 新刑 法增 加 的一个 新 罪名 , 国理论 界 近 我 年 来对 其研 究颇 多 , 各种 争议 也较 大 。特别 是 有关 侵犯 商 业秘 密 罪 客 观方 面 中 的重 大 损 失该 如 何 确 定 的 问 题, 以及侵 犯商 业秘 密罪 主观 方 面究 竟是 只 由故意 构成 抑 或故意 和 过失 均可 构成 的 问题等 , 论 和实践 中还 理
侵 犯著 作权 罪等 侵犯 知识 产权 犯 罪 的定罪 量刑 标 准 。但 是《 释 》 于侵 犯商 业 秘 密罪 的起 刑标 准 相 比《 解 对 追
诉 标 准 》 言 , 有 进行 大 的调整 。根据最 高 人 民法院 参 与起草 《 释 》 而 没 解 的有 关人 员 的说 明 , 主要 是 因为 : 这 一 是 侵犯 商业 秘 密 的案件 较少 ; 二是 商 业秘 密 的界定 比较 困难 ; 三是 给商业 秘 密 的权利 人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计 算 范 围 目前还 没有 定论 , 证一 个成 熟 的计算 方 法还 需要 进 一 步 的调 查 研究 , 仍 然 维持 《 论 故 追诉 标 准 》 的“ 中 损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思考
利 益、 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 有确 定的可应用 性 , 具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 在的经济 利益 或者竞 争优势 “ ,权利 人采取 保密措施是 指 包括 订立保密 协议 . 建立保密制度及其 他合理 的保密 措施 ” “ .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是 指包 括设 计、 序 、 品配方 、 程 产 制
量 化 , 由立 法或 司法 解 释 来 加 以 规定 。 并
程度的评价, 因此 具有相 当大的含金量 , 为了在 竞争
中立于不殴之地 , 营者一 般都会 对 自己的客户 名 经 单采取保密措施 , 采取 了保密措 施的 客户 名单就成 了该经营者的商业秘 密。而电话号码 本和行 业通讯 录只是经营者 与外界进 行联系 的工具 . 者不 可混 两 为一谈。 其二 , 有人认为 即使 采取 了保密措 施的 技术 信 息和经营信息 ( 如货源情 报、 内部发票等) 因为该信 , 息的载体上没 有写上 “ 密 保 字样 , 因此 该信息 就不 是什么商业秘密。 笔者认 为保 密 措施有 多种多 样 , 只要有 证据 证 明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其有业务关 系的他人 订立 了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 或提出过保密要求 、 或采 取 了加密等其他 合理 的保 密措 施 , 就说 明这是 商业 秘密, 任何人 对它都 不得加 以侵 犯 我们 不能 因为 信息 的载体上没 有写上“ 保密 ” 样 , 字 简单 机械地把 应 当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情 况而加 以否定 而事实也 是如此 : 即使写上 了“ 保密” 字样 , 但权 利人 把需要保 密的信息载体到处散发、 广为 张贴 . 这就成 了广告 而 不再是商业秘密 , 反之即使没 有写上” 保密” 字样 , 但 权利人对与其有业务 关 系的人提 出 了保密要求 , 其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又符合 商业秘 密 的其 他要 件 , 那 么就是商业秘密 。 诸 如此类的对商业秘密 的界定上还有许多 认识 上的误 区。因此 , 我们应全面地来分析 案情 . 除认 消 识上的误区 , 才能正确地对 商业秘密进 行界定 , 从而 依法惩处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 二、 辩析侵 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在权利人的商业 秘 密确实 存在 的情 况 下 . 犯 侵 商业秘密 的行 为要构 成 犯 罪必须 同时具 备 四个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涵和司法实践研究
一
文章 编号 :0 9 5220 )216 2 10- 9 (0 90- - 0 40
或管理 ,并能产生积极 的效益。商业秘密 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关系密 切,实用性和价值性是一个 问题的两个方面, “ 具有同一性 。 如果实用 性特征不具备, 价值性就无从谈起 , 商业秘密 自然就不存在 。就刑事 ” 司法实践而言, 有的技术秘密表面上可 以投入生产过程 , “ 但是由于其 实用性欠缺, 或者存在重大缺 陷, 无法进行批量生产, 并不能为权利人
带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譬 如 , 的技 术 秘密 虽 然 存 在 潜 在价 值 , 是 刑 法 ” 有 但
、
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确定, “ 得 即: 不为 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显然, 。 这一 概 念 涵 盖 面 广 , 乏具 体 的列 举 和 概括 , 于 抽 象 缺 过 以至 于 司法 实 践 中难 以操作 , 侵犯 商 业 秘 密犯 罪 的 司法 困 境 形成 影 对
律 特 征 , 了 实 用性 之 外 , 业 秘 密 的本 质特 征 即法律 特 征在 理 论 上 除 商
( ) 重 大损 失 的理 解 失 衡 之 分析 二 对
大致趋同。就我国而言 ,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 问题的规定》 得到具体体现: 1包括技术知 () 识、 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 处于秘密状态, () 即不能从 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实用性, () 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 势 ;4拥 有 者 采 取 了适 当保 密 措施 , 且 未 曾在 没 有 约 定保 密 义 务 的 () 并 前提 下将其提供给他人。有的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反 中商 业 秘 密 的 定义 , 归纳 出商 业秘 密 的四 大 特 征 : 新颖性, 即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实用 性 , 即能 够 实 际投 入 生 产 或 经 营 ; 价 值 性 , 能 够为 权 利 人 带来 经 济 利益 ; 密性 , 即 保 即权 利 人 对 商业 秘 密采 取保密措施 。这一观点得到普遍认 同。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具有 五种特征 , 信息性 , 即: 秘密性 , 价值性, 实用性和保密性 0 虽然 与通 说存有差异 , 但依然是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概念而进行的概括 。 分析上文列举的西方相关 国家关于商业秘密 的定义, 不难发现 , 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其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大致 可 归 纳 为 : 密 性 、 值 性 和 保 密 性 。进 而 提 出《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秘 价 反 的 修正意见,商业秘密 的定义可修改为: “ 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 遍 知 悉 , 有 实 际 或潜 在 的商 业 价值 , 利 人 具 有 保 密 意 思 的技 术 信 具 权 息 和 经 营信 息 。。 ” 此 说值 得 商榷 。所 谓 商 业秘 密 的实 用 性 , 指其 能够 生 产 、 易 是 贸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存在的核心要件【侵犯著作权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存在的核心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作者:邱戈龙、谢富裕2020年9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对市场经营者而言,信息具有实用性价值是其创造性和施加管理、保护的实质性条件,如果某信息对于经营者和社会没有实际利用价值,自然不存在保护的必要。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秘密性的内涵对于秘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9条第1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述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上述规定分别从商业秘密的内涵和不构成秘密性的外延的角度做出了界定。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是一种客观事实,它与信息持有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当秘密性用于规定商业秘密时,它不再仅仅是一般语词意义上的泛泛的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意思,它具由了具体的判断标准或者讲具有特定的规定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秘密性的价值对于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首先面对的是对当事人争议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事实判断,即首先是做识别的工作,识别是保护的前提,但保护却不关注信息实用性、价值性的大小,无论价值性大小,只要构成商业秘密,就应当提供司法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相关犯罪辨析
广 东省广州市人 民检察 院研究 室副主任 , 法学博 士、 副教授 [ 16 3 50 2 ]
2 o 年第 8期 / 09 总第 8 6期
2如果行为人窃取附有商业秘密 的载体后未及披 .
露或 使 用 即已 案发 , 未 因此 给 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损 失 , 并
但是窃取的载体价值 已经达到盗窃罪的标准的 ,这时
对 行 为 人 就 应 以盗 窃 罪 论 处 。
于最高人 民法 院针对 同一 问题颁 布 了新 的司法解 释 .
将附有商业秘密 的载体 , 文件 、 如 图纸 、 机等据为 已 样 有 ,如果载体 的价值 已经达到盗窃罪所规定 的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就 可 能 同时 造 成 对 商业 秘 密 和财 产 所 有 权 的侵 害 。对 这 种 情 况应 如 何 处 罚 ?
定, 主要是《 刑法 》 11条规定 的为境外 窃取 、 第 1 刺探 、 收买 、 非法提供 国家 秘密 、 情报 罪 , 2 2条第 l 第 8 款规
门的武器 ,但是在实践 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仍然容易 同
一
故 意 内容并 比较两 罪所 应承 担刑罚 的轻 重具 体分 析 : 1 果 行 为人 出 于侵 犯 商业 秘 密 的 目的 而 窃 取 了 . 如 附有商 业秘 密 的 载体 , 因此 给商 业 秘 密权 利 人造 成 重 并 大 损失 的 , 般 情 况 下应 定 侵犯 商 业 秘 密 罪 , 窃 的 载 一 盗 体 的价 值可 以计 算 在 内 ; 是 如果 盗 窃 的载 体本 身 价值 但 特别 巨大 ,以 侵 犯 商业 秘 密罪 论 处 明显 有 悖 于 罪 责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前言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审理难度一直较大。
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审理过程中的分歧意见较多,在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合理控制审理节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难度。
目前,审判实践中反映难度最大,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和技术事实的认定等方面。
为进一步统一案件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我们特编写了本指南,以期向全省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案件审理操作规程。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参照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运用本指南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内容不完全适用于个案审判,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指南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注:本指南在数次征求各中级法院民三庭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集体讨论后确定。
执笔人:顾韬)。
目录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概述1.1 基本情况1.2 审理思路1.3 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2.商业秘密的审查和认定2.1 商业秘密审查和认定的基本步骤2.2 商业秘密的一般类型2.3 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2.3.1 当事人对技术信息秘密点的确定2.3.2 当事人对经营信息秘密点的确定2.3.3 当事人明确商业秘密范围的期限2.4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5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原则及方法2.5.1 总体原则2.5.2 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方法2.5.3 客户名单秘密性的认定方法2.6 保密措施的认定原则2.7“价值性”的认定原则2.8 证明问题2.8.1 一般原则2.8.2“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问题2.8.3 在先刑事、行政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明力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审查和认定3.1 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及认定原则3.2 “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原则3.3 被告经常釆取的几种抗辩理由的审查3.3.1 自行开发研制3.3.2 反向工程3.3.3 个人信赖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审查和认定4.1 民事责任范围4.2 停止侵权的适用4.3 赔偿数额的确定4.4 诉讼费用的负担5.司法鉴定5.1 司法鉴定的内容5.2 鉴定费用的交纳5.3 委托鉴定事项的确定5.3.1 准确性5.3.2 具体性5.3.3 可操作性5.4 鉴定人员的回避审查5.5 鉴定材料的确定5.6 现场勘验5.7 司法鉴定中的听证5.8 司法鉴定报告的审查6.诉讼保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6.1 财产保全6.2 证据保全6.3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6.4 临时禁令7.其他7.1 释明权的行使7.2 专家证人的运用7.3 保密措施的运用附件:保密承诺书(样式)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概述1.1基本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主要分为侵犯经营信息纠纷和侵犯技术信息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列举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而言,这种行为有: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列举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而言,这种行为有:(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里的“盗窃”是指秘密窃取。
盗窃既可以是偷盗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的原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等,也可以是这些东西的复制件;既可以窃取记载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也可以是只窃取该信息,如偷阅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凭借大脑记忆,把该商业秘密再现出来。
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盗窃的对象必须是商业秘密内容本身,可以不包括其有形载体。
这里的“利诱”,是指利用物质报酬、工作条件或其他利益,引诱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雇员、合作者、顾问或其他知情人员泄露商业秘密。
这里的“胁迫”是指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其成员、合作者以及其他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以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相要挟,以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违背商业秘密权人意愿的非正当途径。
不正当手段是不可穷举的,其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
例如,用诈骗的方法使对方上当受骗而泄秘。
再如用抢劫的方法,劫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例如计算机窃密、电磁波窃密、电话窃听、高空摄影、远距离激光扫描等等。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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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比较与研究【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业秘密实际包含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技术,市场经济越发展,人们对商业秘密的关注程度就越高。
刑法领域逐渐重视经济秩序法益的保护。
从各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制度上看各有其特点,本文将以现行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为基础,从各国对犯罪构成的规定进行比较,借鉴各国在保护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上的合理之处,来为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制度的建议打下基础。
关键词:商业秘密;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客体比较研究
从立法角度看,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决定着刑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定位;从司法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不仅是该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同时还对刑罚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研究犯罪客体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比较可知各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上规定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四种:(1)侵犯的是人身权利,比如德国刑法,就将这类犯罪规定在妨害公民个人自由,隐私罪中。
(2)侵犯的是财产权利,比如美国。
(3)侵犯的是经济秩序犯罪,比如法国和日本的刑法,就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违反经济活动原则犯罪之中。
(4)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比如奥地利。
但总体看来,多数国家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作为该罪的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分歧较大。
主要存在复杂客体说与单一客体说两类学说。
我们知道,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具有价值性,才被法律认定为无形财产而加以保护。
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主要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
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会侵害商业秘密权利人财产权益。
但是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损害其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的同时还使权利人的市场竞争优势丧失,这实际上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主体比较研究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方面,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其作出特别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多数国家不仅规定了自然人犯罪主体,而且明确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日本,美国,中国等。
从各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体的规定方式来看,主要有两种:(1)列举方式;(2)概括方式。
德国,美国均采用列举方法,明确区分不同身份、不同职位人员的主体特点;日本和我国采用概括方式,在法条中仅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而并未作详细的说明。
将犯罪主体笼统地界定为一般主体,这种立法方式虽然可以涵盖所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主体,有利于全面打击犯罪。
但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一般主体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具有一定业务身份或者职务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
因而,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主体进
行区分,进而规定不同的法定刑,更有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比较研究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各国的立法都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存在过错,但具体类型又有不同,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1)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 条对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是:“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故意。
法国在执行刑法第418条泄露工厂秘密罪时,通常采取从严解释的方法,仅限于对怀有欺骗性企图的故意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不能对因疏忽而泄露秘密者进行处罚。
(2)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自该人处获得商业秘密,或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业秘密是因为以外或错误而泄露,取得后仍然使用,泄露的;第三人直接以不法手段取得商业秘密,以及事后恶意使用的,则行为人应为故意”,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在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要件上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
具体而言,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至于犯罪动机如何,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均不影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
而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来说,其主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
对于这类行为,同样也不以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作为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比较研究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比较各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描述,可看出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的规定上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表现:(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它是指行为人出于私利或为了竞争的目的,或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采取违背权利人意愿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非法处分商业秘密的行为。
它包括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披露或公开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商业秘密,它既可以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的使用行为,也可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和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还可以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未经授权或非法获取而使用的行为。
总的来说,在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手段中,刑事保护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在刑事立法和刑事诉讼上应充分考虑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质,才能对症下药,达到打击犯罪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