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黑财采〔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联系人:陈雪峰,电话:0451-********。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3月1日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国家试点城市和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锚定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数跑龙江为引领,通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等工作举措,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推动供应商诚信参与采购活动并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黑财规〔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3〕1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6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贯彻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开展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向社会公开采购文件前,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受聘开展采购文件审核的专家,应当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资质要求。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聘请专家审核采购文件的,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或选取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资质要求的库外专家。
第五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支付。
第六条专家须对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做到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2001年4月20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省直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采购原则(一)省直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通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以外的货物,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实行定点(商店)采购制。
(二)定点供应商店分综合类、仓买类和专业类三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证书,挂牌经营。
定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次。
(三)采购单位凭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采购证》(以下通称《定点采购证》),自由选择定点商店采购所需商品,并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比率,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条采购范围(一)采购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以外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下的产品设备(包括耗材、易损件)或一次批量2万元以下的货物,实行定点分散采购制。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次申请及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授予暂定级资格,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暂定级资格期满时,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定为乙级资格,有效期三年。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资格复审申请,资格复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列入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符合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附表中详细列出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相关参数、资金构成、预计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地)、县(市)及个人(如农民)配套的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市县级预算单位配备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原则上编入市(地)、县(市)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不再编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县(市)组织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由县(市)委托市(地)以上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第七条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财政厅。
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采购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采购预算与计划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采购预算制定,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采购计划的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八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邀请招标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询价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评标方法等内容。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十六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应当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等内容。
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政府采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府采购企业合同管理,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质量,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政府采购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
三、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1. 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为成员,负责协调和指导合同管理工作。
2. 每个部门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岗位,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四、合同的签订1. 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的签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企业应该对招标文件、报价文件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核对,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在进行合同谈判时,企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
五、合同履行1. 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履行,并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和效果。
2.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企业应特别重视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或者矛盾,企业应立即向政府采购部门汇报,并与政府采购部门协商解决。
3. 对于履行不善的合同,企业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追责,确保合同的履行效果。
4.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该定期向政府采购部门提交履行情况的报告,以便政府采购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应当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2. 如合同中出现无法履行或者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企业应主动向政府采购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的申请,并经过政府采购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对于合同的解除,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与政府采购部门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七、合同管理的信息化1. 企业应积极推进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软件和系统,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一般货物类 精品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一般货物类采购单位(甲方)采购计划号供应商(乙方)招标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1、供货一览表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
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
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权力保证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第四条包装和运输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交付和验收1、交货时间:、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一、政府采购原则(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办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政府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编制和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执行财政部重新修订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转变。
各单位要重点解决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模糊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城乡基层社区或特殊行业领域,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要正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二、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不得将六类应当通过其他规范方式实施的事项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黑财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三章采购人管理第四章交易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货物及其安装等必要的配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通过电子卖场销售货物及提供与其配套的安装等必要服务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及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对电子卖场供应商、采购人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查处供应商、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无【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0()14【摘要】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19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总页数】10页(P22-31)【作者】无【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相关文献】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6号)2.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0号)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5号)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4号)5.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黑财采[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黑财采[2005]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范围。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监督采购资金使用,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的职责;采购人具有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履行验收进行内部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的原因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参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书面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需要在法律期限内确定签约时限的,应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要约。
(四)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一、抓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要深刻领会内控管理对于规范和约束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防范和控制廉政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落实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各项具体任务和措施,健全制度规则,强化权力制约,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水平。
采购人要强化采购责任。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要落实好五项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科学界定岗位职责,梳理内部工作流程。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采购项目,可以委派审计、纪检监察等人员监督评审过程或参与履约验收等工作,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内控制度。
各社会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认真梳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开展采购活动。
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做到评审因素全面反映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合法合规、明确量化。
要加强评审现场组织工作,明确细化组织流程,维护评审秩序,做好评审全过程录音录像。
要做好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发布。
要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加强调查核实,做好沟通解释,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书面答复。
完善工作机制,着重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和管理,重要事项层层把关,确保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我局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
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各种《政府采购法》行为;进一步完善采购活动公示制,加大中标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和处理,通过以查促改,进一步规范新华区司法局政府采购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10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五章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第六章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评价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五条评审专家应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申请人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黑财采〔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黑财采〔2023〕26号省直各单位:现将《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9日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质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合同履约验收抽检范围和方式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上一年度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资金总额的10%,选择100个以上的项目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重点抽检涉及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采购过程或履约验收过程存在争议的项目。
省财政厅委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
受托机构聘请专家、专业机构等费用应根据抽检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内容(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一致,应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项目,有关内容是否已在合同中明确;(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商品为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是否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四)采购人是否存在已满足验收条件不予验收的情形;(五)采购人是否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是否逐条按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六)采购人验收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是否已在满足验收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七)采购人完成验收后是否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4号)要求,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八)采购人结算支付资金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是否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资金;(九)采购人是否及时足额将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十)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十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是否与政府采购合同、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保持一致;(十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应执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要求的,采购人是否按国家强制标准进行验收;(十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十四)其他根据项目特性等设定的抽检内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23〕2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23〕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黑财采〔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23〕2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3日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四章绩效评价工作方式第五章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提升政府采购政策效能,发挥政府采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在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同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效益和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采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采购绩效评价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其中,项目支出评价权重不低于60%,采购绩效评价权重不超过40%。
第三条黑龙江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我评价。
黑龙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黑龙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黑龙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政府同意,于2000年开始实施,下面是店铺整理的黑龙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欢迎阅读!一、政府采购原则(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4、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办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政府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编制和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二)招标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1.签订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备案、招标信息发布。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采[2006]1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采〔2006〕11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市(地)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市县、省直各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抓紧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要求,省政府采购办将在适当时机对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部门、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学习和交流,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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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文 件 号】黑财采[2010]10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2010-08-02
【实施时间】2010-08-01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范围。
凡是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监督采购资金使用,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抽检验收的职责;采购人具有依法签订、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和加强内部工作协调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附中标成交清单)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按平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和承诺以合同方式约定(省本级以电子合同为准)。
(二)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的原因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书面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另行确定合同签约时限的,应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要约。
(四)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供应商承担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
(一)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
采购人应在合同草签后三日内将合同草案(一式四份)送达集中采购机构审核(省本级网上提交),审核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
(二)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是否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项目数量、金额技术参数(规格)相符;
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符合评标现场承诺;
4、合同中是否有歧视性条款;
5、是否明确合同履行完成时限;
6、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7、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8、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本级网上送达)。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
具体验收方式和验收限额标准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
验收书上签字。
(四)省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有异议的采购项目(不受合同金额限制),由集中采购机构牵头,聘请有关专家、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在采购人自行验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抽检验收。
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五)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
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对招标限额以上(省本级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验收工作的有关资料,应由组织验收单位作为文档备查。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责任管理。
(一)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审核、备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全面进行合同履约抽检验收,并对抽检和验收承担责任。
采购人应对集中采购机构牵头组织的抽检验收工作提供方便,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标的物。
(二)集中采购机构发现合同履约抽检验收结果存在问题的,应将情况和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对供应商违约失信信息予以记录。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履约抽检验收结果公示。
(一)集中采购机构对因采购人或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送审、备案严重超期的,应予以公示通报(省本级网上公示)。
(二)集中采购机构对合同履约抽检验收结果应予以公示通报(省本级网上公示)。
第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结算。
(一)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后,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接受履行报告等有关文件。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在3个工作日对内采购人提交的接受履行报告等结算文件进行核对。
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核对的主要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接受履行报告;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
3、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付款收据复印件;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按照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经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追加采购计划,由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特殊情况超过10%限额的,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意见办理)。
补充合同副本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符合合同变更规定的,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变更条款,并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将合同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比照合同变更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同中止和终止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中止和终止情形外,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
符合政府采购合同中止或终止规定的,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中止或终止理由通知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时限,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规处理。
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或履行结果进行抽查,对采购的标准、内容、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核实。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送审和备案的;
(二)合同履行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履行验收规定的;
(三)擅自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
(四)抽检验收结果存在违规问题,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和转让或中止和终止合同的;
(六)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市(地)县(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八月 一 日起执行。
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黑财采[20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