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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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一、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地下停车场面积共有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如果房产证上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

但总的来说,现在买车位是为了长期使用。

不会单独给产权证。

另外,车主的优先级是相对的。

毕竟业主个人首先要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的要求,然后再考虑业主的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范本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一、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本停车位位于____市_____路______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____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长__米,宽__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_____,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____,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

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二、租赁期限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三、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1、车位租赁费(1)金额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壹年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______元(小写RMB______元)。

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年度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年度的租赁费为每年度周期开始的首月5日前交付。

关于地下车库的法律问题 2

关于地下车库的法律问题 2

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
随着汽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人们对地下车库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和争论的热点。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要分两种不同情况:有产权证的和无产权证的。

(一)有产权证的
若开发商在规划报建时,已明确建地下车库,且在此后办理了相应车库产权证的,则地下车库当然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二)无产权证的
若开发商未规则建设地下车库,则当然无法办理地下车库产权证。

此时的地下车库归属权问题也应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人防工程
根据国家政策,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应当依法依规建设人防工程,通常人防工程建在待建商品房的地表下,从而出现了开发商利用人防工程自行规划为地下车库,再出售或出租给业主的情况。

此时,车库的归属权问题,应如何判断呢?我认为此时的车库应属开发商所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按人防工程要求建设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当然可以出租车库(因无产权证而不可出售)。

(2)非人防工程
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既非规划建造(无产权证)又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对这类地下车库应根据其面积是否已公摊给业主来加以评判。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被业主予以分摊,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因为此时的地下车库虽系开发商所建造,但因分摊而被业主所购买,因而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地下车库未作为公摊面积被业主予以分摊,按照民法所确定的“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当然属开发商所有。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车位紧张的问题逐渐凸显。

尤其是对于商品住宅楼的居民来说,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成为了大家的焦点。

本文将从地下车库的定义、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地下车库是指位于地下的汽车停车场所,与地面上的停车场相对。

地下车库的建设可以缓解地面车位紧张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然而,由于地下车库的特殊性质,其归属和利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下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也就是说,在商品住宅楼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不过,在某些地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已经取消了开发商的垄断,例如北京市规定,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购房时,如果地下车库计入公摊面积,那么业主应该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在地下车库的利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并享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同时,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地下车库也应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士进入,如访客、快递员等。

地下车库的利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对于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的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将车位改作他用。

在地下车库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规范停车秩序,防止车辆碰撞、损坏等情况发生。

地下车库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应遵循物业管理规定,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挖掘、改建地下车库。

对于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通常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而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的情况也存在。

在利用地下车库时,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地停车。

车位产权情况说明

车位产权情况说明

车位产权情况说明物权法对于车位归属权的定义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经查阅相关资料,法律上虽然对此作出了解释,但并没有对此归属权作出明确界定,故小区地下车位的归属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业主共有说认为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应全体归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理由两点:1.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应当是附属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存在。

地下车库的规划及建造目的就是为小区业主的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为业主提供停车场所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若开发商将该部分的所有权保留,那么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2.根据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不可分离的原则,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地下车位、车库是在房屋所占的地表之下建立的,不可能脱离土地使用权独立存在,理应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一并转给业主所有。

二、开发商所有说1.根据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地下车位、车库系开发商是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一般并未作为分摊面积分摊到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之上,理应归开发商所有。

2.地下车库具有相对独立的封闭空间,应当区别于小区绿地、公共道路等共有部分,地下车库仅是住宅小区配套的附属设施,而不属于公共设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附属设施必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中“规划、出售”可看出,开发商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处分权,业主仅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既然开发商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利,理所当然拥有该车位(库)的所有权。

只有当开发商是车位的所有权人时,才能合法地将车位出售、附赠或出租给业主。

三、约定归属说根据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下车位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来确定。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地下停车位有吗?1、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停车位是不带产权的,车位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3、法律分析:车位没有产权。

一般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

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

在一般情形下,车位并没有产权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

根据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住宅用地的地下停车位和房产一样,一般不超过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40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

有,地下车位一般都是有产权的,地下停车库如果不是人防工程改建,同时又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一般都能办理产权证。

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出售或出租。

地下车位有产权,但有的没有产权。

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为70年,无产权车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

有产权的车位可交易产权,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并不是地下车位都没有产权,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都是人防车位,产权归人防办所有只对外提供使用权,所以对于一般居民来说就会被理解成没有产权。

地下室车位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1、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

2、那么就归开发商所有,意味着开发商有权出售;②若是停车场算入公摊,就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小区业主可以使用;③若是停车场由人防工程改建,则属于国家,不得出售。

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

车库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现实生活中,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有一些争议,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一定定论。

那么地下车库的产权到底归属于谁?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

法律中对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作了一些规定,下面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来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目前而言,地下车库分为三类:一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车库,二是由开发商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的车库,三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

第一种情形下,地下车库单独由开放商投资建造,其享有所有权;第三种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遵循“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开发商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将人防工程建成地下车库,它只享有使用权,国家享有所有权。

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第二种情形,开发商开发楼盘向购房者出售,车库是否附随房屋一同转让的问题,特别是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无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的,业主、开发商各执一词,分别主张所有权,出现率车库产权不清的复杂情况。

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立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

假设地下车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形成专有权,其权利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假设地下车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形成共有权或依据约定数个区分所有人享有的排他性、独占性的专有使用权。

地下车库属于专有部分,则再进一步区分是开放商还是业主享有所有权;地下车库属于共有部分,则断定业主对地下车库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开发商不是所有权者。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辨析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辨析

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的辨析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的争议,随着《物权法》(草案)的公布,有愈演愈烈之势。

各利益主体及学者、专家各执一词,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观点和主张。

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引发争议的原因,在于对地下车库权属的理解差异,以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不同解读所致。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依据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理性的辩析。

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法律属性首先,地下车库并不属于建筑物的公共部位或附属设施。

所谓建筑物的公共部位,是指建筑物特定区间和部位在使用功能上是为公共服务的。

比如公共通道、电梯、供水管网、绿地花园等,在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

而地下车库每一个具体的停车位,最终是由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使用性质具有排他性。

地下车库也不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因为他本身就是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地下车库是为住宅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

其次,地下车库的建设是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车库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与地表以上建筑物对地上空间资源的利用一样,都具有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在权利的形态上,具有了所有权的全部特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再次,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一定包含地表下建筑物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指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规定,仅指地上建筑物,未包括地下建筑物。

只有在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包括地下工程面积的情况下,建筑物的转让才能包括地表下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地下车库产权的法律属性就是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建筑物开发投资人的所有权是通过建设开发活动取得的,属于原始取得。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韩松江摘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的归属,是业主与开发商的一大矛盾焦点,也是物权法讨论的热点问题,本论文依据物权法的理论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做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所有权使用权配套设施房地一致物权一、问题的提出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

而将小区地下车库(位)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

现《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位)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但由于理解的偏差,对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权益之争还没有结束,对于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归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理性地思考和研究.二、车库的几种类型根据车库的建筑构造与主体建筑物有无联系分,可分为利用主体建筑物的地下室兴建的车库,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和独立修建的地下车库三种。

根据地下车库空间利用形式分,一种是由数个地下开敞的车位组成的统一的大空间;第二种是由封闭的独立使用空间形成的单一家庭小车库。

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1.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物权法上不动产所有权之物的自然属性?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独立建筑物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

无论是利用主体建筑地下室修建的地下车库还是单独修建的地下车库,都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

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不能以其它物代替,在空间上和使用功能上能够单独地存在。

因此从自然属性上讲地下车库具有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物的特性。

地下车库的车位由于其缺乏独立的顶盖和永固性的围护结构,无法将其与其他空间区别开来,其使用功能的实现也需借助其他空间才能完成,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的物的自然属性.2。

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法律条件?毫无疑问,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依法建设的。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一、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认为,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2、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界定在实践中,上海市将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即其定性为民防工程,只是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作为车库。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但是,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

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转让办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费某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严格来说,费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合法。

虽然费某主张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退一步来说,就算费某合法取得了车库的产权,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若有小区业主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此种买卖无效,人民法院就得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肖副局长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如果费某想取代现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肯定行不通。

此外,买卖双方交易前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所以房管局认为,费某应尽量完善自己的合法产权归属,至于和之前、现在的物业公司产生的经济纠纷,在费某拿到相关合法产权之后,区房管局、荷花池街道将会牵线搭桥,让费某、小区物业及业委会、部分业主能够坐下来仔细详谈协商。

“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法律专家提醒,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

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开发商二次获利,或者开发商将本不属于自身产权归属的车位、而是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这都是业主购买前需要注意的。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业主共同拥有地下车库产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管理方式:地下车库可以由业主 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 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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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地下车库作为住宅小 区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应当归属 于全体业主。
仲裁机构:选择具有权威性和公 正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结果: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 结果,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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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 进行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 程序
仲裁优势:仲裁具有专业性、灵 活性和保密性,可以有效地解决 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争议
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双 方当事人通过 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
争议:有人认为地下车库的 产权应该属于开发商或业主,
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PART 2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
开发商有权出售 或出租地下车库 停车位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经过业主委员会 同意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签订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 励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提
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
P住A宅R小T区4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争议解决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通过法院审理,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调解: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

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

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

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

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

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地下车库产权认定标准

地下车库产权认定标准

地下车库产权认定标准
地下车库产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合同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2. 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已计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

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3. 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此外,一些地方可能会有地方法规对地下车库产权进行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房地产律师或相关政府机构。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地下车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地下车库⼟地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地下停车库是我们住房区的⼀部分,尤其是现在在城市⾥买了新房⼦以后,就会相应的购买地下车库的车位,这样我们的车辆才能停在车库⾥,但是车库是有⼀定的规章制度的,不是随便就可以停的。

那么地下车库⼟地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法条——《物权法》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简述住宅⼩区地下车库(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地使⽤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地的使⽤权,则不能取得该⼟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地使⽤权,地下车库所使⽤的⼟地是业主交纳⼟地使⽤费的⼟地,该⼩区⼟地⾯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区的⼟地使⽤权为该⼩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区的⼟地使⽤权。

除⾮取得⼟地使⽤权⼈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地下车库作为⼩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共同使⽤,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是为了满⾜⼩区内业主⽣活需要,向特定⼈群提供停车位。

《物权法》第74条第⼆款采⽤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小区地下车位的详细解释

关于小区地下车位的详细解释

谁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地下车库产权谁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地下车库产权,地下人防车位产权关系房屋附属地下车库共有四大类:1、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

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长,所以有的开发商就打起了擦边球,出售使用权70年,这等于是变相出售产权。

2、目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就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上。

市房地资源局曾于2002年初发布《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中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显然,该规定并未禁止车位不可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购买人。

但是如给小区外投资者抢占后再高价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内有实际需要的业主,显然小区内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使车位的买卖、转让趋于统一、规范。

3、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

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

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4、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

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

关于地下车库归属的案例

关于地下车库归属的案例

关于地下车库归属的案例在咱们这个城市的一个挺有名的小区里,就发生了一件特别闹心又很典型的关于地下车库归属的事儿。

这个小区刚建成的时候啊,那地下车库可宽敞了,一排排的停车位看着特别规整。

业主们一开始没太在意车库到底归谁,都想着有地方停车就行呗。

可是过了一阵子,矛盾就出来了。

开发商呢,突然说这地下车库是他们的,为啥呢?他们拿出了一堆文件,说当初建这个车库的时候,所有的建设成本都是他们自己掏的腰包,土地也是他们从政府那儿通过合法途径拿到用来建设这个项目的,车库就是这个项目里单独核算成本的一部分,所以车库就像房子一样是他们的商品,他们有权处置。

业主们可就不乐意了。

有个业主老张就站出来说话了,他说:“我们买房子的时候,你这小区的规划图里就有这个地下车库,那我们冲着这个小区整体的配套设施才买的房子啊。

如果没有这个车库,这小区的吸引力可就大打折扣了。

而且我们每个月交着物业费,这车库的管理和维护我们也出了钱的,咋就突然成你们开发商的了呢?”还有个业主小李,他是个律师,说话就更有条理了。

他说:“按照咱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算在公摊面积里的,那这车库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啊。

咱们业主花钱买房子,这公摊面积里的东西就相当于我们已经付过钱了。

”然后大家就开始查资料,找证据,发现这车库的建筑面积还真有点含糊,不太能确定是不是算在公摊里。

这时候开发商又有话说了:“我们这车库是可以单独办理产权的,有产权的东西,就跟你们业主的房子一样,谁有产权就是谁的,我们有产权,所以车库是我们的。

”业主们就觉得这里面有猫腻啊。

有个细心的业主小王发现,虽然开发商说能办产权,可是办理的过程好像有点不透明。

于是业主们就联合起来,找来了专业的测绘公司重新测量。

这一测,发现车库的一部分面积好像真的和小区的公共设施有重叠的部分,而且开发商所谓的独立产权的手续也不是那么完备。

这下子可就热闹了。

业主们拿着这些证据去找开发商理论。

开发商呢,一开始还嘴硬,后来发现业主们来势汹汹,而且证据确凿,也有点心虚了。

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须依是否计入公摊而定

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须依是否计入公摊而定

小区地下车库的公摊问题引言小区地下车库的公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公摊面积的计算是小区业主的共同关切,涉及到每个业主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本文将探讨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以及如何根据是否计入公摊来确定权属。

1. 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属主要有两种情况:1.1 单独产权在某些小区中,地下车库的权属可以归属于单个业主,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该业主所有。

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面积不会计入公摊。

1.2 公摊产权在大多数小区中,地下车库的权属属于公摊部分。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面积会计入公摊。

2. 公摊面积的计算公摊面积的计算涉及到小区地下车库面积的划分和业主利益的分配。

根据是否计入公摊,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公摊面积:2.1 不计入公摊如果地下车库的权属为单独产权,即不计入公摊,那么公摊面积的计算将不包括地下车库面积。

2.2 计入公摊如果地下车库的权属为公摊产权,即计入公摊,那么公摊面积的计算将包括地下车库面积。

计算公摊面积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2.2.1 按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房产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来计算公摊面积。

2.2.2 按套内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在小区总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房产的套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来计算公摊面积。

3. 小区权益和利益的分配小区地下车库的权益和利益分配涉及到每个业主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分配。

根据地下车库权属是否计入公摊,分配权益和利益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3.1 不计入公摊在地下车库的权属单独归属的情况下,不计入公摊,每个业主将独自享有地下车库的权益和利益。

3.2 计入公摊在地下车库的权属属于公摊的情况下,计入公摊,每个业主将按照其购买的房产在公摊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地下车库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应依据是否计入公摊来确定。

不论是单独产权还是公摊产权,公摊面积的计算应根据小区整体面积和每个房产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来进行。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自古以来,小区地下车库归属问题就很棘手,那么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呢?关于这个问题,说一下自己的看法,请各位认真阅读。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一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

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

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
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小区物业负责管理车辆哪些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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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清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如何理清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一、小区地下车位的归类和不同处理方式;小区车位权属大致有三种情形:一、开发商自己投资建;与上述三种情形相对应,车位的处分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实际上业主大多数并不知道这里有多少名堂;二、如何准确知道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和政府主管机关都不肯公布详细的资料;可以申请得到以下资料:;1、房产测绘部门对小区进行整体测量作出的测绘报告。

如何理清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一、小区地下车位的归类和不同处理方式
小区车位权属大致有三种情形:一、开发商自己投资建设,拥有完全产权;二、业主分摊建设费用,按比例共有产权;三、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开发中应修建的地下防空工事。

与上述三种情形相对应,车位的处分方式也有所不同:开发商拥有完全产权的可售可租;业主共有者,其使用方式、收费标准和收入去向由业主大会决定;人防工事国家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费用。

“但实际上业主大多数并不知道这里有多少名堂。

即使是完全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政府或多或少都给过扶持,比如地价减免等等,一些开发商将已分摊面积的车位拿来出售,物业管理企业则利用产权不明而进行租赁创收。


知情人如是说。

二、如何准确知道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和政府主管机关都不肯公布详细的资料。

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可以申请得到以下资料:
1、房产测绘部门对小区进行整体测量作出的测绘报告。

可以通过查询房产测绘报告的方法了解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开发商销售地下车位时必须取得房产测绘部门对小区进行整体测量作出的测绘报告,而报告中详细标注了计入公摊的建筑面积。

业主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告知车位是否计入公摊。

2、开发商要出售地下停车位需要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销售许可证,因此可以申请公开开发商的销售许可证的具体内
容,及许可文件。

二地下车位的关键问题
1、关键问题1:无产权证车位不受保护
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举例,当发展商把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由于这些产业并非属于发展商的,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

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消发展商对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

合同
撤消后,购买这些私卖车位的业主只能向发展商追讨购车位款项。

一旦房地产商“走佬”,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

2、关键问题2:车位被开发商多次出售
“没办理产权的车位有可能被开发商二次销售!”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广州今年3月国土房产局专门颁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
然而,有的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这个“确权”手续,使得买了车位的小业主始终拿不到产权证。

如果开发商等车位涨价时再办确权手续,把车位以高价第二次卖出并帮第二买家办理完过户,那么第一次的买家反而成了被赶走的那个。

“法律就只承认已过户的车位”。

专家在此提醒,无论交易一手车位还是二手车位,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关注车位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

买家交易前首先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明晰以后才能够确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购买的风险,以及购买人签的合同的保障力到底有多大。

关键问题3:人防工程车位有特殊性
“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在战争时会被防空部门统一管理,有可能当时不作私人停车位用途。

”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人防工程车位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在战
争发生的时候,就要无条件地把这个车位交出来给有关的防空管理部门统一支配。

因而,购买车位时市民要留意合同里的细则看是否明确列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

关键问题4:租赁期限超20年后无效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

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

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

”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专家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关于地下车库产权的另一种说法
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有了车就需要有停车的地方,因此,作为最普遍的停车空间———地下车位的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目前我国法律对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尚无明文规定,偶有地方性法规涉及该问题,也是语焉不详、模棱两可,立法的滞后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相关法院的判决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然而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回到问题本身:地下车位的产权到底归属谁?这个问题不分析清楚,关于地下车位的产权之争就不会自然平息,而这种产权争夺的后果,从小处说会影响人们安居乐业,从大处说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安定。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理性的剖析。

笔者的观点是: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从理论和事实的推导来看,地下车位的权属归属其实是清晰的,车位权属之争是一场由于立法滞后和概念混淆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议,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争议是必然的。

对于地下车位的权属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地下车位权属的来源决定了其权属的归属
地下车位的权属产生源于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人防、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经计划、建设、规划和人防等主管部门的批准。

它是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许可下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其实质是一种地下空间开发权。

这种地下空间开发权不同于开发商在传统意义上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它不是在地表现存空间内修建建筑物,而是通过开挖土方,创造一个新的空间,这种空间是可以独立于地上建筑物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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