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会计-第76讲-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1)

合集下载

2020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2020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2020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导语】为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备考会计考试,会不断为大家送上备考资料。

今日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年《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大家记得学习哦!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例题-多选题】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满足的条件有( )。

A.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客户可以无法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C.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D.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可以替代
【答案】AC。

解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019年会计考试辅导:第63讲_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019年会计考试辅导:第63讲_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如下表【教材例16-10】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

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设计,并与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

客户每月末按当月工程进度向企业支付工程款。

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本例中,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这些均表明客户在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

因此,企业提供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教材例16-11】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

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

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

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

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本例中,船舶是接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05新准则收入 ·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05新准则收入 ·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已发生的成本加上15%的毛利对甲公司作出补偿。该15%的毛利
率近似于甲公司从类似合同赚取的毛利率。
【解析】 ①如果甲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且客户聘请另一家咨询公司提 供意见,则另一家咨询公司将需要在实质上重新执行甲公司迄今 为止已完成的工作。专业意见的性质使得客户只有在收到专业意
见后才能取得甲公司履约所提供的利益。因此,本例不满足在一
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解析】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 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这些均表明客户在 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因此,企业提供 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
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 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 款项。
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
于客户或其他方(即由于企业未按照合同承诺履约之外的其他原 因)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
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
【例题20】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 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 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 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
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 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 的经济利益。 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 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 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 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的经济利益。

收入确认的五步法cpa

收入确认的五步法cpa

收入确认的五步法cpa
在会计和审计领域,CPA(注册会计师)通常使用一系列方法来确认收入,以确保其在财务报表中被正确地反映。

以下是通常被认为是收入确认五步法的步骤:
1. 识别合同:
-确定是否存在一个合同,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

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条件。

2. 识别履行义务的业绩:
-确定合同中存在的履行义务,并决定是否已经完成这些义务。

业绩可能涉及产品的交付、服务的提供,或者其他合同规定的义务。

3. 确定交易价格:
-确定交易的价格,即合同中约定的对产品或服务的报酬。

这可能涉及到固定的金额、变动的金额、或者其他类型的报酬。

4. 分配价格到履行义务的业绩:
-将确定的交易价格分配到合同中涉及的各个履行义务。

这涉及到确定每个义务对总交易价格的相对份额。

5. 收入确认:
-在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通常涉及到确保客户对产品或服务已经接受,并且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款项。

这五个步骤的目的是确保收入的准确确认,并且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这对于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影响到业绩报告和财务状况的准确性。

这些步骤也有助于确保公司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

【实用文档】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

【实用文档】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

第一节收入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步骤53.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当一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时,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以及何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1)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安排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安排下,虽然企业作为委托方已将商品发送给受托方,但是受托方并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因此,企业不应在向受托方发货时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而仍然应当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表明一项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例如:①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例如,向最终客户出售产品或指定期间到期之前),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②企业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如其他经销商);③尽管经销商可能被要求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例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 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0503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01

0503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01

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节收入三、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边履约边受益)【随堂例题】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 市时,由另外一家运输公司接替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

【斯尔解析】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因此,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边建造边转移)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创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如果客户在企业创建该商品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这些商品,应当认为企业提供该商品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随堂例题】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

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设计,并与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

客户每月末按当月工程进度向企业支付工程款。

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斯尔解析】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_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

_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

20×8年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20×9年2月才会安装该电梯。

截至20×8年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

假定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上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截至20×8年12月,甲公司发生成本40万元(包括电梯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甲公司认为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履约进度不成比例,因此需要对履约进度的计算作出调整,将电梯的采购成本排除在已发生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之外,在该合同中,该电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甲公司是主要负责人。

但是未参与该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客户先取得了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安装服务。

因此,甲公司在客户取得该电梯控制权时,按照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

20×8年12月,该合同的履约进度的计算:履约进度=[(40-30)÷(80-30)]×100%=20%;应确认的收入=(100-30)×20%+30=44(万元);应结转的成本=(80-30)×20%+30=40(万元)。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提示】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

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需要重新评估履约进度是否发生变化,以确保履约进度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该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3.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实用文档】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合同成本

【实用文档】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合同成本

第二部分重点、难点的讲解【知识点6】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四)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1)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在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本期确认收入=合同的交易价格×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收入本期确认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费用本期确认毛利=本期确认收入-本期确认费用(2)履约进度确定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①产出法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例16-12】计量履约进度——产出法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价)。

截至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共更换铁轨60根,剩余部分预计在20×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

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

【解析】甲公司提供的更换铁轨的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

因此,截至20×7年12月31日,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60%(60÷100),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6万元(10万元×60%)。

②投入法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以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初会基础精讲第76讲_收入的确认和计量(2)、收入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1)、合同成本(1)

初会基础精讲第76讲_收入的确认和计量(2)、收入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1)、合同成本(1)

第一节收入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三)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作为负债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条款中所承诺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金额、可变金额或两者同时存在。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当确定了合同的交易价格后,如果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当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分摊至该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这就意味着只要某项履约义务已履行,即使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未履行,也可确认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相应收入。

5.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当识别出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后,正确区分履约义务的类别是收入确认的关键,不同类别的履约义务在判断履约义务是否得以履行时采用不同的判断依据。

单项履约义务可以分为在某一时点履行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两种类别。

其中,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只有当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就确认收入,否则不确认收入;而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是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表明企业对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完成转移,按控制权转移的程度分段确认收入,类似于原准则的完工百分比法。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例如,电信企业的通信服务和终端销售两项履约义务而言,终端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是客户取得手机控制权的时点,一般情况下,当客户能主导手机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时,可认为控制权已发生转移。

而通信服务属于某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履约进度通常按合约期平均摊销。

二、收入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企业一般需要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核算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

06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06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第六讲履行每一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1.收入确认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控制原则1)企业在其通过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来履行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2)资产转让发生于客户获得对资产控制时(过程中);3)控制是指客户具有主导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能力,从中获取利益,并阻止其他企业使用商品或服务并获得利益。

3.履约义务实现方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4.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标准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1)一般针对资产未被创建、且客户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消耗服务所产生利益的服务合同。

(2)这意味着如果另一企业接手向客户提供剩余的履约义务,其无需在实质上重新执行已由最初的供应商完成的工作。

【思考题一】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时,由另外一家运输公司接替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解析】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因此,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标准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这适用于客户在企业建造商品的过程中控制在产品的情形。

该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例如,合同约定在客户地点开发信息技术系统,在开发或改良的过程中,客户控制该系统;又如一些建造合同包括条款声明:在建造合同项目时,客户拥有所有在建工程,表明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向客户履行转移商品或服务;企业与政府的交易中,常见情形是政府主体控制合同的任何在产品或产出;以及维修设备、装修房子等。

【思考题二】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

第55讲_将交易价格分至各单项履约义务(2),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1)

第55讲_将交易价格分至各单项履约义务(2),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1)

第二节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四、将交易价格分至各单项履约义务2.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特定组成部分相关。

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相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可变对价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如是否获得奖金取决于企业能否在指定时期内转让某项已承诺的商品;二是可变对价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相关,如为期两年的保洁服务合同中,第二年的服务价格将根据指定的通货膨胀率确定。

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一是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

二是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以及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中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剩余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教材例11-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乙公司使用。

假定两项授权均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合同约定,授权使用专利技术X的价格为80万元,授权使用专利技术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

专利技术X和Y 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

甲公司估计其就授权使用专利技术Y而有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00万元。

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该合同中包含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其中,授权使用专利技术X的价格为固定对价,且与其单独售价一致,授权使用专利技术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属于可变对价,该可变对价全部与授权使用专利技术Y能够收取的对价有关,且甲公司基于实际销售情况估计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接近Y的单独售价。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专题一 收入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专题一 收入

单项履约义务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提示】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例题】针对设计合同的四阶段(方案概念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分析应将其认定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四项履约义务。

分析:应将整个合同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理由:这四个阶段,客户不能单独从这些设计服务中受益或者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受益,所以不是可明确区分商品,相应地应将整个合同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四、确定交易价格(一)可变对价(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注:新收入准则允许客户付款时间与转让商品或服务时点的间隔期间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内的交易,无需就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调整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例题•2016年真题】A公司于20×5年12月31日以分期收款方式向某非关联公司销售了一批产品,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120万元(不含增值税),约定收款期为三年,20×6年至20×8年每年年末各收取40万元。

如果采用现销方式,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

A公司于20×5年12月31日向该非关联公司交付了该批产品,与产品有关的控制权随之转移。

A公司于当日确认120万元营业收入,结转相应营业成本。

A公司在申报20×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将销售该批产品的利润纳入了2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要求:(1)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2)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判断是否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如果涉及,指出应确认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参考答案】(1)会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该交易属于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分期收款销售,应当按照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收入的金额。

所得税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2)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复习知识点: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复习知识点: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根底案例)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时,由其它一家运输公司接替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效劳,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效劳是无须重新执行的,因此,说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结论)企业提供的运输效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②客户能够操纵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创立的商品包含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工程、正在进行的效劳等,由于客户操纵了在建的商品,客户在企业提供商品的过程中获得其利益,因此,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根底案例)企业与客户签订合约,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筑厂房。

在建筑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设计,并与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约价款。

客户每月末按当月工程进度向企业支付工程款。

如果客户终止合约,已完成建筑局部的厂房归客户全部。

(答案解析)企业为客户建筑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客户终止合约时,已建筑的厂房归客户全部。

这些均说明客户在该厂房建筑的过程中就能够操纵该在建的厂房。

因此,企业提供的该建筑效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效劳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局部收取款项。

(解释)开发商X房子给客户,如果是先有房子,后有客户,则属于时点履约;如果是先有客户,后有房子,则属于期间履约。

a.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b.企业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局部收取款项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局部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约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局部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本钱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备注)①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局部收取的款项应当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本钱和合理利润。

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原则

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原则

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原则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时段内,根据实际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况,确认与该履约义务对应的收入。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收入确认原则,以指导企业在发生交易并履行履约义务后如何确认相应的收入。

本文将对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详细的阐述与分析。

一、实现收入的时间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首要原则是收入的实现时间。

当企业履行履约义务并且收入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时,就可以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的实现时间通常是在交易发生后的短期内,但也会有例外情况,比如有延迟交付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收入,以反映实际履约的结果。

二、履行履约义务的程度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履行履约义务的程度。

当企业履行了其对买方的所有主要履约义务时,就可以确认与该履约义务相关的收入。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能够确定履约的主要义务是什么,以便在适当的时候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当企业只完成了部分履约义务时,不能过早确认收入,以避免出现过度确认收入的情况。

三、可靠性和可衡量性在确认收入时,企业还必须考虑收入的可靠性和可衡量性。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能够合理确定收入的金额,并且这一金额是可靠的。

如果收入的金额无法合理确定,或者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就不能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确保企业确认的收入是真实的,以维护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四、成本与效益的匹配最后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成本与效益的匹配。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还必须考虑相关的成本与费用,并确保收入与成本的匹配。

这是因为收入的确认必须与为获取收入所发生的成本与费用相匹配,以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效益。

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内容。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必须考虑收入的实现时间、履行履约义务的程度、收入的可靠性和可衡量性,以及成本与效益的匹配。

只有在满足这些原则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正确地确认与履约义务对应的收入。

收入准则确认的五个步骤

收入准则确认的五个步骤

收入准则确认的五个步骤
收入准则确认就像是一场有趣的寻宝之旅呢。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这就好比是在茫茫的商业海洋里,找到那艘属于你和客户的小船。

这个合同得是双方都认可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哦。

比如说,你答应给客户提供某种服务,客户也答应给你付钱,这就是一份合格的合同啦。

要是合同里含糊不清,就像在迷雾里航行,那可不行哦。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这就像是在小船上,看看你到底要做几件不同的事儿。

也许你既要提供产品,又要负责安装调试,这就是不同的履约义务啦。

要把它们一个个分清楚,就像把小船上的货物按种类摆放整齐一样。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这可是个很关键的步骤呢。

就像在市场上卖东西,你得定个合适的价格。

这个价格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根据一些情况变化,像是有折扣啊、返利之类的。

要把这些都考虑进去,算出一个准确的交易价格,就像精明的小商贩一样。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这一步就像是把你得到的钱按照之前分好的货物种类分配开。

每个履约义务都应该分到合理的份额,不能厚此薄彼。

就像给每个小伙伴分糖果,要公平公正哦。

第五步,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当你开始做你答应的事儿,比如提供了产品或者完成了服务,这时候就可以确认收入啦。

就像你完成了一段旅程,终于可以收获宝藏一样。

这一步要特别注意时间点,要按照规定来,不能着急也不能拖拉。

收入准则确认的这五个步骤,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就像玩游戏一样,只要一步一步来,就能够轻松搞定啦。

注会会计-第76讲-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1)

注会会计-第76讲-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1)

【教材例16-11】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

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

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

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

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本例中,船舶是接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1)产出法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教材例16-12】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价)。

截止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共更换铁轨60根,剩余部分预计在20×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

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

本例中,甲公司提供的更换铁轨的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

因此,截至20×7年12月31日,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60%(60÷100),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6万元(10万元×60%)。

注会会计-第77讲-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

注会会计-第77讲-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

第77讲-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2)第一节收入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3.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当一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时,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①委托代销安排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题】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W商品2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

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

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300元,款项已经收到。

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除上述情况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丙公司12 000贷:库存商品——W商品12 000(2)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1 3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W商品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 300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W商品 6 000贷:发出商品——丙公司 6 000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 000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 000(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10 300贷:应收账款——丙公司10 300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收到商品。

【新收入准则解读】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解读】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收⼊准则解读】履⾏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2017年7⽉5⽇,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

新CAS 14改⾰了现有的收⼊确认模型,明确收⼊确认的核⼼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

基于该核⼼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的收⼊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各单项履约义务、履⾏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

应⽤新收⼊确认模型的第五步是履⾏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

企业将在客户取得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时点(或期间)确认收⼊。

本期微信主要解读新收⼊确认“五步法”模型中的第五步履⾏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

准则规定概述企业应在履约义务得到履⾏时确认收⼊。

当特定履约义务涉及的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则履约义务得到履⾏。

致同解读——收⼊确认时点的判断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在某⼀时段内或是在某⼀时点被转移。

这⼀确定过程应当反映经济利益向客户的转移,并且应当从客户⾓度进⾏评估。

企业应当⾸先评估履约义务是否在某⼀时段内得以履⾏,如果不是,则商品或服务是在某⼀时点转移。

新CAS 14的⼀项主要变更为收⼊确认的基础。

新CAS 14寻求识别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原CAS 14则旨在识别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

鉴于此,在采⽤新CAS 14后,针对某些“特定时点”交易的收⼊确认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1、在某⼀时段内确认收⼊如果满⾜下列条件之⼀,则控制权被视为在某⼀时段内转移: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致同解读-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经济利益这意味着如果另⼀企业接⼿向客户提供剩余的履约义务,其⽆需在实质上重新执⾏已由最初的供应商完成的⼯作。

单项履约义务的确认条件

单项履约义务的确认条件

单项履约义务的确认条件《单项履约义务的确认条件》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是个企业小会计。

有一天,他在处理公司业务的时候,对着一堆合同文件愁眉苦脸的。

我就问他:“小李啊,你这咋了,盯那合同就像看天书似的。

”小李叹着气说:“这里面涉及了好多交付啊、义务相关的事儿,我都快搞懵了,特别是单项履约义务的确认,感觉太难了。

”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好好说说的单项履约义务的确认条件这个问题。

那什么是单项履约义务呢?简单地说呀,就像是和客户签订了一个合同里的一个个小任务清单,不过这些小任务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

首先呢,这个任务自身就得是可区分的。

啥叫可区分呢?比如说,一家软件公司和客户签订了合同,要给客户提供办公软件并且负责安装。

那提供办公软件这个事儿和安装软件这事儿就得能够分开来看。

如果从客户的角度,他们可以单独使用这个软件,也能够从市场上找到其他供应商来做安装这个事儿,那这个提供软件和安装就是可区分的任务,可能就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就像大家买了个空调,空调本身是一个东西,找师傅来安装空调又是另外一回事儿,这两者对消费者来说是分得清的。

小李这时候就嘀咕了:“光是可区分还不够吧?”他还真说对了。

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呢,就是在合同层面上得是可区分的。

在看一个任务是不是单项履约义务时,不能只看它自身可区分,还得看整个合同的安排。

比如说,一家建筑公司和客户签了一个建造房屋的合同,虽然建造房屋里包括很多小步骤,像打地基、砌墙、盖屋顶这些各自看起来是可区分的任务,但是这些步骤之间联系得太紧密了,而且整个合同总的来说就是交付这个建成的房子。

要是拆分开来来履行义务,比如说只打地基就停了,对客户来说根本就没意义,这种情况下在合同层面就不是一个个可区分的单项履约义务,而是把建造房子当作一个整体的履约义务。

再来,咱举个例子吧。

我又给小李说起一个情况。

假如有个美容店推出一个套餐,包括了面部护理套餐和与之搭配的一个自制的美容面霜,这个套餐是一起销售的价格,而且面霜只能在这家美容店进行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材例16-11】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

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

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

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建造中的船舶归甲公司所有。

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本例中,船舶是接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的,甲公司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将该船舶改造之后才能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因此,该船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然而,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仅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和建造船舶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1)产出法
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教材例16-12】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价)。

截止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共更换铁轨60根,剩余部分预计在20×8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

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

本例中,甲公司提供的更换铁轨的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

因此,截至20×7年12月31日,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60%(60÷100),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6万元(10万元×60%)。

(2)投入法
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以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例题】甲公司于2×18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600 000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440 000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为280 000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薪酬),估计还将发生安装费用120 000元。

假定甲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安装的履约进度,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280 000÷(280 000+120 000)×100%=70%,2×18年12月31日确认的劳务收入=600 000×70%-0=420 000(元)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设备安装 28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 000
(2)预收劳务款
借:银行存款 440 000
贷:合同负债——××公司 440 000
(3)2×18年12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合同负债——××公司 4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安装 4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设备安装 280 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设备安装 280 000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形有: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
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除非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如果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不应包括该商品的成本,而是应当按照其成本金额
确认收入:一是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二是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三是该商品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四是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教材例16-13】20×8年10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一栋办公楼并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

甲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80万元,其中包括电梯的采购成本30万元。

20×8年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20×9年2月才会安装该电梯。

截至20×8年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

假定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分析:
若计算履约进度时考虑电梯成本,则已发生的成本和履约进度不成比例,所以计算履约进度时应将电梯成本扣除。

履约进度=(40-30)÷(80-30)=20%;
20×8年12月应确认的收入=(100-30)×20%+30=44(万元);
已售商品成本=(80-30)×20%+30=40(万元)。

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其履约进度,并加以一贯运用。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在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本期确认收入=合同的交易价格×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收入
本期确认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费用
本期确认毛利=本期确认收入-本期确认费用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

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需要重新评估履约进度是否发生变化,以确保履约进度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该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