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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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劳动合同3篇

安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劳动合同3篇

安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劳动合同3篇篇1安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为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为徐明,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二、合同内容:1. 公司介绍甲方是安庆市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全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2. 甲方权利和义务(1)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工作权益;(2)支付乙方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3. 乙方权利和义务(1)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2)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3)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5. 工资待遇乙方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月,另有绩效奖金和一些福利待遇。

6. 试用期乙方将在入职后进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为基本工资的80%。

7.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8. 其他约定事项(1)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诚信履行义务;(2)如合同有变动,应及时协商调整;(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附件:1.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2. 乙方学历证明;3. 乙方健康证明。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再行协商续约。

甲方(盖章):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签字):徐明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安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内容,共同努力,实现共同发展。

祝双方合作愉快,共创美好未来!篇2安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了更好地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安庆某公司达成劳动合同,特制订此《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范本。

2019年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三篇】

2019年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三篇】

【导语】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运⽤劳动能⼒,实现劳动过程中与⽤⼈单位产⽣的社会经济关系。

下⾯是整理的2019年劳动合同范本通⽤版【三篇】,欢迎借鉴参考!【篇⼀】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现聘⽤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劳动合同制职⼯,甲、⼄双⽅本着⾃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试⽤期为__________个⽉,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条⼯作岗位 甲⽅安排⼄⽅从事__________⼯作。

甲⽅有权根据⽣产经营需要及⼄⽅的能⼒、表现调整⼄⽅的⼯作,⼄⽅有反映本⼈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批准,⼄⽅必须服从甲⽅的管理和安排。

⼄⽅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需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的⼯作环境,保证⼄⽅⼈⾝安全及⼈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作。

甲⽅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规定向⼄⽅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品。

第四条教育培训 在⼄⽅被聘⽤期间,甲⽅负责对⼄⽅进⾏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作时间 甲⽅实⾏每周⼯作5天,40⼩时,每天8⼩时⼯作制。

上下班时间按甲⽅规定执⾏。

⼄⽅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婚假、丧假、计划⽣育假等有薪假⽇。

甲⽅确因⽣产(⼯作)需要⼄⽅加班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劳动报酬 按甲⽅现⾏⼯资制度确定⼄⽅⽉基本⼯资为__________元。

其余各类津贴、奖⾦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办〔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在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决定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查流程,提升审查服务效率。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更快更方便群众办事,自2019年9月1日起,江苏省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工会组织)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除需审查的集体合同文本外,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仅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书面承诺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其书面(包括电子文本、下同)承诺办理集体合同审查手续,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对送审的集体合同真实性负责,形成规则公开、信用监管的审查模式,从制度层面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流程1、指导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简化集体合同报审手续。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双方依法合规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2019)--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动合同范本(2019)--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名称姓名性别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经济类型现居住地址隶属关系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地址所属街道委组订立劳动合同须知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保证向对方提供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五、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订立岗位、培训或者保密等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_____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张月花与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月花与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月花与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苏08行终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正洪孙聂娟孙志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月花;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张月花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张月花【当事人-公司】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刘凯、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刘凯、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扬刘凯、张青松【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月花【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权责关键词】行政受理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2:45:28张月花与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8行终18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月花。

委托代理人刘国庭,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景会路行政中心某某。

法定代表人曹曙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耀,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淮安市市级机关幼儿园,,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某某法定代表人葛吉文,该园园长。

劳动合同范本(2019)--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动合同范本(2019)--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名称姓名性别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经济类型现居住地址隶属关系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地址所属街道委组订立劳动合同须知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保证向对方提供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五、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订立岗位、培训或者保密等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自等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_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_________ 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 年月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__________ 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____ 年月___日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苏人保〔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2019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2019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人社厅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人才优先、民生为本,突出党建引领、服务至上,切实提高站位、认清方位、找准定位、巩固地位,将惠企便民、风险防控、队伍建设一体推进并贯穿工作始终,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稳预期,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强化人才人事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扎实推进精准帮扶和治欠保支,加强系统行风建设,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推动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组织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0万个;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建成省级创业型园区2家、创业型街道(乡镇)25家、创业型社区(村)350家。

全面实现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新增人才超过15万人,其中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均2万人以上;苏州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9%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4%以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人事考试项目规范管理达标率100%。

一、更高水平推动人才引育创新突破(一)创新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抓好人才乐居工程、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等政策落地,扩大政策覆盖面,引导人才有序流动。

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围绕重点领域引才用才探索更为适切的支持政策,配合制定实施“人才举荐制”“国内柔性引才”等人才新政。

人社部发布最新劳动合同范本(含通用、劳务派遣、续订、变更等)

人社部发布最新劳动合同范本(含通用、劳务派遣、续订、变更等)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文本的说明为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将编制发布劳动合同示文本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具体措施。

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的《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文本予以公布,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附件:1.劳动合同(通用)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11月25日劳动合同(通用)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项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经营地:联系:乙方(劳动者):居民:(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南京市2019年劳动合同最新版

南京市2019年劳动合同最新版

附件1:编号:南京市劳动合同书(2019修订版)甲方(单位)全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地邮编实际经营地邮编劳动保障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居民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户籍所在地邮编实际居住地邮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就业登记证号联系电话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

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管理、技术、工勤)岗位从事工种工作。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2、工作地点:本合同履行地为。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常白班、班运转、轮班倒班工作制),平均每天的工作时数为小时,每周休息日(保障每周不少于一个完整昼夜的休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当经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由双方商定。

杨某、潍坊市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某、潍坊市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某、潍坊市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鲁07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建明李长明郭明明【审理法官】周建明李长明郭明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潍坊市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坊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杨某潍坊市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坊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某【当事人-公司】潍坊市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坊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国栋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国栋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国栋【代理律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坊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坊子区人社局依据山东省劳动局〔86〕鲁劳薪字第153号文和原山东省劳动局〔86〕鲁劳薪函字第12号文第一条第一项对杨某工龄的认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坊子区人社局依据山东省劳动局〔86〕鲁劳薪字第153号文和原山东省劳动局〔86〕鲁劳薪函字第12号文第一条第一项对杨某工龄的认定是否合法。

关于杨某所诉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田某某、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某某、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某某、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鲁08行终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某某;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田某某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田某某【当事人-公司】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程祥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张海莉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祥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张海莉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祥张海莉【代理律所】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田某某1995年5月提交退休申请时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六十周岁),不满足法定退休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不予受理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田某某1995年5月提交退休申请时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六十周岁),不满足法定退休条件。

虽然原邹城市人事局于1997年3月25日为其作出邹退字(97)023号《干部退休批复》,但其并没有进一步办理退休手续,而是选择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并一直领取工资、享受所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待遇,直至2002年8月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待遇至今。

上诉人1997年并未实际办理退休,其要求被上诉人邹城市人社局按邹退字(97)023号批复为其落实退休待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

同时,上诉人主张其系对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未向其发放相应退休待遇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自1997年未获取退休待遇时或者至迟于2002年其领取退休待遇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部门未向其发放其本案主张的退休待遇的事实,上诉人于2019年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

毛楚铭、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楚铭、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楚铭、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继红蔡超张燕【审理法官】谢继红蔡超张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楚铭;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毛楚铭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毛楚铭【当事人-公司】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金瑞斌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瑞斌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瑞斌【代理律所】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毛楚铭【被告】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生效的(2010)台温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原系温岭市电力公司的固定职工,其正式退休时间为2010年3月。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管辖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2010)台温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原系温岭市电力公司的固定职工,其正式退休时间为2010年3月。

2010年2月8日,温岭市电力公司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上诉人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温岭市电力公司按正常退休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进一步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监督和责令改正的职责所依据的事实亦不存在。

况且,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向国家信访局提出的《对温岭市人社局玩忽职守9年不解决、办理退休问题的投诉》和向其寄送的《函》,分别作出《关于毛楚铭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关于毛楚铭来函答复》。

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

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朝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朝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朝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3【案件字号】(2020)鲁17行终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楚军庞宠【审理法官】姚楚军庞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朝菊;王桂勤;王壮;王某;菏泽市牡丹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当事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朝菊王桂勤王壮王某菏泽市牡丹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朝菊王桂勤王壮王某【当事人-公司】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市牡丹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瑞贾西全【代理律所】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市牡丹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被告】刘朝菊;王桂勤;王壮【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王胜国急救病例的第一接诊医院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新兴集卫生院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诊疗证明证明,王胜国于2020年3月12日下午19时53分突发昏厥,高度怀疑脑出血。

王胜国于2020年3月12日下午19时许突发昏厥的地点是其居住的菏泽市牡丹区××楼××区,系在王胜国晚餐的时间段。

在上诉人牡丹区人社局对菏泽市牡丹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职工李文献、王媛媛、王朝露三人分别制作的调查取证笔录中,三人均未陈述王胜国在去菏泽市牡丹区××楼××区晚餐前有发病的征兆。

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与张某2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与张某2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与张某2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晋02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左云县公安局;张某2【当事人】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左云县公安局张某2 【当事人-个人】张某2【当事人-公司】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左云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褚某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魏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赵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陈某山西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褚某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魏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赵某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陈某山西同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褚某魏某赵某陈某【代理律所】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山西同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左云县公安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与本案有关,但两份证据均可一审时提交,上诉人没有说明一审时未予提交的正当事由,且两份证据证明内容与上诉人左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提交的调查笔录内容并无不同,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首先根据王用宏和宋昺的陈述内容,张茂在工作时已感身体不适,未能完成指派的出差任务,并有前往医院就医的意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拘留第三人书证鉴定结论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陈炎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陈炎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陈炎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育群高精密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育群高精密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育群高精密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叶文浩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王增华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叶文浩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王增华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雄叶文浩王增华【代理律所】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炎;育群高精密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为职工陈尚举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罚款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维持原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21:05:19陈炎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炎,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代理人戴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某某人才园。

吴顺放、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顺放、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顺放、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审理法官】许旭东来敏郑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顺放;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吴顺放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吴顺放【当事人-公司】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心海【代理律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顺放【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谓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证人证言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谓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浙内劳(77)35号《浙江省内务局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计划内的临时工经组织推荐、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

浙劳社厅字[2005]113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李某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晋05行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高原李先翠赵仁义【审理法官】李高原李先翠赵仁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某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郭某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某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某【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可行使立案查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受理合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关联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可行使立案查处职责。

上诉人的用人单位于2004年宣布破产,后上诉人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

上诉人于2018年向被上诉人晋城市人社局投诉,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时间;且晋城市经信(国资)委并非上诉人的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对象,上诉人投诉要求被上诉人晋城市人社局对其处理,于法无据。

晋城市人社局作出的(2018)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5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褚玉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褚玉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褚玉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邸亮徐进富张力【审理法官】邸亮徐进富张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褚玉娥;刘杰;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褚玉娥刘杰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褚玉娥刘杰【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翟慧娇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翟慧娇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保中翟慧娇【代理律所】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褚玉娥;刘杰【本院观点】各方对刘端廷生前系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于2019年9月10日16时左右,从家返回工作单位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对刘端廷生前系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于2019年9月10日16时左右,从家返回工作单位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

有争议的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冬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冬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冬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19)豫71行终3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云峰王伟马中州【审理法官】朱云峰王伟马中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冬华;河南昌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当事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冬华河南昌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冬华【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昌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韩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左林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韩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左林源韩通【代理律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昌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告】赵冬华【本院观点】昌弘建设郑州公司对其公司内部管理经营享有自主权,公司或部门负责人临时安排下属员工加班或值班符合常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昌弘建设郑州公司对其公司内部管理经营享有自主权,公司或部门负责人临时安排下属员工加班或值班符合常理,并无不当。

殷红生的主管领导明冰冰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述称,殷红生猝死的当晚是在参加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聚餐活动后被送回单位休息并值班。

昌弘建设郑州公司在其出具的《关于殷红生工伤事故报告》及《关于殷红生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意见》中也明确说明殷红生系因工作原因,在其单位内死亡,认为殷红生死亡属于工伤,同意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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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2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

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

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日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乙方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由甲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九条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

乙方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具和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如需裁员,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不得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六)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十、经济补偿和赔偿第三十五条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和按合同第十二九、三十一、三十二条解除合同以及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难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资标准为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乙方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若乙方的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甲方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十八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像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器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家及大连市相关规定存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有甲方代扣代缴。

双方发生公积金争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岗位协议书(二)培训协议书(三)保密协议书第四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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