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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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天津市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社会组织章程草案天津市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天津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四、(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五、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

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英文名称:,缩写:。

(可选)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全称)。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区/县。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本人户籍所在地意见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本人户籍所在地意见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本人户籍所在地意见摘要:一、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概述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填写注意事项三、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审核流程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在我国的作用和意义五、结论:积极配合完成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工作正文: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是社会团体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它不仅是负责人身份的确认,也是对社团管理的一种规范。

在我国,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各级部门都会定期对社会团体负责人进行备案审查。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的填写、审核流程以及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概述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是用于记录社会团体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格条件等内容的表格。

表格中主要包括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此外,还包括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业务范围、登记证号等。

备案表的填写需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填写注意事项1.认真阅读填写说明,了解各项内容的含义和作用。

2.填写负责人信息时,务必确保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填报。

3.填写社会团体基本情况时,要与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内容相一致。

4.表格填写完成后,要认真检查,确保无遗漏、无错误。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审核流程1.社会团体负责人填写备案表后,提交给所属社会团体进行初次审核。

2.社会团体对备案表进行审核,确保负责人资格条件符合要求,相关信息真实可靠。

3.社会团体将审核通过的备案表提交给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查。

4.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进行复核,如有问题,可要求社会团体进行补充或修改。

5.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对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进行备案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在我国的作用和意义1.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确保负责人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

2.提高社会团体负责人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3.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团名称
机构代码
登记证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社团职务本Βιβλιοθήκη 签字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兼职
专职
家庭住址
其他社会职务
本人主要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社会团体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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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所属领域(行业、专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会所属行业、专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刊物;
(五)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举办重大的业务(学术等)活动;
(七)举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发生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开展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本会重大事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后,认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备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团名称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政治面貌
社团职务
本人签字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兼职
专职
其他社会职务
本人主要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上级组织部源自意见(印章)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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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第三条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注: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第五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第十条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津民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民函〔2024〕4号各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天津市民政局将开展2023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对象2023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报告时间2023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三、报告内容(一)年度工作报告。

按照年报系统要求的填报内容和格式填报,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规范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情况,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诚信自律承诺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年度审计报告。

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选聘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市属社会团体可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要求见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做好年报审计数据上传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减轻社会团体的审计成本。

在2022年度开展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评估等级为4A级及以上的市属社会团体可以免于提交2023年度审计报告,由社会组织在线填写报告。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doc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doc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xx年9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 年9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但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除遵守《条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主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那么,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平安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气。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自觉承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视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团体,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业或者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发起人是个人的,不得少于10人;发起人是单位的,不得少于6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发起人总数不得少于10个。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编号:A006
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社会团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 名
社团职务
任职时间
曾用名
政治面貌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专职
兼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本 人 简 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社会团体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意见(印Βιβλιοθήκη )经办人: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栏目仅适用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人简历”至少填写三栏; 2、请将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请将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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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天津市2022版)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天津市2022版)

天津市(社团名称)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7名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涉及本团体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职权事项,理事会不得授权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机制代行理事会职权,不得授权理事长、秘书长个人进行决策,应在党组织领导下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决策。

理事会应按时开展换届、防范化解纠纷、守好安全底线,落实民主决策、强化决议落实、坚持权责对等。

第四条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制定本条款】。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

选任制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行使部分职权的,应当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后合理确定,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对接理事,及时向理事报告工作情况、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理事会会议服务和协调保障。

第七条本团体理事为自然人,每个理事单位可选派一名代表作为理事。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会员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理事应当德才兼备,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志愿精神和专业能力,具备履行理事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具备一定的会员代表性。

理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带头践行本团体宗旨、遵守本团体规定、维护本团体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团体利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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