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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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
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2
•【字号】龙政综[2012]622号
•【施行日期】2012.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
(龙政综〔2012〕622号)
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连城县、漳平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创建生态市的总体目标,根据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777号)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659号)要求,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就加大我市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加快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煤炭产业结构,
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和兼并重组,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煤矿标准化水平和本质安全条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现煤矿企业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彻底消灭“楼中楼”开采现象,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

全市煤矿企业数控制目标如下:到2012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数(含新建矿井,下同)控制在110个左右;到2013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数控制在80个以内;到2014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数控制在60个以内;到2015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数控制在49个以内,其中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占全市煤矿企业数的30%以上。

二、进一步加大小煤矿关闭退出力度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一律无条件关闭退出
1.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我省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2.采矿许可证范围平面投影存在相互重叠的煤矿,且其开采布局专项安全评价结论或专家论证结论不合格的;
3.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
4.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5.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
6.整合技改期间发现有超层越界开采、未经批准擅自开启密闭、开采保安煤柱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7.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和正在建设的煤矿,在整合和建设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项目工期超期、经延期审批后仍无法提交竣工验收的;
8.列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范围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9.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关闭的;
10.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
11.整合技改期间因违法组织生产而发生较大事故的;
12.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矿井,由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关闭
1.采矿许可证3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从2013年7月1日起,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关闭。

2.剩余可采储量不足40万吨不论井型和规模,在规定期限内关闭。

3.中心城市规划区一重山范围内、两江(汀江、九龙江)和龙津河主流域两岸及源头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的小煤矿,在规定期限内关闭。

4.采矿许可证6万吨/年、剩余可采储量在40万吨以上的煤矿,必须纳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范围。

未参与兼并重组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

(三)关闭要求
列入无条件关闭退出的矿井,2013年3月底前关闭到位;采矿许可证3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2013年7月底前关闭到位;剩余可采储量小于40万吨,以及中心城市规划区一重山范围内、两江(汀江、九龙江)和龙津河主流域两岸及源头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的小煤矿,2013年7月底前关闭到位;列入兼并重组范围需关闭的煤矿按批准的兼并重组方案所规定的时限给予关闭。

关闭退出的小煤矿,由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的时间和“六条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关闭,并及时提请相关发证机关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四)补偿机制
1.对关闭煤矿,各县(市、区)政府退还煤矿已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2.对关闭煤矿,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补助政策外,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另外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制定。

3.关闭退出的小煤矿应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享受相关优惠补偿政策。

三、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以产权为纽带,以资源为基础,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实行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
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兼并重组工作。

2.坚持结构调整与淘汰落后相结合。

支持被兼并煤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鼓励被兼并煤矿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积极鼓励和支持组建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

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新建煤矿单井生产能力(独立生产系统)必须在15万吨/年以上,已关闭煤矿不纳入兼并重组范围。

3.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按照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坚持“一个矿区由同一个主体开发”和就近适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彻底消灭“楼中楼”开采现象;科学编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并与“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有关矿区规划相衔接。

(二)兼并重组的范围、主体和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以矿区(井田)为单位,逐个进行兼并重组。

同一矿区(井田),只能由一个主体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其他煤矿均为被兼并重组对象。

兼并重组后,不得再保留“楼中楼”开采现象。

主体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同一矿区(井田)内,生产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装备水平较高、安全生产形势较好、具有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

省、市、县属国有煤矿企业优先作为主体企业。

(三)兼并重组方式和时间进度
兼并重组采取收购、控股两种方式,以优并差、以大并小。

自兼并重组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等由兼并主体企业负责。

2012年各产煤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已由省经贸委等部门批准,要求按省里规定的时间(2012年底前)完成。

2013至2015年,每年度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要求各产煤县(市、区)于上年度的1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经贸委等部门批准,并按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所规定的时间完成。

(四)相关政策
1.优先配置资源。

优先将被兼并重组企业周边或采矿证投影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对纳入兼并重组范围、未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2.优先核准项目。

支持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

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3个及以上且生产规模达到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企业,优先核准其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3.优先政策扶持。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有关矿权转让及调整、财税扶持、金融、资产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产煤县(市、区)应根据各自实际,另行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坚持政府主导。

市政府成立关闭小煤矿、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张兆民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兼并重组、安全监管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稳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预案,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2.加强督促检查。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关闭和兼并重组各项任务和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3.落实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后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4.建立共管机制。

市、县(市、区)煤管、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停产停建、关闭煤矿按管理权限给予暂扣、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林业、森林公安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使用木材等行为,要及时查处。

经贸、电力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严查向关闭煤矿非法供电或转供电行为。

对停产停建、关闭煤矿,由市、县(市、区)煤管部门及时函告辖区内各银行,建议在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上依照相关规定实施降级直至取消信用等级的金融服务限制;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停产停建、关闭煤矿或项目不予信用担保;建议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予信用担保。

供水、电讯、广电等相关部门也要根据煤管部门的函告,对停产停建、关闭煤矿实施公共服务限制。

5.强化安全监管。

兼并重组期间,纳入兼并重组范围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待正式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由县(市、区)煤管部门复工验收并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严格控制停产停建矿井排水和维修的下井人数,防止矿井假借排水和维修,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矿井排水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3人,维修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6人。

严格控制停产停建矿井用电负荷,严禁供应火工品和煤炭准运证。

产煤县(市、区)经贸、煤管、电力等部门要对停产停建矿井的用电量进行认真核算,按维持通风、排水、维修等实际用电量,对矿井的供电系统加装限电装置。

停产停建矿井必须由产煤县(市、区)政府组织公职人员驻矿监管,每个矿派驻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强化组织纪律,严格考评问责
1.重申纪律。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涉及煤炭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入股或参与煤矿生产经营,凡有入股或参与的,按《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纠正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和非煤矿山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岩煤矿清纠〔2006〕1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具体由市监察局抓落实。

2.强化监督。

从2013年1月1日起,市、县(市、区)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逾期未关、假整合、假重组等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对关闭和兼并重组煤矿,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考评、问责。

(1)把煤矿关闭、兼并重组、打非治违、安全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纳入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绩效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考评。

具体由市效能办(绩效办)落实。

(2)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关闭和兼并重组任务,实现安全生产和矿区维稳目标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市级其它专项配套资金予以减扣。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对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关闭退出和兼并重组任务的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一律取消评优评先、文明单位的参选资格,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要采取最严厉的干部管理和组织措施及经济制约措施,推动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具体由市委组织部、文明办、监察局、公务员局等单位另行分别制定具体办法。

4.严肃查处。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
1个月内发现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兼并重组期间停产停建的矿井,发现未经批准维修作业、未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维修作业、超规定人数下井排水或维修作业的,由主管部门查清基本事实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驻矿监管等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驻矿监管等相关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抓落实。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严格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动机制》,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县(市、区)政府领导挂钩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干部包山头、包硐口的监管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确保辖区内非法采矿关闭率达100%。

2.认真落实巡查制度。

对关闭的非法矿井实行编号拍照存档,落实乡镇、村两级巡查责任制,明确盯防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严防死守,紧盯不放,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3.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开采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煤炭资源破坏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提前介入。

法院对涉嫌非法采矿、暴力阻碍、抗拒关闭等犯罪案件,从快审理,从严惩处。

选择一些影响大、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到非法采矿相对较多或小煤整治难度大的乡镇、村公开宣判,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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