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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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管理,提高干部工作效能,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干部工作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竞争性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五)法治原则。
第四条干部工作制度应当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培训教育、职务职级制度、交流轮岗、激励约束、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
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坚持选拔任用原则,注重选拔任用对象的德才兼备,公开选拔任用标准,公平竞争,公正选用。
第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实行职位分类,明确选拔任用条件,制定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酝酿讨论、任职试用等程序。
第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选拔任用方案、选拔任用条件、选拔任用程序、选拔任用结果等。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泄露选拔任用工作秘密,不得干预和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对选拔任用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干部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干部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对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干部考核评价应当制定考核评价标准,明确考核评价内容,采取多元化评价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
第十三条干部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培训教育、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干部考核评价过程中,不得伪造、篡改、泄露考核评价结果,不得干预和影响干部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章干部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干部培训教育应当坚持按需培训、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干部培训教育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
第十七条干部培训教育应当注重实践锻炼,鼓励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干部培训教育结果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职务职级制度
第十九条职务职级制度应当坚持公平竞争、激励约束、能上能下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体系。
第二十条职务职级晋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制定晋升方案,明确晋升条件、晋升程序、晋升比例等。
第二十一条职务职级晋升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晋升职务职级,不得泄露晋升工作秘密,不得干预和插手晋升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务职级晋升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交流轮岗
第二十三条交流轮岗应当坚持有序流动、人岗相适、注重实效的原则,提高干部
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交流轮岗应当制定交流轮岗计划,明确交流轮岗对象、交流轮岗岗位、交流轮岗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交流轮岗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交流轮岗,不得泄露交流轮岗工
作秘密,不得干预和插手交流轮岗工作。
第二十六条交流轮岗结果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激励约束
第二十七条激励约束应当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注重激发干部的工作
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十八条奖励制度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体系,明确奖励条件、奖励程序、
奖励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奖励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奖励,不得泄露奖励工作秘密,
不得干预和插手奖励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干部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干部应当避免的行为,对违反负面清单的
干部进行约束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绩效管理制度,将干部的工作绩效与职务职级晋升、奖励等
挂钩,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干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监督、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