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内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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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内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管理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实施的全过程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中修等,包含专项资金和企业专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外包或自营承建项目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约和履行;
(三)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审定最终决算;
(四)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支付;
(六)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等;
(七)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八)审查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咨询服务单位的工作;
(九)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第三章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将下一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具体项目实施前将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协议、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资料报集团审计部;临时开工项目报送开工报告。
第七条项目开工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预
算、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等环节各项管理工作的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立项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
(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审查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成本、资金筹措、投资回收等数据的适当性及合理性;
(3)审查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
(二)设计勘察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2)审查设计勘察单位的选择及相关资质、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设计方案和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研报告和估算;(4)审查概算及修正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5)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预算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概算和标准;
(6)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变更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数据是否准确。
(三)招投标方面
(1)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等招投标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
的法规和制度;
(2)审查整体招标标段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
(3)审查设计勘察和施工中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及能力;(4)审查和评价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合同管理方面
(1)审查相关合同签订方法人的相关资质,合同中协议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
(2)审查相关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整体要求;
(3)审查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择廉的原则来确定供应商。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施工单位按规范编制预算书,经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开工建设文件资料要规范、完整,包括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审计人员要到施工现场确认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四章工程管理审计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工
程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投资控制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度控制方面
(1)审查施工许可证及相关临时许可证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影响项目按期开工;
(2)审查现场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道路疏通等相关措施是否影响开工;
(3)审查是否对设计变更、设备、材料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4)审查是否存在人为拖延施工因素及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窝工、返工等;
(5)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拖延的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及采取了恰当的处理措施;
(二)工程质量控制方面
(1)审查有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质量控制文件;
(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相关问题的落实工作;(3)审查是否按规定组织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相关问题的落实;(4)审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是否进行返工和维修;
(5)审查评定半成品、成品的合格等级是否符合施工验收标准,有无不实情况;
(6)审查中标人是否存在项目违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行为;(7)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
(8)审查工程监理是否对施工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工程投资控制方面
(1)审查是否建立设计变更、工程计量、资金支付、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
(2)审查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审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
(4)审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第十二条因设计变更而要求调整施工费用的,必须事先报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有工程变更单和现场签证单要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备案,审计人员定期进行核实,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签证。
工程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管理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由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管理部门在有关记录会签后,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四条涉及拆除改造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事先通知内部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五条工程用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到甲供材料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管理部门监督审查采购材料质量、数量、型号、品牌及其价格,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定期对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工程造价审计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主要审计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概算方面
(1)审查项目概算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概算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2)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
(3)审查工程造价部门提供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二)施工图预算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取费单价套用定额、取费基数、费率等直接费用的正确性;
(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取费基数、收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等间接费用正确性;
(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金和利润计取的合理性。
(三)合同价审计方面
审查合同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审查合同价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审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
(1)审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
(2)审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3)审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4)审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5)审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结算方面
(1)审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2)审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3)审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有相关负责
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大中修项目和零星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计内容,以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工程管理部门通知审计管理部门一起参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审计是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验收方面
(1)审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2)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消防验收规范等;
(3)审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4)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5)审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7)审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试运行方面。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三)合同履行结果方面
审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连同前期的立项通知、开工报告、合同、工程决算书等一起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具体决算金额,经审计管理部门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送至财务部门挂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决算金额以审计管理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财务部门在此基础上扣除水电费等费用后的金额作为最终决算金额,未经审计管理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书,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挂账结算。
第七章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审计是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支付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筹措方面
(1)审查筹资方案、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2)审查筹资金额的合理性;
(3)审查有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借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是否挤占生产费用、税费及其它流动资金项目;
(5)审查有无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项目拖延工期、不能投产等情况。
(二)资金支付使用方面
(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外设备购置或其他投资等情况;
(2)审查专项技改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无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其他建设项目投资或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
(3)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有无违规多付情况;
(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情况,有无违规提前支付、多付情况、质保金有无挪作他用情况;
(5)审查资金支付手续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三)账务处理方面
(1)审查财务部门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转入固定资产情况;有无拖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情况;
(2)审查有无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用材料、备件等物资列
入项目领用情况;
(3)审查有无将生产经营用资金贷款利息资本化情况;有无将工程建设项目贷款利息费用化情况;
(4)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运用恰当;(5)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剩余专用资金和物资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章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审计管理部门对整改措施及效果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或产生其他不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xx年6月25日
第二篇: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地产集团公司文件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发挥
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审计体系的管理模式、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等规范,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集团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五条审计体系受董事长领导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审计部建立例会制度和内外部学习制度,保证审计人员的沟通交流与业务资格的继续教育权利。
第七条审计部根据需要配备6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房地产工程技术工作经验3年以上;
2、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一资格证书;
3、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与阻挠,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1、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对集团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3、对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实施定期审计;
4、对集团年度财报、中期财报、资金管理、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工程预结算、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5、对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6、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部可在授权内履行以下内部监察职责:
1、监督检查各部门、各项目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受理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3、参与对重大事件的调查
4、董事长(或总裁)临时安排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部具备以下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集团内部各单位抄报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绩效考核等文件;月度、季度及年度财务报表(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资料,查阅相关的会议纪要,对实物进行现场勘察;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体系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列席参加集团召开的生产经营例会以及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5、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与说明;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妨碍、阻挠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部依据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部依据年度计划或董事长要求开展审计工作,依照以下工作程序执行:
(一)审前准备阶段
1、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董事长要求、有关部门委托等
2、成立项目组
审计部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计项目组,项目组设组长1人,并进行明确工作分工。
3、开展审前调查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对被审计项目进行审前调查。
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投资运营情况、工程计划、工程进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做准备。
4、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程序及其时间等所做出的详细安排,审计项目组组长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审计部经理审批。
5、制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项目组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项目组组长组织起草,审计部经理负责审定、签发。
(1)审计通知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要求被审计单位准备的资料类型或资料清单及其他有关要求等。
(2)审计通知书一般于实施审计前一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业务可以实施即时送达。
(二)审计项目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组进点沟通会
审计组正式实施审计工作前,按约定时间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介绍审计组成员和审计的目的、范围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并请被审计单位围绕审计事项进行情况介绍,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人员工作。
2、审计调查
(1)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以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充分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3)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
①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台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类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②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存在而取得的其它资料;
③就审计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④其他有关证据。
(三)审计终结阶段
1、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组长在分析审计证据、确定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对审计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后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初稿完成后,在审计组范围内组织讨论、修订。
2、复核审计报告
为确保审计质量,在提交最终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对审计报告的编制进行分级复核。
项目组组长的复核为第一级复核,应对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审计人员及时修改完善。
审计部经理的复核为第二级复核,对审计工作底稿中重要事项的重点把握。
具体复核的主要内容:
①审计程序是否完整,能否实现审计目标;
②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详实、可靠,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③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④审计报告的表述是否清晰准确、问题处置是否合规;
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编制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项目组长编写审计意见交换书,送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一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及证明材料,一个工作日内未提供书面材料者,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后,应认真研究、核实,如认为意见合理,应予采纳。
4、审定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后,将审计报告按程序报审计部经理审定。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基本情况描述、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
5、下发审计结果通知书
根据审计报告内容,拟定《审计结果通知》,送达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项目。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应认真研究落实通知书的要求,如对通知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影响原通知的执行。
6、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部对已经完结的审计项目,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按时归档。
7、后续审计
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结果通知》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