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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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和处置,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切实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心
健康。

第四条本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作业流程,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测、处置和管理。

并不断完善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提高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安全处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安全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本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加强领导班子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第七条医疗废物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科室、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加强对下属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分类和包装
第九条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和包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和包装。

第十条将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分为感染性废物、医疗化学废物、实验室废物、尖锐废物等几类,分别进行密闭包装和标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应当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的指定位置,确保卫生间、手术间、诊疗室等各个环节都有医疗废物收集设施。

第四章医疗废物运输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的运输车辆及设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三条进行医疗废物运输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岗前培训,掌握医疗废物的包装和运输知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应当通过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运输企业进行运输和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者擅自外运。

第五章医疗废物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应当选择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理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和工艺,确保医疗废物的有效处理和减量化。

第六章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八条本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医疗废物的清点、登记和统计工作,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转交处理企业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并建立档案,确保医疗废物的转交和处理过程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本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医疗机构应当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和医护人员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善导致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事故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医疗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高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第二十五条本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与有效开展。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管理制度,在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工作中将严格按照该制度进行执行,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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