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勉县李伟打架斗殴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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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勉县李伟打架斗殴判决书

被告人李伟,曾用名李保,男,生于1992年8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月19日被汉中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4月23日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2日被押回西乡县。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魏铂(李佳豪母亲),女,生于1971年9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周霞,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杨,曾用名李阳,男,生于1991年7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09年6月9日届满。2009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案发当晚他开车同王某乙一起去夜市吃饭时巧遇晏某等人,事前没有犯罪预谋。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黄彦林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李某的亲属代其给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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