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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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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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教育局,市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教育局
2017年7月11日
株洲市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2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上级下达的
除高中、职业教育以外用于教育综合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我市教育综合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与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学生资助。
面向我市城区贫困学生分配,用于经济困难幼儿补助、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等。
(二)教师队伍建设。
面向承担教师队伍建设任务的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教师素质提升“十百千万”工程、教育管理干部人才培训、名优特教师“送培到县乡”、教师培训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大学生培训、援藏援疆教师补助、教师节走访慰问奖励、师德师风建设等内容。
(三)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发展。
面向各县市区分配,用于城区购买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服务的园位补助经费、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
面向全市民办学校分配,主要用于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优质资源建设、民办普通高中提质计划、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等。
(五)教育信息化建设。
面向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范围的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三通工程”、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与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等内容。
(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用于推广“快乐德育”、开展“阳光体育”、实施“人文智育”等相关的项目支出。
(七)校车安全补助。
用于学生用车运营补贴、校车安全专项教育培训、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全市安全教育与培训等。
(八)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
面向承担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的学校及单位分配,包括学生综合实践教育、教育强市区考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基金会补助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与申报
第六条根据项目实际,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学生资助、城区普惠性幼儿园园位补助、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等。
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财政局应在与市教育局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分配。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信息化建设、民办教育发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校车安全补助、教师人才素质提升。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先由市教育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
程序如下:
(一)下发通知。
包括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评审原则、评审程序。
(二)单位申报。
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做好申报资料准备。
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初步遴选,择优推荐申报。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三)形式审查。
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修改、补充或取消评审资格。
(四)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五)结果公示。
在相关网站上对拟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正式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与公开
第八条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拨付。
(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
1.预拨: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实际拨付额按一定比例拨付。
2.清算拨付: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各经办人员及主管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清算学生人数表或幼儿园园位数表,在每年11月30日前,进行清算拨付。
(二)学生资助、城区普惠性幼儿园园位补助经费:
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各经办人员及主管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学生人数表,分春秋两季拨付。
第九条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提出拨付报告,市财政局按项目完成进度拨付。
第十条专项资金拨付结果应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手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个人奖励和补助。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主动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反馈有关项目信息,并主动接受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60号)、《株洲市学“三育”纵深推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61号)、《教育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62号)、《株洲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64号)、《株洲市中小学科技创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65号)、《株洲市教育三年攻坚后续维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66号)、《株洲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67号)、《株洲市校车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68号)、《株洲市市本级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