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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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
改革问题》
摘要:对死刑制改革争论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观已达二多年,我国刑法学界死刑问题上面临是死刑限制适用与扩张争,立法上对死刑制进行改革就是通立法限制、减少设置死刑犯罪
摘要死刑作种重刑罚历受到刑法学界关
对死刑制改革争论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观已达二多年
我国刑法学界死刑问题上面临是死刑限制适用与扩张争
从当前国情看谈论废除早而且不具有可行性
正是通对死刑制改革必要性、死刑改革方向提出对改革些思考――即如何进行改革
关键词死刑制改革;济犯罪;刑事法治;限制适用
、死刑制改革必要性
死刑作种历史悠久刑罚制奴隶社会便已出现了
曾很长段人们把死刑存看作理所当然直到死刑废止论提出才使人们对死刑存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怀疑
西方法学界早提出废除死刑思想是利刑法学贝卡里亚
然而持续两多年死刑存废争到目前仍然没有统定论
但是西方诸多关死刑制改革争论给我们带了新启示
现代国际社会发展刑事法治方面不断涌现出新情况以及人权运动推动对我国刑事法律制改革也提出了新要
目前虽然死刑废除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对死刑进行改革是势必行
首先死刑改革是体现价值衡量原则必然要
价值衡量原则要配置死刑应当贯彻等价观念以刑法所体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平衡作基础对刑罚进行衡量
现代义上刑罚等价观念区别与以往报复论所倡导等价观念它反映出了刑罚公正性和合理性也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这刑法基原则
其次死刑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客观要
我国以民主法治基石提倡理性、高效、公正合理及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死刑制改革对刑事法治进步具有巨推动作用而刑事法治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环节因死刑制改革有利推动和谐社会构建
贯彻刑事法治死刑政策要
我国现阶段死刑问题上坚持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
”司法实践改革应当有条件和有选择性减少死刑适用
因对死刑进行有步骤改革和调整是有必要
二、关死刑制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挂有死刑罪名客观地说是比较宽泛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也是极其鲜见
对待死刑改革问题上我国也贯持明确态认保留死刑是必要
只有两种理由才可以把处死公民看做是必要
理由是某人被剥夺由仍然有某种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国安全
再者当国正恢复由候当国由已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候这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
这是死刑被据以被视正义和必要刑罚理由
从当前我国国情分析死刑彻底废除不具有可行性
因应当设法逐步予以削减
方面可以从以下三着手是刑事政策方面实行宽严刑事政策相结合对犯罪分子犯罪程有悔改或能着手实施更严重行而没有实施从宽处罚机会
二是刑事法律方面我国刑法虽然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司法适用仍然给其留下了广阔空
对犯罪情节把握刑罚适用量刑幅等许多问题都关系到刑罚
三是司法适用当前我国死刑案件司法适用还存问题主要表现死刑复核主体和程序上
因应当设立严格和有效地死刑复核程序
削减死刑另方面是具体罪名上减少死刑刑罚处罚方法
主要是是针对非暴力犯罪特别是单纯济犯罪下手
世界各国刑法对济犯罪规定处死刑几乎没有反观我国刑法对济犯罪不仅规定有死刑而且挂死刑罪名还相当多
合国现总精神是废除死刑但对那些还没有废除死刑国只退步其次要“废除死刑国判处死刑只能是作对严重罪行惩罚
”由单纯济犯罪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且济犯罪危害性没有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国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危害性高
从国际趋势上看使我国刑法成部开放刑法顺应世界潮流应当对济犯罪力削减死刑
三、对死刑制改革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是社会化浓缩社会及其公众所具有特定化观也定了死刑废止走向
我国现还不具有完全废除死刑条件但是限制死刑观念却日益社会公众所接受
因对死刑制进行改革以保障人权和体现民基础可以通立法、司法制改革和完善实现
()死刑制立法上完善和改革
立法上对死刑制进行改革就是通立法限制、减少设置死刑犯罪
主要表现以下方面减少死刑罪名主要是些关财产利益、职性、济性犯罪
二严格规定适用死刑条件
方面要我们必须坚持刑法“罪责刑相致”原则;另方面也应该贯彻我国主张刑事政策“少用”和“慎用”死刑量刑上要根据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综合定罪量刑
三规定人性化死刑执行方式
我国除了可以使用枪毙还可以适用射死形式并且有少数地区已开始使用射死方式
但有学者也指出射死是针对少数高官适用普通民众还是采用枪毙方式
死刑执行方式不平等要立法上应当进步完善
四从立法上加强对死刑替代刑实际执行期限
死刑适用定围减少只有提高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减刑和假释标准才能弥补死刑减少刑罚执行上空白地带
(二)死刑制司法上改革和完善
死刑制司法上改革就是司法严格适用死刑将实际使用死刑比率幅降下“可杀可不杀坚不杀
”从司法渠道限制死刑具有很强可操作性并且死刑适用围和规模则有较空
首先法官应当严格适用死刑树立审慎适用死刑观念并且反对舆论杀人;其次扩死缓适用围死缓制既有限制死刑作用又能促进对被执行人改造功能
另外程序上统死刑复核权发挥该制监督和限制死刑作用
建立完善救济机制如针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罪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保护犯罪人权利又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人道性和公正性
参考献
[]赵秉志《国废止死刑路探》国人民公安学出版社00年版页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国法制出版社005年版57页
[3]徐林生“贪官死囚何都‘享受’射死刑”《国青年报》005年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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