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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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标准
为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秸秆收储中心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根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

各级区域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考虑区域农作物秸秆产量、利用企业发展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等空间分布合理布局。

(二)标准建设,示范引领。

统一功能设置,统一规范管理,示范建设规模匹配、功能合理、设施设备齐全的秸秆收储中心样板模式。

(三)科技赋能,高效服务。

通过科技赋能、机械提能,推进信息共享和技术推广服务,充分利用自动化、智能化农机设备设施,提高服务半径和作业效率,全方位推动大中小农户秸秆收储利用。

三、建设要求
(一)主体要求。

1.建设主体可以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秸秆利用企业、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等各类组织,鼓励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供销社、秸秆利用企业、省属国资企业、金融资本等通过股权投资、业务合作等方式,参与收储中心建设。

2.建设主体为企业的,应依法登记,经营状况良好,制度齐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选址要求。

1.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宜选择地势较高、交通便利、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区域。

3.宜选择在周边有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等秸秆资源丰富的区域,省级中心服务面积应覆盖2万亩以上,丘陵山区、海岛等地区服务覆盖面积1万亩以上。

4.可利用设施农用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或废弃地,做好相关手续。

鼓励现有秸秆收储组织及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进行改扩建,提升收储服务能力。

(三)场所要求。

1.应具备与收储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规模。

原则上省级中心
面积应不少于500m2。

2.收储中心一般包括称重检测区域、运输区域、临时堆场和存储区域,根据实际功能需要可设置秸秆初加工区域。

各分区应相对独立,尽量全程采取机械化、流水线作业。

各功能区应挂功能标牌,并设置导向指引标志。

3.收储中心场所应确保安全性和实用性,应具备防雨防潮、通风散热功能。

鼓励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遵循生态、低碳、环保的绿色建筑理念,充分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4.电力、通信、给排水等管线尽可能沿道路铺设,并按照排水规划以及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

5.收储中心场区内应张贴悬挂防火警示标识,设置避雷针等防雷安全设施;配备消防水泵、水带、水枪、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用水可由消防管网、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或水塔等供给;配备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全覆盖;电气设备安装及秸秆堆放注意防火安全。

(四)设备要求。

1.应根据收储服务功能,按照秸秆收集、储存、转运、加工、利用的流程合理配置农机设施装备。

宜配备秸秆打捆机、夹包机、运输车辆等收集打捆设备,若拓展秸秆加工利用功能,则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设备,如粉碎机、揉丝机、包膜机、上料机、输送带、有机肥加工设备、饲料加工设备、生物质颗粒加工设备等。

2.鼓励引进成套高效以及绿色低碳、智能化的农机装备,引进试验新研发农机装备。

(五)管理要求。

1.应建立秸秆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完善秸秆收储台账,规范准确记载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核算真实有效。

鼓励秸秆台账借助乡村大脑等大数据平台实现数字化全程记录。

2.要制定应急预案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职责和措施,并张贴制度上墙。

3.农机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人员教育和培训,其他人员上岗须符合国家规定。

收储中心秸秆堆放期间应落实值班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修等安全检查。

农机设备保养和检修作业禁止在秸秆堆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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