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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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确保在瓦斯排放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瓦斯排放工作顺当实施,特制定瓦斯排放措施。
一、主要通风机瓦斯排放措施
1.瓦斯排放工作由矿抢救队负责实施排放。
2.停电故障排查处理完成后,由电工检查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是否完好,严格根据凹凸压停送电流程进展送电,确保主扇正常运转。
3.因长时间停电停风引起井下瓦斯浓度超限,在启动主要通风机运转前,必需检测回风井口瓦斯浓度,如回风井瓦斯浓度到达或超过0.75%时,应采纳降低主要通风机频率、间歇式启动主要通风机排放。
总之,主要通风机运转过程中、总回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
4.当主扇恢复正常运转后,经观看主扇负压、电流、电压、井下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风速传感器均到达正常状态,瓦斯浓度及有害气体均不超限时,方可指派瓦斯检查员、电工入井开展瓦斯检查及送电工作。
5.经瓦斯检查员检查井下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均到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至规定时间,方可指派电工向中心变电所、采区变电所送。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排放措施
1.瓦斯排放工作由矿抢救队负责实施排放。
2.抢救队到达现场后,经检查局部通风机四周20米以内,瓦斯浓度不超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时,方可通知电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电。
3.如有多条巷道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需事先排解矿井最底部工作面的瓦斯,然后在排解上部的巷道瓦斯,严禁上风侧排解的风流瓦斯流经下风侧的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
4.掘进巷道排放瓦斯时,必需由外向里逐段排放,严禁“一风吹”,严格遵守瓦斯排放三原则(停电、撤人、限量),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5.排放瓦斯前,必需在排出的瓦斯所流经的巷道穿插口处设置戒备,并对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停电并闭锁。
6.启动局部通风机前,必需对该巷的风量进展测配风,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的风量必需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
局部通风机安设在岩巷时,该巷的风速不得低于0.15m/s,局部通风机安设在煤巷时,该处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7.瓦斯排放完毕后,通防科对掘工作面风量进展复核,待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要求后,方可全面恢复生产。
8.瓦斯全部排放完毕后,由安全员、瓦斯检查工联合检查井下各用风巷道瓦斯,确定该工作面及其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均不超限、风速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后,向调度室汇
报,由组长下达恢复生产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