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PD5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A1 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1-
-2-
-3-
者“限”予以注明。

A2 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A3 理化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4-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B1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B1.1拥有设备数量
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至少应当达到表B-1的规定,并应得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行检验责任范围的确认。

表B-1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B1.2建制
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B1.3 责任
申请人应当提供如下书面保证与承诺:
(1)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
(3)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能够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5-
B1.4 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B1.5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2。

B1.6 仪器装备
具体要求见表B-2。

B1.7 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每名检验检测人员应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软件原则上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向安全监察数据库时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要求;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B1.8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
B1.9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

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2 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B2.2 法人资格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得到省级质监部门委托的单位;
(2)若干个检验机构重组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新机构,应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对全部分支机构实行人员、经费、编制、业务、机构、资产统一管理。

所有检验人员的个人检验资质证书应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人员证书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检验报告并承担法律责任)。

B2.2 责任和禁止行为
(1)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2)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3)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4)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B2.3规模
(1)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符合特定条件的乙类机构(条件见附件5,以下简称“乙类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B2.4专业技术力量
-7-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

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2。

B2.5仪器装备
具体要求见表B-2。

B2.6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每人应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软件原则上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同时向安全监察数据库时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要求;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B2.7 法规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
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B2.8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2.9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8-
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文件。

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2.10 赔付能力
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表B-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9-
-10-
注: B-1检验仪器设备配备数量必须满足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在对一些特殊设备进行检验时,还必须具有针对此类设备检验的特殊资源与检测手段。

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配备:
(1)检验设备,测厚仪、X射线机(大于等于250KV)、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机、观片灯、内窥镜、光谱仪※、便携式金相仪※、便携式硬度仪、黑度计、耐压试验设备、气密性试验设备※等;
(2)必备的量检具和工具,3m钢卷尺、150mm钢直尺、125mm游标卡尺、焊缝规、塞尺等,专用检验锤、放大镜、手电筒、测电笔等,以及安全照明设备。

B-2打※号的为可租赁的设备,应当签订租赁协议,分包项目所涉及的检验检测设备可不配备。

B-3 综合检验机构申请无损检测、理化检测、气瓶检验、锅炉介质化验和安全阀校验等项目时,其资源条件应与相应单项机构的资源条件一致。

B-4铁路罐车检验场地大于或者等于1200m2(不包括铁路),应有污水处理措施(可租赁)。

B-5汽车罐车检验场地≥1500m2,应有污水处理措施(可租赁),申请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检验机构,其已经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汽车罐车的数量不低于200台。

B-6 独立的长管拖车专用检验场地,室内检验工作场地大于或者等于1500m2,室外工作场地大于或者等于2000m2(应有污水处理措施),申请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检验机构,其已经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拖车或集装管束的数量不低于500台(套)。

B-7 申请定期检验项目核准的储气井检验机构,其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储气井的
数量不低于600个,并且具有以下人员:
(1)可分析地域地层的地质信息,分析对储气井的影响,能够计算地层作用力;
(2)熟悉光谱与金相检测操作和解释,熟悉埋地腐蚀特性,熟悉防腐与防护,熟悉固体、岩石、流体、结构力学;
(3)能进行储气井模拟仿真计算分析,能利用GPS系统对储气井进行定位测量。

B-8对于申请核准多个起重机械检验项目的,同样型号、精度的仪器设备不要求重复配置,但应当保证每个检验组一套覆盖其从事检验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还应当配备适用于防爆场所的仪器设备(不从事防爆起重机械检验的自检机构除外)。

B-9 申请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
(2)在已批准进行RBI应用的单位监督指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
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

B-10 申请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合于使用评价类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
(2)连续开展合于使用评价工程应用活动3年以上,有至少10个工程应用案例;
(3)有比较完整的材料性能基础数据库。

B3 气瓶检验机构
B3.1 法人资格
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B3.2 规模。

(1)签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少于15人(自检机构除外);
(2)申请核准定期检验项目的气瓶检验机构,其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表B-3的要求;
表B-3 在用气瓶数量要求
(3)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60万元;
(4)建立了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数据交换系统。

B3.3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2)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4。

B3.4 仪器设备
具体要求见表B-4。

B3.5 场地
检验场地应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注:B-11 无损检测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无损检测机构承担,签订委托协议后可不要求专门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和设备。

B3.6 法规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B3-7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3-8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文件。

试检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3-9 赔偿能力
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50万元)。

B3-10 禁止行为
不得从事气瓶的修理或翻新业务,不得涂改或编造气瓶原始钢印或为无原始钢印(或标志)的气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表B-4 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表
B4 无损检测机构
B4.1 法人资格
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能够独立、公正地
开展无损检测工作。

B4.2 规模。

(1)签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且聘期不少于2年的持证员工人数不少于15人;
(2)注册资本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3)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50万元,其中检测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

B4.3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
(2) 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且持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一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或者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所有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

具备在相应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岗位工作不少于2年的经历,或者担任检测责任师及技术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持有至少一个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无损检测Ⅱ级及以上资格证。

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接受过质量体系标准或者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无损检测责任师,持有相应的无损检测Ⅲ级资格,或者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相应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

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一般应当由持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持证人员担任。

担任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人员中,Ⅲ级持证人员不少于2名;
(6)持证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25%,人员的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其中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各个级别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表B-5的要求。

B4.4 仪器设备
(1)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B-5;
(2)申请RT项目,需要持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3)配备γ源检测设备的还需要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B4.5 场地、设施
(1)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 m2;
(2)有满足仪器调试或者试验的专门场所与设施;
(3)有独立的档案存放设施或者场所;
(4)有专门的仪器设备贮存场地,并且满足存放要求;
表B-5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数系指持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人数
(2)专业技术人员、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应当为聘期不少于2年的正式聘用全职人员。

(3)申请RT项目,持射线检测项目资格证的人员,还需要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4)申请AE项目,持证人员中至少应当有1人,持有UT方法Ⅱ级及以上资格。

(5)计算机每5人至少有1台,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测报告的需要;
(6)建立了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无损检测数据交换系统;
(7)有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以及办公设施。

B4.6 法规
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B4.7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4.8 试检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测工作,并且提供完整的试检测工作程序、记录、报告及能够证实所申请核准项目检测能力、质量控制方法、技术管理水平的相应资料。

其中所提供的试检测报告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RT项目,射线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底片数量应当不少于600张;(
(2)UT项目,超声波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m;
(3)MT项目,磁粉焊缝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500m;
(4)PT项目,渗透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100m;
(5)ET项目,涡流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6)AE项目,声发射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B4.9 赔偿能力
具有承担检测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100万元)。

B4.10 民事、刑事纠纷
申请单位无破产、债务等民事或者刑事诉讼。

表B-6 无损检测仪器装备的基本要求
B5 安全阀校验机构
B5.1 法人资格
申请核准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校验工作。

B5.2 规模。

(1)签定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FD1项目不少于10人,FD2项目不少于6人。

(2)校验仪器设备总值(原值),FD1项目不低于80万,FD2项目不低于40万元)。

B5.3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安全阀维修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
相关工作2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安全阀维修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2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熟悉质量管理工作。

(4)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7。

B5.4 仪器设备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表7。

表B-7 安全阀校验机构资源条件表
B5.5 场地、设施
(1)具有与承担的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和办公场地、设施和环境条件,安全阀校验专用场地不少于100m2。

校验和办公各自具有独立的工作区域;
(2)有独立的档案存放设施及场所;
(3)满足出具校验报告的计算机2台。

B5.6 法规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中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有正式版本。

B5.7 赔偿能力
具有承担校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50万元)。

B5.8 试校验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校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校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校验安全阀资格的机构对其校验能力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的确认文件。

试校验报告应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安全阀维修人员的印章方为有效。

B6 锅炉介质化验机构
B6.1 法人资格
申请核准从事锅炉介质化验的机构(以下简称介质化验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化验工作。

B6.2 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JD1不低于40万元,JD 2不低于20万元。

B6.3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化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由热能或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不低于3年,具有水处理作业人员资格,熟悉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由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从事相关工作年限不低于2年,具有水处理作业人员资格,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熟悉质量管理工作;
(4)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8。

B6.4 场地、设施。

1.具有与承担的化验工作相适应的化验、办公场地、设施和环境条件,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

化验和办公各自具有独立的工作区域。

2.有独立的档案存放设施及场所。

3.满足存放要求的仪器设备存放场地。

4.有专门的化学药剂贮存场所,并且满足化学危险品安全存放要求。

B6.5 仪器设备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水处理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表B-8;
表B-8 锅炉介质化验机构资源条件表。

B6.6 法规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中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有正式版本。

B6.7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
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6.8 试验能力
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时,采用盲样考核的方式验证其试验能力。

B6.9 赔偿能力
具有承担检测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50万元)。

B7 理化检测机构
B7.1 法人资格
申请核准从事理化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理化检测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试验工作。

B7.2 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B7.3 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等;
(2)技术负责人,由材料、焊接、热能、化工机械或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由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熟悉质量管理工作;
(4)责任师,由材料、焊接、热能、化工机械或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B-9。

B7.4 场地、设施。

(1)具有与承担的理化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办公场地、设施和环境条件,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

试验和办公各自具有独立的工作区域;
(2)有独立的档案存放设施及场所;
(3)有满足存放标定样品的设施及场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