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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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正文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7日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经营地域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1.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2.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绍兴市区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2)实收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3)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20人(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不少于15人);
(4)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5)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责任追究;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本通知中的补贴政策。

2.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办理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法。

2.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3)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记录);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表及通过金融机构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
(6)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企业员工花名册(家政服务员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状况、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资料);
(7)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8)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对上述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必要时,应赴企业现场核实相关材料。

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申请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金额等),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家政服务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其他
1.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家政服务企业,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家庭服务企业举办的家政服务企业,符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条件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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