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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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城市低保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救济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更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护网。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一、城市低保的概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采取的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以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道来说,全街共有低保家庭485户、697人,低收入家庭38户、59人,特困家庭15户、26人,人数占全街道总人口数的5.4%。

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难点。

街道作为城市低保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二、当前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低保政策的错误认识。

最低生活保障是给予城市困难居民的无偿救助,在享受低保的同时还能得到低保所配套的其他优惠政策。

而在城镇居民中,有大部分人抱着这样的一种心态,明明生活不困难,但觉得反正是政策给的钱,我也可以享受吧。

把最低生活保障看作是政府给的利益分成,人人有份。

这种想法忽视了那些真正有重大疾病、严重残疾等家庭才是应该享受这一政策的真正人群。

这是对国家保障和家庭保障概念的不正确的理解,也是对低保的一种曲解。

(二)对财产收入的难以确定。

想要进入城市低保,一个最硬性的指标就是申请对象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并且我市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

作为审核部门的街道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只要申请对象提供了相关的收入证明,就可以此作为进入低保的依据。

而事实上,由于社区辖区内人员结构复杂,除固定职工外,城市居民就业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常见,在街道、社区走访中,存在居民不知情或知情不说的,申请低保对象的实际情况是很难掌握到的,审核部门无法鉴别,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他们为给申请对象大开方便之门,可以毫无顾忌地随意开出一张与实际收入不相符的收入证明,不受任何约束,审核部门也奈何不得。

所以,申请对象收入的难以确定,势必给低保工作带来“错位”,就会出现“开着名车领低保”的情况,即该享受低保的享受不了,不该享受的反而可以享受。

(三)享受低保人员不断增加。

造成低保人员的增加主要是“进”多“出”少的现象严重。

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
一是我市自推行低保政策10多年以来,进入低保的人源源不断,每个月都有一定数量的新增低保户,
但退出低保的人,除个别退休及死亡的,几乎没有其他退出人员。

二是医疗政策的推出。

由于低保户多为重病家庭,我市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医疗、救助政策,让低保户可以用最少的钱,看最多的病。

很多人看好这一政策,不择手段的办理低保。

三是低保金的提高,扩大了保障范围。

自2003年7月份最低保金枝原来的156元提高到388元,使一些低收入家庭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四是“两劳”释放人员有部分可以纳入低保。

“两劳”释放人员,由于刚刚出狱,与社会生活脱节,虽然在劳动年龄段需要就业,但在政治上有污点,难以找到工作,就可以先纳入低保,一段时间后,有生存能力及收入后,再行取消低保。

五是优抚人员纳入低保。

对于退伍伤残军人,民政部门已经给予了一定的补助,并且这部分人员都已年龄很大,都有社保工资,本已经有了两份生活保障,又享受低保,为每次的低保核查带来了麻烦。

最后,有的申请低保家庭还会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

如一些家庭将房屋出租,有一些家庭明明有两处房产,还有一些与子女分户口的老人(户口分开后,不用共同核算收入)等等。

我市《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隐报、虚报、伪造材料等情况,由城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领保障金(实物),并视情节给予领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规定的处罚不重,骗保人权衡之后觉得还是骗取低保合适,当然就一无反顾的出假材料、假证明来骗取低保。

低保工作是一项动态管理,理应随着低保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经济条件未好转的,尚在低保范围的,应继续享受低保,经济条件好转的,超过低保标准的,理应退出低保。

这才能让低保金真正起到对困难群体的救剂作用,而不是演变成一种带有“工资性”、“福利性”的收入。

而出现了“进”多“出”少的这一现象,给正在享受和还没有享受到低保的人造成一个事实:低保是一个“保险箱”,一旦进入低保,就可以终身享受,并且医疗待遇还好。

于是,人人都想享受低保,人人都争着享受低保,低保队伍也随之一天天地壮大。

(四)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不足。

低保工作的程序是: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参加全市统一体检(评定劳动能力)、社区评议、街道入户调查并评议、区民政部门审核,经三级联核三次公示,从这些程序来看,大多数工作都落在街道社区,工作量最多、难度最大的是入户调查,由于社区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居民行政事务工作,而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只有4—5名,街道也只有1名民政助理员,只能抽出时间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事前需要通知申请人在家),低保专职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保能了解些诸如家庭人口、家庭摆设、住房等表面情况,无法了解申请对象其他时间的生活状态,无法深究,严重影响了低保工作质量。

另外,人员的不足,对于开展事后再审核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五)各部门对低保工作不配合。

低保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是民生工程。

虽说目前低保工作由社区街道民政负责,但低保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如工商、房管、劳动、医院等部门。

社区曾进行大规模核查,查出某低保户名下有车,但该低保户说在得病前,此车已注销,根本不存在了,可车辆管理部门不准个人去
调阅档案,只好等全市统一上报再调档。

因为低保工作是实行动态管理的,工商、房管、车辆的这些信息社区不能及时掌握,就会出现低保户违规领取低保金现象。

(六)低保工作者不按政策办事。

社区、街道低保工作人员与居民几乎是“零距离”接触,这种接触,势必会遇到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而部分低保工作人员难过“人情网”,“关系网”,在低保工作中就会出现不实事求事、弄虚作假,不秉公办事、滥用职权,不廉洁自律、吃拿卡要。

同时面对歪、恶人群的气势,低保工作人员会因担心自身及亲人人身安全爱到威胁而放弃原则,以上情况导致有的低保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政策办事,为难真正有困难的居民,给那些不符合条件但给了好处的居民大开方便之门,使其可以享受低保。

三、当前低保工作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低保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社区是我国办事单位的最基层,国家的政策、法规下发到市里后,起草出适合本市的政策后下发到社区,如果社区不进行宣传,就很少有居民了解新的政策。

就像在现实的工作中,很多居民都是在委主任进行入户走访时,对该家庭了困难情况有所了解后,觉得该家庭符合低保条件,对该家庭进行告知,居民才知道可以有这一项救助的存在。

还有的居民知道有低保这一政策,但对办理流程,办理条件都了解的不清楚。

(二)街道领导对低保工作不重视。

部分街道没有把城乡低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工作与城乡低保工作的关系,对城乡低保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往边靠”。

有的街道只侧重于抓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等,而没有把低保工作真正作为救助体系建设和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工作,没有列入考核内容。

有的虽有方案和规划,但只是说在口头上、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有的对低保工作无计划、落实不力,致使城乡低保工作处于发展不平衡的状态。

(三)低保工作人员思想不开放。

个别低保工作人员不知道怎么开展工作,对要求救助的对象不解释、不说服,一切按照政策办事,把有实际困难和真正需要救助的居民拒之门外。

还有一些低保工作人员对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有畏难情绪,片面强调救助人数和金额比例太少,难以达到救助对象提出的要求,不积极主动做好城乡低保的具体工作,依赖思想严重。

(四)低保的配套政策益于就医。

在我市低保户中,占大部分的是有重病或慢性病的家庭。

这一类家庭的收入大部分都是用在医疗支出上了,所以我市对享受低保人员有一个配套的医疗二次报销政策。

该政策是指市里指定了一些定点的低保医院,低保户在定点医院里住院可以享受在原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自费的这一部分款项可以进行再报销一半的优惠。

而且在进行二次报销后仍然支出金额超出5000元,那么可以提出申请,区民部门可以给予临时救助(即补给该低保家庭部分钱款),以解燃眉之急。

四、改进当前城市低保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对低保政策及办理方法的宣传力度。

为了使本街道内的居民对低保的概念充分的理解,街道应以社区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的宣传低
保政策,如设立咨询电话、板报、标语和公告栏等,使不了解低保政策的困难家庭可以对低保的准入条件有所了解,让已享受低保的低保户理深入的了解低保所属的定点医院,医疗救助政策及各项应得的补贴。

通过媒体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改变人们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向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

同时应极取有效措施扩大就业门路,促进低保对象就业。

对低保户要组织和安排劳务输出和免费岗关培训,积极引导他们创造就业机会。

(二)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无法掌握申保户申请者家庭财产收入情况是困惑低保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

低保户申请者家庭财产应包括拥有车辆、房产、开办公司、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养老金收入和遗产等多项资产情况。

这些资产多数是社区不清楚、无法掌握的,而这些财产情况决定了低保申请者是否符合低保标准,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关键,如果对这些资产情况不清,在要素不全情况下做出的低保户认定就难免出现念头。

而以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管理这些数据信息的政府部门都有较为完善的信息平台系统,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可以批量查阅出所需的信息。

关键的是民政部门没有手段也就是从法规层面没有赋予民政部门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取得有关数据的权利。

这就需要借助法律法规规章来加予明确规定,实现民政部门与这些部门相关数据的连网或者得到提供资料的配合。

而信息共享并不是只有市里的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而应该是全国的信息共享。

在工作过程中,就出现过,某低保户到了退休年龄,但其一直说自己没有过单位,从没交过社保,不能退休。

可是其实此人已在外省办理了低保,时隔3年,社区才从生存认证机构得知该低保户已退休多年。

低保既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那么应当由全社会共同来监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低保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调查取证。

低保工作只有得到全社会的支持,才能真正规范起来,才能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三)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进行定期核查。

定期核查制度就是对已进入低保人员,按其进入时间先后,定期随访,反复进行核查,发现超出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立即取消,做到应退必退,实行真正的动态管理。

实施再审核制度,一可以避免有进无出的现象;二可能减轻政府筹资压力;三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公开;四可以使有限的低保金真正起到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作用。

(四)对查出骗保的居民进行大力度的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务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如骗保金额在2000元以上,则应属于诈骗罪。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中诈骗罪分为一般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原则是“特殊优于一般”,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都属于特殊诈骗罪,应在特殊诈骗罪中增加骗取低保金诈骗罪,加大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想骗保人员不敢越雷池一步。

(五)在现实低保工作中实行有效的居住地管理。

我市低保的办理为居住地申请,户口所在地管理。

也就是低保户中人户分离的空挂户,户口属于一个社区,而居住在别的社区。

人户分离低保对象管理一直是低保工作难点问题,因人户分离造成民政部门、街道和社区入户调查难、公示难、隐形收入调查难、公益性劳动组织难以及异地居住管理难的问题。

实行居住地管理便于对申请的低保对象或对已享受低保的对象的家庭状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家庭住址、住房情况、有无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等情况能够及时了解或对家庭收入超过裤头标准的能够及时掌握,而且便于对低保户的定期审核。

所以应该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居住地低保工作登记管理制度,来彻底解决因人户分离造成入户、审查、审批和定期审核难的问题。

(六)对有重大疾病的家庭实行大病单独保1人政策。

在低保家庭中,主要以重病、重残家庭为主。

由于现阶段我市的低保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差额救助,但有一些家庭是因为其中一人没有病,而另一人患有重大疾病,致使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低保政策里的救助和医疗政策都非常好,可以解决这类家庭的实际困难。

但这种家庭却不一定符合低保的保障标准。

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准许这类家庭的其中一员享受低保待遇,使该家庭摆脱眼前的困境,实现低保工作中反复提到的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力。

(七)对实现自主就业的低保户建立享受限期制度。

“应保尽保,应退必退”本是城市低保制度健康运行的前提,然而当低保户收入条件得到改善应退出低保队伍时,有的低保户是千方百计保住低保户身份;还有的低保户劳动技能低,从事简单劳动所获得的工薪收入不高,扣除“就业成本”后的所得,或许与低保金收入相当,就业后还会失去与低保相配套的其他救济,因此放弃就业。

这就形成低保的怪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长期无限享受低保待遇。

这种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就是建立救济限期制度。

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按不同年龄段设定最高享受低保年限。

这有些类似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作法,国家为了激励促进失业者再积极就业,限定失业保险金最高可享受3年。

当然,低保户再就业国家应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享受更大的优惠。

(八)设立系统化、规范化的低保工作站。

目前我区低保户有上万人,要对这几万人实行动态管理,推行跟踪再审核制度,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见于这个原因并且为了规范低保工作所需,我市在各街道设立低保工作站,系统、详实的培训了一批不论是对政策的理解或是对计算机的操作都非常专业的低保人员,使社区低保工作的力量得到了充实。

并实行街道为主,社区为辅的统一的管理,使社区的其他人员较少的参与低保的审批,减少“人情保”。

(九)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监督,杜绝违规现象。

为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使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充分享受这项权利,把不该享受保障的人排除在外,首先建立低保责任追究制,严格履行岗们职责,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对那些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骗取低保金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严加惩处,确保低保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其次采取群众监督,由主管部门抽查复核,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完美低保工作的监督体系,积极发挥政府、群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有效措施,如对举报有功人员加以保护,并予以奖励,聘请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为低保监督员,对低保工作实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管。

五、总述
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就当前的低保工作中的确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不能因存在问题就否决这一惠民的政策,低保政策的出台,给千千万万的家庭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

城市低保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惠民工作,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细心、耐心的找出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才能将低保制度不断完善和重构,更有序、更稳妥的进行下去,救助更多的困难家庭,共建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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