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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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市农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
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的设立、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
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市商务局是农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协
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设立与规划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遵循
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市场设施完善、
环境整洁、安全卫生。
第七条市场设立应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商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销售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
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价格欺诈和不正当
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消
费者投诉。
第十四条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等计量设施,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商务局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