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全套课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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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现行刑法的时间效力 1997年10月1日生效 二、刑法对生效以前的效力(溯及力) 第12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 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从旧),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 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从新)。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新:适用未决案 (适用上诉案件),已决案不适用(再审不适用) 三、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其时间效力附着于被解释的刑法条文。 两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 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 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 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 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 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 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 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 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 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 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 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
三、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刑事违法性 行为违反刑法或被刑法所禁止 正条罪状中描述的适用法定刑处罚必要条件,称为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称为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客观要素 构成要件主观要素 行为违反刑法的认定 行为客观上触犯了刑法正条。 行为人对自己实行的客观违法行为主观有故意,法律特别规定 处罚过失的除外。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 事责任。 具备刑事违法性,一般可认定成立犯罪。
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保护原则、普遍性管 辖为辅,优先适用属地原则,排斥其他。
四、我国刑法的适用效力不受外国判决的 约束 第10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 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 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按照解释结论或技巧所作的分类 1. 平义解释:按照法条字面通常用法进行解释,不缩小 不扩大。 2. 缩小解释:相对于条文的字面意思而言,解释的含义 相对缩小,也称限制解释。 3. 扩大解释:相对于条文的字面意思而言,解释的含义 相对扩张。 4. 类推解释:把刑法条文字面含义扩大解释道包含相类 似的事物。 与扩大解释的区别:禁止类推,扩大解释没有脱离字 面含义。 5. 反对解释:根据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 释方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形式、内容、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 二、刑法的形式(渊源) 1. 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刑法 刑法修正案(9个) 2. 单行刑法 1998年12月颁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 外汇犯罪的决定》 3. 附属刑法 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条款。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和一般要件 一、犯罪概念 第13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 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对域内犯罪的效力 第6条 【属地管辖权】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以外,都适用本法。(特别规定:1. 刑法第11条 享有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2. 港澳特区;3. 民族自治地方有特别规定)(领 土、领水、领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 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犯罪未遂场合,结果的期望发生地在中国的; 共同犯罪场合,共犯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等)之一 发生在中国的;
危险分为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 具体危险:行为在具体场合有造成法益侵害 结果的可能性,有现实的可能性。 抽象危险:该种行为方式一般而言有造成法 益侵害的可能性,只是在该具体场合没有造 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不能犯:行为当时看似触犯了刑法,而事后 看来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连危险都没有)。
来自 二、对于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域外犯罪)的效 力 (一)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第7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行为人因其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1. 责任,即罪过。 责任要素分为主体的责任意思和主体的责任能力。 责任意思要素: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 责任能力要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 行为违法达到值得用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 3. 应受刑法处罚,不一定实际判处刑罚。 第37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 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10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 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 罚。 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外国人在外国犯罪 第8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 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 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双方可罚原则(中国和犯罪地刑法都认为 是犯罪)
(三)外国人在外国所犯国际罪行 第9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 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原则:对于国际罪行依据属地、属人、保护原 则不能确立管辖权的,依国际条约确定刑法适用。 1. 对象:国际犯罪(毒品犯罪、海盗罪、且用民用航空 器、恐怖主义反罪等) 2. 犯罪分子出现在中国:拿捕+引渡或自行起诉、审判
三、刑法的性质 严厉性 谦抑性 公法 实体法 四、刑法的任务 第1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 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2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 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的顺利进行。
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根据解释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1. 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2. 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 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 学理解释:上述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的机关之外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对 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 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 将故意杀人罪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 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C. 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 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D. 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 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 缩小解释 D
第一章 刑法概说 (1-12)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三章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 第四章 犯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第五章 违法性排除事由 第六章 犯罪既遂、未遂、预备和中 止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八章 单位犯罪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十章 刑罚概说 第十一章 刑罚体系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三章 刑法执行 第十四章 追诉时效
(二)社会危害性 行为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 本质特征。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 侵害法益的程度或范围 社会危害性包括对法益造成两种程度的损害: 第一,造成了既遂的损害结果; 第二,未遂(尚未造成损害结果),但有危险的 如果行为对法益没有造成实害也没有造成危险的, 意味着该行为不具有犯罪本质,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节 刑法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成文法 2. 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从旧兼从轻,第12条 3. 规定明确、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 定期刑 4. 合法解释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 释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4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 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事) 2. 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人)
第三节 刑法解释
一、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 文理解释:根据法条的字词、语法、符号所作的解释, 也称为“文义解释”,不能超过文字可能有的含义。 2.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的体系、历史、目的、比较所作 的解释,可细分为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当然解释 体系解释:根据条文在刑法中的地位、与其他条文的关联 等所作的解释;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所作之解释; 历史解释:根据条文创制的动因、发展演变过程所作的解 释; 当然解释:依照逻辑、道理所推断出法条的含义或适用范 围。
刑法学
总则 (五章101条)
分则 (十章351条)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 (分则第四章) 第三章 侵犯财产罪 (分则第五章) 第四章 贪污贿赂罪(分则第八章) 第五章 渎职罪 (分则第九章) 第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则第一 章)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则第二 章)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分则第三章) 第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 第六章)
二、犯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 行为是犯罪概念的核心要素。 1. 行为时人作用于外界(法秩序)的唯一 途径,没有行为,不可能侵害法益,不存 在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2. 行为具有可观察、描述的特性,法律只 能以行为作为基点来界定犯罪。 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均是一 个一个的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