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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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设计图纸及其所附技术要求及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3.4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

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 职务:__ 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5.2发包人派驻的施工员
姓名:_ 职务:__ __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机构
项目经理:姓名:职务:
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 36—2001)。

7.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7.3承包人委派的现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7.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

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3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

(2)配合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主要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按现场情况
预计工程造价,在工程量报价已含。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方协
助办理,双方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
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监理工程师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通知。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
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保卫,并承担一切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完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和现场施工管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竣工后1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

(10)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时向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如承包人不按时交纳,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代扣应交纳水电费和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应交水电费的3%计算缴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方案后3天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期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未按时竣工交付使用,从延期的第1天起,每天扣人民币壹仟元正。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应达到合格,因承包人违反操作规程或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要求为止,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的延误等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7.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1)按本合同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暂定本工程的中标价为元为合同工程总造价。

25、工程量确认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绘制的竣工图必须是现场实际发生完成的项目与数量的真实反应,工程量按实计算;隐蔽工程必须以发包方、监理、施工单位现场签字确定后的有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依据;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等以有效的设计变更单作为结算依据。

26.工程款(预付款)支付
26.1工程预付款:承包单位按规定自行办理好履约保证金手续以及合同签定后,按程序申请合同价的30%工程预付款。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价款根据工程进度按监理和建设方确认的计量分期支付,工程完成至50%或以上时,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50%,扣除50%预付款,工程完成至80%或以上时,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70%,扣除40%预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90%,扣除10%预付款,保修期结束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其余办妥结算后14天不计息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在采购建筑材料时,需书面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八、工程变更
变更设计经监理单位、发包方单位审批,否则发生的工程不予承认。

所有设
计变更、签证等增减工程量的书面资料,必须于施工竣工前由发包人、监理方盖章确认,否则,施工竣工后,发包人有权不予承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照工期期限后30天内将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和工程结算连同竣工报告一式伍份交发包人。

33、竣工结算
33.1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在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

33.2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
33.2.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
33.2.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

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

33.2.3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
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按照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最高报价值的下浮率下浮计算单价。

33.3发包单位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齐全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送交发包人审核确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最终审定,按评审中心确认工程造价作为支付结算价款依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按违约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解除履约保函效力。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十一点.39执行。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统一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 /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5%。

合同签订前5天内,承包人将履约保函交给发包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发包人1份,承包人1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4份,承包人4份。

47.补充条款:
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共计元,乙方应按规定专款专用该笔费用,绝不挪作它用。

48.若发包方发现承包方由挂靠单位施工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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