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五)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
(七)关于优先购买权人如何参与竞价的问题
传统拍卖中对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拍的,采取的是确定最高价后向优先购买权人询价的模式。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传统拍卖下的竞价模式程序繁琐,欠缺效率,而且优先购买权人很难全程参与竞拍过程,而其他竞买人因为竞拍过程缺少优先购买权人的参与而对竞价过程缺乏全局性的信息判断。
《网拍规定》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询价模式,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优越性,将竞价过程与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询价过程完美的融合一体。
拍卖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在经过法院确认其资格,并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后,将自动被系统确认为优先购买权人。
在确认优先权资格后,网络司法拍卖的信
息和模式优势将充分体现出来,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做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最高出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拍得该拍卖财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会在对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确认后给予其一个特殊的身份代码,身份代码中会以标注的方式显示出优先购买权人的地位,一方面其他竞买人可以直接通过代码确认发现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以及出价信息情况,另一方面当优先购买权人出价时平台系统会自动识别其身份,并作区别对待,即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以当时最高价相同的报价出价,而不同于其他竞买人必须加价的方式出价。
其他竞买人在优先购买权人做出相同的最高报价后,必须加价出价,使得报价高于优先购买权人,才可能竞拍成功。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得相关规定,不同性质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对于特定物有不同的优先顺位,而当不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同时参加竞拍时,若出价相同,竞价系统会自动根据优先级别对其进行排序,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有系统默认的竞价优势,当竞拍出价相同时优先,无需再进行循环询价,从而可以更加效率的直接根据竞价结果最终确认拍得人。
(八)关于保证金交纳与悔拍保证金如何处置的问题
参拍人交纳保证金是司法或商业拍卖中的惯例。
《网拍规定》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另一方面为防止门槛过高而影响部分潜在竞拍人的参与,《网拍规定》第十七条确定保证金上限不得超过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下限不得低于起拍价的百分之五。
而保证金的交纳,原则上通过在线支付或在支付系统中冻结的方式,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直接交纳。
关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置规则,《网拍规定》考虑到一般民事合同中保证金即具有的订约和履约的功能,当事人对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有较明确的预期,可参照处理,同时考虑到保证司法拍卖的严肃性,悔拍者的行为导致司法拍卖因其个人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正常实现,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悔拍者应承担一定的后果,故明确悔拍后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以弥补相关的损失。
关于不予退还的悔拍保证金的用途。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 《网拍规定》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因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不存在佣金的问题,故悔拍保证金除可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外,仍有剩余的,可依次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做到“专款专用”,即因特定案件执行中拍卖而产生的悔拍保证金,在支付拍卖费用及弥补差价后,可以视为该案件的执行款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这客观上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若悔拍后重新拍卖的价款高于首次拍卖,则悔拍保证金可以直接用于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此处所谓“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多数情况下是指除拍卖程序所涉执行案件外,其他以财产所有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如果也已经对拍卖财产采取了轮候查封等措施的,悔拍保证金在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后仍有剩余款项的,也可以冲抵该案的执行款。
该条款中的“本案”,主要指启动拍卖程序的执行案件,但有时也可作扩张解释。
若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对本案的执行款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并符合法定
的参与分配条件时,该申请执行人可视为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等地位,对悔拍保证金的处置有同等权利,可以按比例冲抵其案件的执行款。
(九)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既包括以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恶意串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等情形,[1]也包括了网络司法拍卖中特有的以下情形:
一是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等情况,该条款从另一角度规定了执行法院必须对拍卖财产做尽职调查和信息公示,否则可能导致拍卖被撤销,同时也是对本规定中信息公示要求的评判标准。
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对于公告中拍卖财产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可撤销拍卖。
当然此时应当明确区分瑕疵说明失实的原因,如果是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实可撤拍,但如果是客观不能,即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则不会导致撤拍的后果,此时有过错一方(如故意隐瞒事实的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因为网络故障,如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情况,也可撤销拍卖。
为保证司法行为的稳定性和司法公信力,此时拍卖出现错误应予撤销的情形应当具备一定的后果,应以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条件。
个案中是否撤销拍卖需要法院结合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判定。
网络司法拍卖中,一般情况下,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均可以自由参加竞买,竞买人无需向法院申请,可以根据公告的提示直接在拍卖平台确定的支付系统交纳保证金,参加拍卖。
但是在一些特殊财产的处置中,基于法律、行政法规或
司法解释的特别要求,财产的买受人必须有一定的竞买资格。
在这些特殊财产的拍卖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事先公告竞买条件,并在拍卖前对有意参加竞买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参加拍卖。
但如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未经过前置的审核程序直接允许主体参加拍卖,该主体即使拍得该财产也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取得财产权属,司法拍卖的目的难以达成,故该拍卖应予撤销。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可以撤销拍卖的五种情形,《网拍规定》对上述相关条款吸收后有了一定的发展。
来源:中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