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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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资质
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2.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2.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2、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2)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3)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2.3、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6)本公司现任监事;
(7)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2)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4.备案材料
(1)董事会秘书的履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
(2)有关培训及任职资格证书;
(3)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秘书聘任文件;
(4)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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