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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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H值检查、 3)放射化学纯度测定、 4)放射性活度或浓度测定、 其他项目进行追溯性检验; 2、半衰期小于等于20分钟的放射性药品检验项目: 第一亚批用于质量控制,其他亚批用前作如下 检验: 1)性状、 2)PH值、 3)放射化学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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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性活度或浓度检验; 其他项目进行追溯性检验;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要按规定进行追溯 性检验,同时要遵守关于“质量保证措施”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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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使用许可证》类别: 第一类: 许可使用放射性药品体外诊断试剂; 第二类: (包括第一类) 体内诊断、治疗的放射性药品(可简单稀释或不稀释); 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已经配制完成的 锝(99mTc)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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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含第二类) 采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自行配置体内放射性 诊断及治疗药品, 采用市售自动合成装置自行置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第四类: (含第三类) 可以研制和使用放射性药品新制剂,研制范围仅限于国 内市场没有或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供应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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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验动物的靶器官及全身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 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实验条件等资料,实验观察各时 相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 (12)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批件; (13)人体主要受照器官的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估算 或国外相同品种的文献资料; (14)药品说明书; (15)包装、标签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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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备新制剂向国家局报送的资料: (1)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新制剂申请表; (2)《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四类); (3)新制剂的名称; (4)化学结构、分子量、分子式、结构确证; (5)新制剂的剂型、适应证、用法、用量; (6)立题依据; (7)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放射性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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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性药品概述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 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及其标记药物。

放射性药品包括:制备放射性药品的放射性核素、 核素发生器和非放射性药盒、永久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 品、及体外放射免疫分析药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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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性药品特点
1、具有放射性:其制备和使用要符合相关规定; 2、具有不恒定性:放射性核素会自行衰变,其放射 性药物量随时间增加而减少、衰变产物量则不断增加, 药物制备、质量控制、使用时要符合相关规定; 3、放射性药品使用以放射性活度计算,单位放射性 活度放射性药物的质量很小; 4、绝大多数的放射性药品都是诊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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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申报时应当将拟生产 的每个品种需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研究院或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制备的放射性药品必须 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核发了批准文号 的品种,生产企业不需再办理该品种的批准文号。(国 食药监安(2004)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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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人代表或 企业负责人、 6)企业人员情况、 7)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部门负责人)、 8)企业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 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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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 10)生产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和依据、 11)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 控制点和项目、 12)空气净化系统、治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 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效验情况、 13)主要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4)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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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进入本世纪,PET技术不断发展,正电子药物迅速 增加,更明确了分子核医学的发展方向; 国内: 我国在20世纪50-60年代,放射性药品未纳入药品管 理,是按照“医用同位素”管理,50年代,我国医用同 位素产品依赖从国外进口供医疗使用; 1962年,我国自行研制医用同位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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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1962年,在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成立“医用同 位素专业检验组”将过去的“医用同位素”定义为“放 射性药品,并开始了对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1977年版首次收载了放射性药品; 1985年《药品管理法》规定将“放射性药品”列入 “特殊药品管理”; 1989年国务院发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我国放射 性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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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类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
(一)锝(99mTc)药物: 1、发货或使用前检验项目: 1)性状、 2)PH值、 3)放射化学纯度、 4)放射性活度、 5)颗粒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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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边检验边发货或使用的检验项目: 1)细菌内毒素、 2)无菌、 3)生物分布、 (二)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1、氟(18-F)放射性药品使用前检验项目: 1)性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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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进入本世纪,国际上放射性药物正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它可以为生命科学研究提供锐利的分子探针,放射性药 物的发展对于医学研究、疑难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美国药典收载的放射性药品77种,其中正电子 药品12种,中国药典收载的放射性药品23种(没有正电 子药品被收载,2000年以后没有新品种进入中国药典)。 我们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希望不断有新品种提供 医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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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化学处理工艺,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精制方法 靶材料和其他所用化学试剂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 本品合成路线、反应条件、精制或纯化方法; (8)质量标准(如未有国家标准,需提交质量标准并 附起草说明,并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研究院复核) (9)三批成品的自检报告及常温下稳定性(三个半衰 期)研究资料; (10)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研究院或授权的药检所对 连续制备的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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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品种,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2)持有第四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 机构可以研制除上述12个以外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新 制剂,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备案申请, 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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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备18F-FDG等12个品种向省级药监部门备案申报 资料: (1)制备正电子放射性药品申请表; (2)医疗机构诊疗许可证; (3)《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三或第四类); (4)药品名称; (5)药品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 (6)立题依据 (7)制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幅照后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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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堆、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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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标记生产
(核药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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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药盒生产
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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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射性药品管理沿革
国际: 20世纪初,放射性核素开始在医学中使用; 1932年,首次用加速器人工制备核素; 1946年,美国开始用反应堆生产放射性核素,并制 成多种放射性药物; 1957年,钼-锝发生器问世,对放射性药物和核医学 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90年代,PET技术在发达国家已经由研究阶段进入 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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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程序: 网上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交书 面资料------省级药监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 技术审核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开展联合现场检查验 收,审查认为合格,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国家局行政 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省药监部门-------省药监部门 核发〈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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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制剂的人体主要受照器官的医学内照幅射 吸收剂量估算或国外相同品种的文献资料; (15)安全性分析资料(可能的副作用、不良反应 与其他药物的相互影响、使用禁忌证、临床重点观察 的安全性指标及严重不良反应的处理预案)。 5)医疗机构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不得上市销售 如需要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需经过“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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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系指含有放射性核素 锝(99mTc),用于临床诊断的药品。即指在无菌生产 条件下,利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淋洗得到高锝(99mTc) 酸钠注射液并将其加入到注射用配套药盒而得到的一类 放射性药品。 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按照前款规定的许可程序、提交相关资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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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根据本世纪初期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放射性药品的 情况,结合正电子(超短半衰期)放射性药品的特点, 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发布了《医 疗机构制备正电子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进一部规范了 正电子放射性药品的制备、调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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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射性药品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管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对放射性药品 生产经营施行“许可制度”; 1、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的资料; 1)〈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备案函、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 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企业场地、周边环境、基 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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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1992年---1995年,卫生部药政局会同国家原子能机 构同位素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全国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全 面整顿,对合格产品发给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1997年12月卫生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下达《即时 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验收标准》对90年代新出现的 放射性药品即时标记生产企业的申报程序、生产范围、 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及验收标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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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放射性药品(持三、四类证) 1)制备18F-FDG、 氟-(18F)氟化钠、 氮-(13N)氨水、 氧-(15O)水、 碳-(11C)乙酸盐、 碳-(11C)一氧化碳、碳-(11C)蛋氨酸、 碳-(11C)胆酸、 碳-(11C)氟马西尼、 碳-(11C)雷氯必利、碳-(11C)甲基哌啶螺环酮、 碳-(11C)甲基2ß -甲基酯(4-氟-苯基)托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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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质量标准;(自行起草,检定院复核); (9)三批自检报告及稳定性研究资料; (10)检定院或授权的药检所出具的三批检验报告书; (11)药代、体内分布和实验动物的靶器官及全身显 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试验条件等资 料、试验观察各时相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 (12)异常毒性试验研究资料; (13)伦理委员会批件(含临床试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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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管理: 除符合一般放射性药品生产管理要求之外,还应 符合如下规定: 1)操作放射性碘及其他放射性核素应在手套箱或 通风橱进行,手套箱进出口要有气体过滤装置; 2)每批产品进行物料平衡; 3)生产设备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 有避免污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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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 1、放射性药品使用的行政许可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持有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证明文件, 3)具有核医学、药学相关技术人员,及卫生部门核 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4)具有使用放射性药品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房屋 设施, 5)具有保障放射性药品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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