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水溶肥料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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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水溶元素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标签、包装、贮运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来自植物的天然原料为主要原料,按公司特有技术的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有机水溶肥料。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HG/T 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NY/T 1976 水溶肥料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NY/T 1975 水溶肥料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NY/T 1977 水溶性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NY/T 1974 水溶肥料铁、锰、锌、钼含量的测定
NY/T 1972 水溶肥料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NY/T 1117 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 1110 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
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19524.1 肥料中类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死亡率的测定
GB/T 22924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GB/T 8170 数字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NY/T 1973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值的测定
NY/T 887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NY/T 1108 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
NY/T 1979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
国家治理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2005)《定量包装商品剂量监督规定》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是指以来自植物的天然原料为主要原料的肥料。

4
4.1组成和外观:有机水溶肥料应为均匀液体。

4.2有机水溶肥料应符合表1的要求。

5
5.1
目测法测定。

5.2
的规定执行。

5.3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4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5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6
的规定执行。

5.7
的规定执行。

5.8
的规定执行。

5.9
按NY/T1973的规定执行。

5.10
按NY/T1973的规定执行。

5.11
按NY/T887的规定执行。

5.12
按NY/T1110的规定执行。

5.13
按NY/T1110的规定执行。

5.14
按NY/T1110的规定执行。

5.15
按NY/T1110的规定执行。

5.16
按NY/T1110的规定执行。

5.17
按GB38400的规定执行。

5.18
按GB38400的规定执行。

5.19
按GB38400的规定执行。

5.20
按GB38400的规定执行。

6
6.1 本标准中质量指标合格与否的判断,采用GB/T817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6.2 本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

6.3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应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产品质量和本标准号。

6.4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二种。

6.5 汞、砷、镉、铅、铬、铊、缩二脲、蛔虫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为型式检验项目。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检验这些项目;
6.5.1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及设备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6.5.2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6.5.3 停产较长时间重新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6.6 采样按照GB/T6680中
7.1.1.1的规定执行。

按采样方案随机采得若干瓶产品,各瓶摇匀后分别导出等量液体混合均匀作为样品。

6.7 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

取固体样品600g或液体样品600mL ,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

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人姓名。

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作为保留样品,至少保留期两个月,以备查验。

6.8 液体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100mL,置于洁净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6.9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自二倍量的包装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6. 10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 11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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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1.1 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识,产品标识应符合GB18382要求。

7.1.2 包装物的标识应标明;
(a) 产品名称;
(b) 产品规格、商标;
(c) 执行标准、肥料登记证号;
(d) 产品技术指标;
(e) 净含量和主要参数(应标明限量元素和有毒有害物质);
(f)警示符号;
(g)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h) 生产厂名、邮编、地址、电话。

7.2
7.2.1 有机水溶肥料应采用纸包装箱、无毒塑料瓶装或者按照用户要求进行包装。

包装按NY/T1108的规定执行,净含量按《定量包装产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2.2 包装好的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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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本产品无毒、无腐蚀、无放射性。

8.1.2 运输时应干燥通风,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混用,小心轻放,防治包装被损。

本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

产品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警示说明按 GB/T190 和GB/T191 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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