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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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98)清研生字第15号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申请人条件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
1、清华大学在册研究生
2、外单位委托清华大学培养的研究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基本条件
1、研究生的派出均需以学校批准的科技合作项目中有关条款为依据,结合研究生的论文方向,以合作科研的方式赴境外进行相关的试验、研究;
2、依据同一协议一般不得同时派出两人以上的研究生;
3、所需经费一般应由境外支付;
4、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不得长期(6个月以上)派出,回国后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5、在校博士生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直博生须进行资格认定后方能以博士生身份派出;
6、在校硕士生一般派出不得超过半年。

(三)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外语水平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研究生,视为外语水平合格(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除外):
1、清华大学出(国)境(境)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
2、国家六级英语考试75分以上者;
3、TOEFL考试成绩580分以上者。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身份的管理办法
1、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身份均在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
2、公派出(国)境进行科研合作的研究生不得接受境外授予的学位。

三、因公出(国)境研究生申请延长在外期限的管理办法
1、因公派出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
2、个别研究生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者,需经过其导师及所在系批准,并报学校审批。

最多只能延长在外期限三个月。

四、其他
1、长期公派出(国)境研究生从出(国)境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后第二个月恢复发放。

2、因公出(国)境滞留不归的研究生如再申请因公转因私身份,除需偿还国家培养费外,还应交纳档案保管费、出(国)境前所用一切公款(包括其导师从自身科研经费中的支出)、因公出(国)境滞留不归违约费5000元;
3、因公出(国)境滞留不归的研究生,其导师所在课题组的研究生派出将中止两年。

4、因公出(国)境研究生一般不享受制装费。

关于派出在校研究生出(国)境开会的有关规定:
一、与会经费:
出(国)境开会的费用可由导师从其科研经费中支付。

二、外语:
应通过清华大学出(国)境外语考试。

三、论文:
1、论文应被会议接受,研究生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
2、同一论文只能派出一人参加会议,若论文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完成,原则上应由导师出席会议。

(2000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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