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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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1.24
•【文号】工商广字[2006]220号
•【施行日期】2006.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为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现就执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包括:
(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
(二)暂停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
(三)暂停广告发布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业务;取消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资格。
本条所称“商品、服务的广告”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广告;“部分商品、服务”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具体商品、服务,也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商品、服务的类别。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其广告业务:(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三、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广告发布的处罚决定,可以由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交由下级机关(包括
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其辖区内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在交办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暂停广告主的广告发布。
办案机关在作出暂停广告主广告发布的处罚决定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四、停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的广告业务,停止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分别由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停止其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由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办案机关与上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处罚决定按有关规定作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依法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告知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五、作出停止广告业务处罚之前,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暂停广告业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
停止广告业务的具体起止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对已经送达当事人的停止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六、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仍从事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