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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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房屋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房屋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及房屋管理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屋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二)服务至上、用户至上;
(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四)专业高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房屋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关于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房屋的登记、统计、档案管理;
(三)监督房屋的规划、建设、维修、改造等活动;
(四)处理房屋管理中的纠纷;
(五)提供房屋管理咨询服务;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房屋管理人员的权限:
(一)对房屋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对房屋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房屋管理相关建议。
第三章人员选拔与培训
第六条房屋管理人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七条房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二)热爱房屋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房屋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房屋管理业务知识;
(三)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四)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对房屋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实行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工作态度和团队协作;
(四)工作业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房屋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房屋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地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