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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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6
•【字号】运政办发[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0.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运城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七)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我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拟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拟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
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拟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拟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拟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我市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市级保健干部和离休干部等有关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7个职能科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监察室。
(一)办公室编制5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名,职数2名
负责全市卫生事业综合性政策调研;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及市直卫生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建设,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人事劳资科(党委办公室)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卫生人力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出国政审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系统管理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卫生行业科技干部队伍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
负责卫生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属单位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及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群工作。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卫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和劳务人员输出的选拔;组织协调援外医疗队的组建和队员的选拔;组织协调我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
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全市卫生事业经费的监督使用;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平衡及管理;负责市直卫生事业财务预、决算;控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负责卫生系统医疗设备计划的申请、分配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医政科编制3名,职数1名
负责县以上(含县)医院的建立、设置、结构、床位和发展规划的审核;负责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及其他部门建立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批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药品管理工作;负责非地方性、非传染性常见病、多发病的监测、预防及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办医、个体办医的宏观管理;负责医院分级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和评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工作。
拟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拟定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五)中医药管理科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全市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全市县级以上中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建立、设置、结构、床位和发展规划的审定;负责中医医院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业务建设的管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及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中医药师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改革,参与拟定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及项目管理;承担老中医经验和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制定全市健康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防治艾滋病的有关工作;承担卫生应急的相关工作。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妇幼卫生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监察室编制1名,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
名;科级职数10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3名。
五、其它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的申报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运城市艾滋病防治中心承担全市艾滋病防治的具体工作。
(五)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
实。
(六)运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承办市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七)运城市干部保健服务中心负责市级保健干部和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运城市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是: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培训演练、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根据运编发[2005]18号《关于调整运城市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运城市红十字会由原市卫生局代管改由市政府领导联系。
六、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