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产前超声检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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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产前超声检查须知
妇幼保健院产前超声检查须知
1.根据2012年原卫生部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将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
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
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

③针对性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

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同时要尽可能多地排除其它的畸形或结构异常。

2.目前国内外许多专家主张产前孕妇至少接受3-4次正规的超声检查,即:早孕期(孕3个月前);中孕期2次:孕20-24周系统超声筛查;孕28-32周的补充随访检查或针对性脏器检查(如心脏等);临产前的超声检查;其中孕20-24周胎儿脏器发育接近成熟和完善,羊水适中,胎儿活动度好,四肢较易伸展,超声可以较好地判断胎儿的形态学结构,大致可以排除约90%以上的结构异常;早孕期由于结构发育的不完全,胎儿的很多脏器结构无法判断是否正常;晚孕期由于胎体的卷缩,羊水的相对减少,胎方位的固定,骨骼声影的干扰等,胎儿的颜面、四肢、心脏等均无法做出较好的判断。

故中孕期是筛查胎儿形态学结构的黄金时期!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胎儿的代谢性、功能性异常、渐进性的发育异常以及不宜观察的结构很难做出较确切的判断;有些腔室性的增宽(如;肾盂、脑室、消化道等)可能为一过性生理变化,也可能为异常的先兆表现或染色体异常的预兆,很难一次性做出判断,需要随诊观察及相关检查,必要时应做正规的遗传咨询。

3.我院目前超声筛查胎儿的指标是严格按照我国原卫生部的产前诊断规范要求,参考英国胎儿基金会的标准切面,结合广东省的相关文件及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具有较高的水准,得到广泛的好评和认可!但由于胎儿的特殊性,到目前为止国内外还无法将所有的胎儿畸形通过超声的手段筛查出来!超声只能尽可能地提供相关的体征或征象。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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