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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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绥滨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英文名称“Suibin Farm Produce Broker Association”,缩写为“SFPBA”。

第二条本协会的成员为绥滨县从事农产品经纪业务的个人、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社(中心)、社团组织等。本协会是上述成员单位及个人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致力于构建诚信体系、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更好地为“三农”工作服务,在农产品经纪人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会协会登记机关绥滨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绥滨县农业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管理经纪人队伍;

(二)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开展配套服务;

(四)引导农产品经纪人为“三农”创业,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

作;

(五)总结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抓好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强化社会责任;

(七)组织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流,帮助农产品经纪人解决实际问题;

(八)表彰行业中的优秀企业和个人;

(九)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公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与农产品经纪相关的业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会员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及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服务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各项有关规定;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个人信用档案等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有会员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罚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见;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各机构的设立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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