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普查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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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普查的方案
一、普查工作时间支配
普查工作从2023年3月1日起到2023年9月20日止,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扬动员阶段〔3月1日-3月20日〕;
其次阶段:普查清理阶段〔3月21日-8月25日。

其中:3月21日-5月25日,普查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阶段;5月26日-8月25日,普查符合城乡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对象阶段〕;
第三阶段:整改总结阶段:〔8月26日-9月20日〕。

二、普查对象及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县全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群众和符合城乡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

〔二〕普查要求: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群众。

进一步复核低保人群状况。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委会对辖区内低保对象全面入户调查,重新核定低保家庭成员就业、人均收入改变状况、低保成员改变状况;并在村〔居〕委会重新公示。

重点排查:〔1〕城市低保对象中a、b、c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除年老病残、丢失劳动力量、生存条件恶劣的其他对象,〔2〕有劳动力量、有收入来源的低保。

2.进一步清查享受低保的`群众是否严格根据政策分类施保。

3.普查符合城乡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

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严格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方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三〕普查重点
此次普查重点的重点是:进一步清查在低保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等问题,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是否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是否做到“应退尽退”,对有群众反映或调查状况不清等低保家庭是否列入回访名单。

加大对以下人群的普查登记:1.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固定工资,家庭成员享受了城乡低保的对象;2.经人事、组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仍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讨论生、大、中专毕业生;3.有固定工资且具有抚养、赡养义务,不尽应尽的义务,其家庭成员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4.收入发生了改变,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5.城乡低保对象因各种缘由死亡的;6.城乡低保对象户口迁移出我县的家庭;7.群众反映剧烈不符合城乡低保政策规定的低保对象;8.符合城乡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城乡低保普查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根据三个阶段的详细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普查质量。

注意实效,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一个阶段结束后,准时上报阶段性工作小结,并于9月25日前向民政局办公室上报普查工作总结和普查报表。

〔二〕加大宣扬力度。

做好普查工作和城乡低保政策的宣扬工作,做到城乡低保政策、法规家喻户晓。

〔三〕加大公开透亮力度。

普查范围要做到全掩盖,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要在乡〔镇〕、社区〔村〕重新公示;对群众有看法的城乡低保对象,要再入户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纳入低保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进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保证普查工作的公开、公正、公正。

〔四〕规范普查档案。

各乡〔镇〕、街道办事要统一印制表格,确保低保普查工作的规范性。

加强低保档案的管理,健全城乡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一户一档一册,适时将低保对象申请、证明材料和评议会审记录、审核审批等资料汇总成册,做到每户档案齐全,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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