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金融衍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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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金融衍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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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金融衍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资委及所属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资委及所属企业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第三条国资委及所属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四条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要求,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定期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识别和解决潜在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八条国资委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原则、流程和方法,确保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所属企业应建立风险限额管理体系,设定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限额,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状况,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国资委负责对所属企业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对金融衍生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件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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