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方案审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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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方案审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电方案审批流程,维护用电安全,保障用电可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临时用电方案审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临时用电方案是指非常规使用电力设备、电力线路,在正式用电前需制定的临时用电计划。
第四条临时用电方案审批应遵循规范、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机构
第五条市、县电力监管部门是统一管理、审批临时用电方案的机构。
第六条电力施工单位、用电单位可向市、县电力监管部门申请临时用电方案审批。
第七条市、县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临时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电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二)临时用电方案的制定依据和实施计划;
(三)安全防护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市、县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于不能审批的临时用电方案,市、县电力监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市、县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对符合规定的临时用电方案,市、县电力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发放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得到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县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批准的临时用电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县电力监管部门有权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发现问题或隐患,市、县电力监管部门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县电力监管部门可暂停其临时用电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市、县电力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临时用电方案审批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共同维护用电安全和用电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