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案件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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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中更好地贯彻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中更好地贯彻刑事和解制度

浅议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中更好地贯彻刑事和解制度作者:朱姗姗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刑事和解也已适用几年。

本文通过对东阳市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各类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存在的弊端,结合实践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当事人和解及规范刑事和解等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期冀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刑事和解;司法资源;国家补偿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的保有量越来越高,直接导致交通肇事案越来越多。

如何正确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既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涉及公共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中贯彻好刑事和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特征当前办理刑事案件以笔者所在东阳市为例,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东阳市检察院已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193件193人。

从办理该类案件情况看,具有以下特征:(一)绝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均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由于侦查交通肇事案件侦查期限至多7天,民警难免就案办案,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无法交纳足够赔偿金情况下,一律将案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见表1。

(二)定罪不捕比例大大高于一般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不捕率达到24.9%,大大高于整体不捕率的10.4%。

(三)批准逮捕后仍有较多案件被取保候审批准逮捕后因赔偿被害人而获得被害家属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数远远多于其他刑事案件。

(四)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判实刑率低因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达成和解而相对不诉案件比判实刑案件还多,且判缓刑案件占全部交通肇事案46.6%,见表2。

二、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工作中的弊端通过对交通肇事案件特征分析不难发现,当前该市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工作存在三个弊端:(一)浪费司法资源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都走完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审判每一个环节。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实质,必须了解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沿革。

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2年,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

1983年以来,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此时,虽然刑法确立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进入新世纪,我国继续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斗争,但所处的时代背景与198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际司法运用过程中,此时的‚严打‛已经与1983年的‚严打‛大不相同,整个司法运作更加冷静、理性,司法体系的程序意识已经明显提高。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浙高法[2009]282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9〕28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缓刑的适用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指的是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犯罪 嫌疑人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减轻刑罚力度或者采取非刑罚 措施,以减轻社会压力和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则是指对于某些严重犯罪或恶性 犯罪要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从重从快惩治,以维护社会稳 定和人民安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征
03
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人道性和人权保障的特点。它强调在惩罚犯罪 的过程中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其人身自由、 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性
刑法应尽量避免干预社会秩序,在必须干预时,也要尽量 缩小干预范围和程度。
在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下,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刑 法的经济性、刑法的必要性、刑法的狭义性。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它强调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背景的不 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它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犯 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根据其个人情况和案情严重程度来决定 是否适用宽大或严厉措施,以实现公正合理的处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应用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来展望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的是在惩罚犯罪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 和社会背景的不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 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2010年05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这就给我们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依法从严要求。

在审判活动中这一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内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依法从宽的一面,还要注重依法从严的一面。

依法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一定程度上说,严是基础,是前提。

没有惩罚,就谈不上宽大。

正如《意见》指出的:“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影响,防止一味从宽。

”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犯罪高发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要遏制严重犯罪高发的势头,必须有严的一手。

该严不严,该重不重,就起不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就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有对较轻犯罪和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从宽的一面,又要有对较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从严的一面,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的通知》

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缓刑的通知》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缓刑的通知》浙⾼法(2014)42号本省各级⼈民法院:我院于2009年8⽉21⽇下发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缓刑条件的被告⼈可以适⽤缓刑;同时,⼜要防⽌适⽤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发⽣,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重伤三⼈以上等六种情形规定为“⼀律不适⽤缓刑”,对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等五种情形规定“⼀般不适⽤缓刑”。

此后,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2010年1⽉14⽇我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执⾏<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符合《意见》第⼀条第⼆款“⼀律不适⽤缓刑”情形,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刑的个别案件,须报请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我院备案。

对于符合意见第⼀条第三款“⼀般不适⽤缓刑”情形,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刑的少数案件,须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年来,全省法院认真执⾏以上规定,有⼒地配合了交通整治,为我省近年来交通事故及死亡、伤残⼈数逐年下降做出了成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继续遏制交通肇事犯罪,保护⼈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更加稳妥地执⾏好《意见》和《通知》精神,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通知如下:⼀、对于交通肇事犯罪,仍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具有《意见》中规定的⼗⼀种控制适⽤缓刑的从严情节,应当从严惩治,特别是对具有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等情节的,仍要严格控制适⽤缓刑。

对犯罪情节、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当事⼈和解并符合适⽤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缓刑。

⼆、对于符合《意见》第⼀条第⼆款“⼀律不适⽤缓刑”情形,需要适⽤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刘懿华(541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全州)摘 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刑事速裁;宽严相济;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当前刑事案件的特点以及具体司法实践,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性。

然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一、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1.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认识有待提高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三个不正确的倾向:受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影响,怕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宁重勿轻;片面认为宽严相济就是宽就是轻,一味从轻;不能始终如一坚持宽严相济。

2.贯彻宽严相济的程序、方式、标准上有待规范各地做法不同,有的甚至出现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做法,如暂缓起诉、检察官主持调解,对重伤害、严重犯罪也调解做不诉等。

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标准不够具体、明晰。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严”和“从宽”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适用。

但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宽”“严”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司法部门之间也缺乏统一的认识。

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规定“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缺乏相关配套规定,难以保证分案起诉的质量和效果。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要载体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当前检察机关各部门在检察工作实务中致力于探讨和实践的重要内容,本文笔者就以对两个交通肇事案件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及起诉的两个不同处理决定为切入点,分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以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提供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宽严相济;相对不起诉;交通肇事;刑法谦抑;区别对待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对我国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司法实践予以指导。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人手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实务中的适用。

一、案例的提出案例一: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09年11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方向驶往瑞安市塘下镇方向。

下午5时许,沿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盛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盛明路与双桥路“T”型交叉路口地段,在左转弯过程中,车头左侧碰撞自西向东横过路口的行人虞某某,造成虞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1月20日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已赔偿被害人虞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

案例二: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2010年2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方向驶往瑞安市区。

当晚6时30分许,途经104国道1928KM+395M即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村人行横道地段时,车头左侧碰撞在人行横道上自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而谢某某被撞倒在地后又被其他机动车多次碾压,造成谢某某死亡。

宽严相济政策背景下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问题和规范

宽严相济政策背景下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问题和规范

尴 尬 , 为 严 重 的 是 , 种 状 态 容 易 诱 发 司 更 这 法 腐 败 , 能 导 致 相 对 不 起 诉 在 交 通 肇 事 可 案 件 中 全 军 覆 没 , 最 终 成 为 剥 夺 检 察 官 并
不起 诉 权 的导 火 索 。 1交 通 肇 事 案 件 相 对 不 起 诉 的适 用 条 . 件 无 权 威 统 一 的 规 定 , 致 “政 出 多 门 ”, 导 适 用 条 件 有 不 断 被 突 破 的危 险 。 客 观 地 说 , 当前 形 势 下 , 交 通 肇 事 在 对 相 对 不 起诉 是 又爱 又 恨 。爱 是 因为 通 过 相 对 不 起 诉 , 成 了 双 方 和 解 的 最 后 步 骤 ,1 完 4=
过 程 中出 现 的 问题 也 在 不 断 积 累 。 由 于存 在着 检 察 官对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这 一 高 度 概 括
在 对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适 用 相 对 不起 诉 的标 准 上 , I省  ̄ 、 至 同一 省 份 的 不 同 地 区产 不 N q-甚
而从 倍 受 诟病 的 免 予起 诉 演 变 而来 的 不 起 或 者 说 过 于 笼 统 的 法 律 依 据 的 不 同 理 解 ,
[ 收稿 目期 Jo 9—1 0 2o 1— 9 [ 作者简介] 韩洪伟 (99一 , , l 16 ) 男 1东枣庄人 , 市市 中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主任 。 1 枣庄

8 ・ O
韩洪伟
宽严 相 济 政 策 背 景 下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适 用 相 对 不 起 诉 的 问题 和规 范
多 适 用相 对 不 起 诉 。对 于 不 起 诉 权 是 否 会
步 使  ̄ X- 起 诉 在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中 地 位 N '不 - J

论交通肇事刑事强制措施之完善

论交通肇事刑事强制措施之完善

论交通肇事刑事强制措施之完善摘要:在交通肇事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应当按照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程序正义等原则来完善现有的刑事强制措施。

关键词:交通肇事;刑事强制措施;无罪推定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形成一个强制力度轻重衔接的体系,基本能够适应刑事案件的各种不同情况,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我国交通肇事刑事强制措施现状(一)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普遍性,法律规定模糊,缺乏明确的针对性,缺少针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具体解释及规定。

1.至今划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年8月21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3号)规定事故责任仍是涉嫌交通肇事的主要条件之一,《通知》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或者无证、酒后、逃逸等致人重伤的肇事者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然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可以先行拘留”。

这就产生了到底是先做出事故认定再拘留,还是先行拘留,再做事故认定的问题。

2.事故认定中当事人责任的划分至今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人为因素较大。

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事故认定的专业机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技术上无法对事故认定提出反对意见,这使得交通肇事案件从立案伊始就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司法制约。

3.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冲突,可操作性不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2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34、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法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闽高法〔2015〕260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高法〔2015〕26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一年多来,对规范全省法院交通肇事罪等十五种罪名的量刑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有关司法解释对部分罪名的定罪处刑标准作出新规定,需要对“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修改。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省法院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此次修改的内容(一)强奸罪1.将第4条修改为:“强奸同一妇女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在第5条后增加2项:“(5)多次奸淫的;(6)造成未成年幼女怀孕的”。

(二)盗窃罪将第2条第(4)项修改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超过三次的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三)职务侵占罪1.将第1条第(1)项修改为:“职务侵占达到数额较大1万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1条第(2)项修改为:“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30万元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将第2条第(1)项修改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第2条第(2)项修改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但犯罪数额不满200万元的,数额每增加3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数额超过200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目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成为检察机关指导司法实践的基本刑事政策,但如何正确理解“宽”和“严”的确切含义,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则仍是司法实践的最大难点。

必须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适用的原则有一个全面、确切的理解,才能够在检察实践中作到在个案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适用。

标签:检察机关;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据此,关于其内涵,目前权威的解释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①由此可知,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分清犯罪轻重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的严,该宽的宽,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度。

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1]。

具体如下:(一)寬严相济之“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权保障 的精神,有利于保护犯罪者的合法 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 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司法 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推动刑事 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高司法 公信力。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应用
实践现状
确立了基本的刑事政策框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已经确立了基本的框架,明确了宽和 严的重点和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 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 务能力,确保受援对象获得优
质法律援助。
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加强与各国在打击跨国犯罪、腐 败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推进国际刑事司法改革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提高我国刑事 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水平。
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加害 人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 赔偿协议,以减轻加害人 的刑罚。
改革强制辩护制度
确保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 的帮助,特别是在重大案 件中。
完善上诉程序
为被告人提供更加公正和 有效的上诉渠道,确保其 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法律监督机制
1 2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
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 正。
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 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 督,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人权保障与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人权保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罪犯的人权保障力度,防止刑 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
现象的发生。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经济 困难或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提供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1. 引言1.1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理念之一,旨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前毖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实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的公平与正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司法部门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存在理念上的不统一和执行上的不均衡,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过轻或过重,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和不明确的地方,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容易出现片面理解和误解。

为了更好地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司法部门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这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既要考虑到惩罚犯罪行为的严肃性,又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和教育,使其得到改造和重返社会。

这种政策的内涵在于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关注和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和社会权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即坚持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和人文关怀。

这种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充分考虑个案具体情况、综合权衡法律利益和人道主义关怀,以实现刑事法律的正义和人性的关怀的统一。

2.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现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在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我国刑法体系较为复杂,各种法律规定和条文繁杂,刑事政策的执行需要充分依据法律精神和立法意图,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解释偏差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上接第211页)摘要: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得减少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宽”就是宽大、宽缓,代表刑事政策的宽和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济”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关键。

交通肇事犯罪刑事和解的弊端

交通肇事犯罪刑事和解的弊端
无法忽 略 的弊端 , 须予 以重 视 。

不起诉 7 人 , 7 交通 肇事 罪 l : 08 相对 不起 诉 19人 , 2人 2 0 年 3 交 通 肇事 罪 5 8人:0 9 20 年相 对不起 诉 2 7 , 8 人 交通 肇事罪 15 。 5人

交通 肇事 犯罪 刑事和 解 的概念
从本世 纪初 , 北京 、 津 、 江 、 苏、 天 浙 江 山东 等省市 的检察机 关
三、 交通 肇事犯 罪刑 事和解 的弊 端
交通肇 事犯罪 进行刑事 和解 , 在一 定程度上 有利于 被害人一 方得 到赔 偿 , 对促 进社会 和谐 具有 一 定的作 用 , 该制度 在实施 但 过程 、 实施 效果及 社会 影响 等方面 仍存 在一 些弊 端 , 主要 有 以下
处 三年 以下有 期徒 刑或 者拘役 ; 第二 类 , 交通 运输肇 事后逃 逸或 事 故死亡人 数却 占世界交通事 故死 亡总数 的 1%, 6 且连续 六年居
者 有其他 特别 恶劣情 节 的 , 处三 年 以上七年 以下 有期徒 刑 : 第三 世 界第一 位 。 因此 , 。 对交 通肇 事犯 罪案件 进行 和解 , 其所涉 及 的
近 几年 , 为实行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策 , 京 、 北 上海 、 浙江 等地 安全装 置不全或 者安全 机件 失灵而驾 车 、 明知是无牌证 或者 已报 都 实行 了轻微 刑事 案件 的和解制度 , 交通肇 事犯罪 案件成 为 了各 废的 机动车 辆而 驾驶 、 重超载 、 严 为逃 避法律 追究 而逃 离事故现 地刑 事和 解 的主要 案件 。交通 肇事 犯罪 刑事 和解 制度 不仅 有利 场 的 除外) 入刑事 和解 案件 的范 围 。文 件下达 后 , 纳 浙江 省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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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案件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尝试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要全面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指导意义,自觉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执法办案活动。

下面,笔者结合本县检察院工作实际,谈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实施情况以及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实施情况今年来,我县检察院针对县内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大胆探索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轻缓处理机制,努力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基础上促进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今年1-5月份,我院共受理提请批捕交通肇事犯罪3件3人,均批准逮捕,受理审查起诉68件68人,提起公诉63件6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5件5 人。

受理案件数年均递增50%,提请批捕案件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占比由2006年的15%下降4.4 %,不起诉案件实现零的突破,交通肇事案件不诉率为7.4%,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明确原则和标准,确保轻缓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合法规范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必须在严格遵守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确定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即“一个必须和三个有利于”。

“一个必须”就是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保证实行轻缓刑事政策于法有据。

“三个有利于”就是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要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在执法过程中统一执法标准,力求准确把握法条内涵和具体司法解释,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针对县内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我院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出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处理若干意见》,《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经到位或能够确保到位,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一般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意见》还规定了适用不起诉的五种条件:“一是致一人死亡事故中,行为人证照齐全,无酒后驾车、无逃逸等情形,二是在事故中仅承担主要责任;三是行为人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等情节;四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适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五是被害人亲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同时符合五种条件者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不诉要求、是否聘请律师等,一视同仁,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处理办法的出台,统一了认识,规范了办案程序,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既提高了批捕案件质量,又保证了办理此类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二)把握环节和方式,确保轻缓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宽严有序1、依法决定不捕不诉。

对符合条件的轻微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依法适用不批捕、不起诉。

今年,我院对交通肇事案件除有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等严重情节外,一般都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对公安机关仍坚持要报捕的,无逮捕必要的,一律不批准逮捕。

对情节轻微,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

今年1-5月份,批捕交通肇事案件3件3人,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占比由2006年的15%下降到4.4%。

对5名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如犯罪嫌疑人戴某,系XX市人,今年4月11日其驾车途经XX市XX镇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因案发后其能主动报警投案,且按协议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民事损害计人民币4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书面请求不追究戴某的刑事责任。

为此我院认真审理,决定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这样,给了犯罪嫌疑人戴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还防止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2、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对交通肇事犯罪情节虽然严重,但在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的,且能积极主动给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赔偿的,提起公诉后在量刑建议中依法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如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三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冯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予以全额赔偿70余万元,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也对冯某表示谅解,故我院综合考虑,提起公诉后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对需要移交法院判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并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我院公诉部门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 督促其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交通肇事案件及早提交公诉, 尽量避免逮捕后无需继续侦查而无谓地的羁押;对能够保障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对交通肇事案件尽快移交法院审判,从而确保轻罪案件得以及时结案。

今年1-5月份,我院公诉部门受理交通肇事案件68件68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61件61人,普通程序简化审5件5人,两项占交通肇事案件的97%,不仅节约了资源,而且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

(三)注重过程和效果,确保轻缓处理交通肇事案件公正实效为确保交通肇事案件轻缓处理合法规范并取得实效,我院对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处理的每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严格做到三点,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达到有机统一。

1、规范程序。

对适用轻缓政策的交通肇事案件有严格的报请审批制度。

先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包括案件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民事赔偿的具体情况、所听取的当事各方的处理意见和诉讼追求等,然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经全科集体讨论意见一致后,再提交由分管检察长根据检察委员会的授权批准,并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备案审查。

在此环节中,如有不同意见的,虽可提出适用相对不起诉,但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强化和解。

办案中,我院坚持和解原则,在检察环节,主动做好检调对接工作,承办人积极引导和做好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

如今年4月,公诉科受理的犯罪嫌疑人施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在办案干警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施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家属损害赔偿计人民币15.4万元,被害人家属主动书面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我院根据规定及时对施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今年1-5月份,我院共通过“检调对接”成功调处交通肇事案件5起,涉案总金额58万余元,实现了检察工作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机结合,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3、加强监督。

对不捕、不诉的交通肇事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规定对人民监督员有不同意见的案件,认真进行复议复核。

院案件督导组定期对轻缓处理的交通肇事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以确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实施。

今年来,我院还没出现一起因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而引起的申诉和上访,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理论层面:缺乏系统性目前,从理论上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探讨较多,但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与局限性,表现在结构设计有欠系统科学,内容有欠全面完备,仅注重于刑事政策的策略,没有集中反映现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的需求,不是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标,不是以引领整个刑事工作的运行方向,因而作为一项总体基本原则是欠缺的。

另外,对于是否符合法目的性原理要求,其制度的法理权源及其基础是什么、现实的根源又在哪里、可供其构建应用的要索有哪些等问题未有较为系统的研讨。

(二)实践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多是一些原则而笼统性的规定,具体的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全部依赖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

另外,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也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畏首畏尾。

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

而且司法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对于一部分执法者而言,可能会面临多用多担风险,少用少担风险的尴尬局面,而不用或者谨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同时,在上、下级业绩考核中也制约此政策的应用。

四、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一)要正确把握三个基本原则。

原则之一,严格执法。

对一般犯罪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原则之二,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的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尤其是对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社会恐慌的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用适时介入的侦查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快捕快诉,体现依法从严,从重的一面,增强打击的实效性,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建立“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与此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的要从宽,从严的要从严,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建立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人大法工委的监督下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原则之三,注重效果。

执法办案既要保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从机制上保障,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1、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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