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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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保障
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使用的警用
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安全、便捷
的原则,保证执法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用装备器材的领用、保管、使用、更
新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警用装备器材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警用装备器材知识培训,提高
执法人员的技能和应变能力,确保他们正确使用警用装备器材。

第二章警用装备器材的领用与归还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和定期更换
警用装备器材。

第七条执法人员领用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程序进行,必须经过领用手续的登记和确认,并签署保证材料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执法人员如需使用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提前向单位报备,并经
过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方可领用使用。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爱护和合理使用警用装备器材,不得私自转
借或私自擅自处置。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辞职、调动或者退休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归还领
用的警用装备器材,如有损坏、遗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章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与维修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划定专门的存储场所和仓库,设立专人负责警
用装备器材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和使用登记应当做到实名制,包括领用
人员、领用时间、归还时间等,以供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人应当做好警用装备器材的防火、防水、防腐蚀等工作,确保其质量和功能完好。

第十四条警用装备器材一经发现有非正常使用、大面积破损或失效的
情况,保管人应当及时上报,并停止使用,待处理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
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用装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
确保其正常工作和使用。

第四章警用装备器材的更新与淘汰
第十六条警用装备器材在达到使用寿命或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
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情况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老化、损坏的警用装备器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
以有回收、修复、报废等方式。

第五章警用装备器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用装备器材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警用装备器材是否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装备器材的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和维修人员,确保警用装备器材的性能完好,及时解决执法人员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用装备器材的研制和开发,不断提高警用装备器材的科技含量和性能。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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