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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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1. 假冒伪劣产品的定义
(1)假冒伪劣产品,通常是指伪造某种货物或服务的假冒伪凭或低劣的货物,是以欺骗消费者或卖方谋利为目的,以非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违反法律法规,贩卖不合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
(2)低劣产品是指非法操纵手段,在生产、批发或零售过程中,造成质量不稳定甚至为了获取短期利润,而生产、批发、零售质量明显低劣产品,构成财产和恶意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的产品。
2. 立案条件
(1)依法假冒伪劣产品干犯刑法的行为;
(2)广泛流布或流通的仿冒产品,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涉嫌生产、批发或零售质量明显低劣的产品,财产损害较大或者后果严重;
(4)反复出现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顽疾难治;
(5)为逃避负责或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6)犯罪嫌疑人有重大案值;
3. 立案依据
(1)涉嫌假冒假伪劣产品罪有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关于把握假冒伪劣产品类案件立案标准和依据的《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条例》;
(3)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加强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立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5)办理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程序中应遵循的查处规则。
4. 立案标准
(1)调查证实假冒伪劣产品;
(2)罪名清楚、作案特点明显;
(3)证据足以建立据实的犯罪性质;
(4)案情较重、后果严重;
(5)案件已调查取证完毕,可认定为犯罪以外的案件;
(6)有重大案值,影响公众的的恶性事件;
(7)涉案实际损失很大,影响社会稳定;
(8)案件复杂,受害人众多;
(9)受到党中央和国家有关负责部门安排,应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