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厂商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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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厂商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督促协力厂商确实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令及本公司环保有关规章,特订定本规定。

一.第二条至第十二条所称协力厂商,包括协力厂商之分包商或转包商。

二.协力厂商之分包商或转包商依本规定受处罚者,该协力厂商应负连带缴交罚款或连(补)偿之责任。

第二条协力厂商及所属人员违反下列规定者,每次罚款一千元:
一.各类废弃物应自行分类,除可燃之生活垃圾、不可燃之铁铝罐金属、玻璃容器及可予标售之废纸,应置放于各现场资源回收收集箱外,其余皆应依厂区废杂物分类管理要点规定,按类别自行送至指定地点堆存。

二.施工产生之土方、混凝土块、砂石、沥青等,应自行运出厂外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三.自行送往资源回收场之可燃垃圾,除回形针、钉书针、钉子及不易拆解之复合材料外,不得混有金属铁件。

四.不得将污(如手套、破布、木块、便当盒、塑料袋等)及废钢(如钢胚端头、工程下脚料、焰切凝结块状物、报废零件、钢索等)放入存放氧化铁锈皮之除锈坑或装柜内。

五.协力厂商及所属人员停放在厂区内之汽、机车,经本公司按废弃汽机车清理作业(ES-Y930-)认定为废弃汽、机车者,应在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内移除。

如有违反,除罚款外,本公司并得洽请资源回收
机构吊离,协力厂商不得异议;如吊离之废弃汽机车为协力厂商所属人员所有,而该人员异议时,概由协力厂商负责处理,并担保本公司不因而负担任何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害。

第三条协力厂商应经常保持工地之整洁,所有剩余料及其它本公司供应之材料,均应按本公司区域负责人员之指示,送至指定地点放置。

废杂物则应按厂区废杂物分类管理要点之规定办理,不得随地抛弃或占为己有。

如因作业造成道路毁损或环境脏乱,应由协力厂商主动派员修缮或清理干净,若因而导致任何意外事件,概由协力厂商负赔偿之责。

第四条协力厂商应依法令确实做好空气、水、噪音、毒化物质、废弃物等污染防制措施,如因协力厂商原因造成污染者,除本规定另有规定者外,每次罚款三千元,并由协力厂商负清除、处理该污染物之责,如因而造成本公司损失者,并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协力厂商载运废弃物、废土或资源化副产品,如有下列行为者,每次罚二千元:
一.未依本公司指定之路线行驶;
二.对所行驶道路,未每日多次洒水至尘土不致飞扬程度;
三.污染路面,未即清扫或用水清洗干净;
四.未依本公司规定装载,或车斗未加盖或未清洗轮胎、车体者。

协力厂商因前项事由导致污染或损害,应负清理及赔偿之责。

协力厂商因第一项事由导致厂外沿途居民抗议者,每次罚款一万元。

协力厂商于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本条规定之事由者,本公司得终
止合约。

第六条协力厂商载运之废弃物、废土或资源化副产品应依本公司规定之作业方式、作业地点及装卸运输路线为之,不得任意贮放、换装、夹带、增减或倾倒。

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二千元,并须负清理、复原及将该废弃物、弃土或资源化副产品载运至本公司原指定地点卸除之责。

本公司并保留随时终止合约之权,协力厂商不得异议,如致工期延误损失,概由协力厂商负责。

第七条协力厂商作业车辆、作业内容及应置备文件数据,应符合交通监理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法令之规定。

载运弃土车辆限于下午五时以前,由本公司东三门进出,但经项目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协力厂商不得将废油或废液任意倾倒于本公司内,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一万元,并负清理、复原之责。

第九条协力厂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由厂外载运废弃物入厂并任意弃置于本公司内,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二万元,并负清理、复原之责。

前项情形本公司得终止承揽合约,协力厂商不得异议。

第十条协力厂商作业机具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或现场管理人员之指挥装卸,严禁擅自改变装卸方法、物品内容、载运数量及盛装容器等,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二千元,其所造成污染或损害,协力厂商应负清理及赔偿之责。

一.为确保本公司缴纳空气污染防制费之营建工程,其协力厂商之施工机具所使用油品,符合环保主管机关所定标准,本公司得要求协力
厂商开启机具之油箱,俾由本公司抽取油料进行检验。

协力厂商如不配合本公司要求,或检验结果不符环保主管机关所定标准者,每次罚款三千元。

协力厂商并应依契约执行单位之指示,将该机具驶离厂区。

契约执行单位就前项处理经过,均应留存书面纪录。

第十一条协力厂商作业机具及运输车辆作业中,如发现有立即危险之虞者,应立即停止作业,紧急疏散邻近人员,设置警戒管制区并向有关机关及本公司有关单位通报,且应立即采取防止事故衍生或扩大危害之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协力厂商如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令,肇致本公司须负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者,协力厂商应就本公司因履行各该责任所生之损害、损失或费用,为完全(补)偿。

协力厂商因执行承揽工作引发民众抗争者,应自行负责疏解。

本公司如被牵连涉入可归责于协力厂商之民众抗争事件者,协力厂商应对本公司因而发生之损害、(包括对民间之赔《补》偿)或费用,为完全(补)偿。

协力厂商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令,而依第一项规定应为完全(补)偿者,每次罚款五万元;同一契约累计达四次以上或再犯同一违规行为者,除罚款外,并于本公司网站公告停止该类个案工作承揽权三个月。

第十三条协力厂商及其分包商、转包商依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之一及第十二条规定受处罚者,契约执行单位应按协力厂商环保绩效考核基准表之扣分标准,统一扣减该协力厂商日常绩效考核之分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生产副总经理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

附件
第三方环保绩效考核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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