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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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 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改革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 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 义。
基本原则是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
改革方案主要任务是: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 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 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 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的意见
20xx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的意见
01 意见全文
03 优化通知
目录
02 补充内容 04 内容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是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意见》释放出多重对纳税人缴费人的利好,并逐项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表。
其中,在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方面:
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 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 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改革方案总体要求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 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 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 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 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 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 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 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
在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方面:
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 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 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内容解读
解读二
解读一
解读三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 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 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 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 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补充内容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 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 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补充了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意见全文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 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变更Βιβλιοθήκη 记操作流程(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 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 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 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 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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