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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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的通
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的通知
浙环发〔2011〕78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环保管理,督促引导上市与拟上市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持续提升企业环保行为和环境形象,更好地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避免因上市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特就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
企业申请上市或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由环保部门出具意见的,环保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上市环保核查:
(一)核查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处罚或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累计罚款不超过10万元,没有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三)企业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四)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环保设施适应污染治理要求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五)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隐患,可能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引发环境安全事件的企业,必须落实防范和整治措施;
(六)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必须配备污染事故防治设施和应急物资等,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每两年一次开展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七)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有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八)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省内规定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九)通过ISO14001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十)建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已按要求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环保管理台账;
(十一)企业环保信用良好,纳入我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最近1次信用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类企业;
(十二)废水排放口按标准化要求设置,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及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十三)按要求关停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的生产线,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十四)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十五)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需按期完成上市时承诺的有关整改内容;
(十六)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相关信息,并同步披露环境安全隐患分析材料。
二、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规程
(一)环保核查规程
对企业申请上市和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环保核查实行分类管理:
1.对一般生产性企业,环保核查程序分为5个环节,即:企业申请并提交环保核查报告、环保部门受理、专家审查和评估、核查意见公示及出具核查意见。
具体如下:
企业向省环保厅提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相关设区市及县(市)两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及各类相关材料;
省环保厅受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为肯定结论,且非我省为主核查的跨省企业,省环保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预审意见;评估意见为肯定结论,且由我省组织核查的,在省环保厅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存在环境群体性事件风险及其他问题的企业,还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同步公示;
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2.对尚未开工建设或还未正式投产的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收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和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3.对非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收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和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4.对核查期内获得“省环保信用企业(”绿色)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在提交核查报告、相关设区市及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和公示的基础上,省环保厅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5.对核查期后一年内向省环保厅申请出具补充核查意见的企业,在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补充意见;超出1年不满3年的,在提交补充核查报告、评估机构现场检查、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为其出具核查意见;超出3年的,需重新进行核查。
(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2.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报告,市、县(市)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企业负责人应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
上市企业在履行上市环保核查制度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环保部门将按规定终止核查。
2.对于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及时完成整改。
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出具书面整改承诺,省环保厅将酌情出具核查意见,并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
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整改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并将企业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在承诺期满后1个月内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3.重污染行业特别是涉重金属排放的上市企业应加强对企业排污情况,周边水、气、土壤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的日常检测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企业周边环境安全。
4.证券中介机构应及时提醒拟上市企业或再融资企业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
对应经而未经上市环保核查程序擅自向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的,省环保厅将视情况责令企业补做环保核查,并对相关证券中介机构进行通报。
三、建立健全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企业上市环保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梳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名单,提前介入为企业上市做好服务。
要积极会同当地金融办(上市办)对证券中介机构、当地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开展环保培训,指导相关单位和企业系统了解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流程、环保要求,帮助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前做好环保整改工作。
(二)规范上市环保核查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在为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预审意见时,应如实反映企业环保情况,不得瞒报企业近三年的环保违法行为。
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故意瞒报行为、应经而未经上市环保核查擅自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件的市、县(市)环保部门,省环保厅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三)加强上市企业日常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上市企业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上市企业的环保先进性和示范作用,要建立“一人一企”或“一人多企”的定向联系制度,将通过上市环保核查企业的环保监管包干到人,落实责任,切实督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
对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重污染企业特别是涉重金属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周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应当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结果由各级环保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公布。
(四)开展全省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环保检查
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份之前开展对已通过核查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的环保检查,由各设区市环保部门汇总检查结果,按要求以表格形式上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将组织力量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
对检查中发现达不到相关要求或未及时完成承诺整改事项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上报证监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证监局。
(五)树立一批环保标杆式企业
各级环保部门要推荐一批污染防治有突出成绩的上市企业,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开展行业内技术交流,提高广大企业环境意识,促进整个行业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环保管
理水平提升。
(六)开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当地上市企业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企业名单等信息,有关信息统一纳入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系统;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各类环境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上市企业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同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上市企业特别是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必须以环境快报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可能对上市企业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环保重大事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
2.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5.《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企业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环境重大事件。
企业环境信息应严格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行披露,并及时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企业就披露的环境信息提交环保核查中介机构审核。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企业上市检查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浙江证监局、宁波证监局,省、市金融(上市)办。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12日印发
第二篇:公司上市环保核查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内容
对于首发申请上市的公司,环保核查的时段为正式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同前者;如属于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则核查时段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以发文日期为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保护核查的工作程序要求,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核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相关要求执行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方案。
4、在核查时段内项目没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申请者应立即履行相关的环保管理程序。
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申请者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
(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1、申请者应达到的要求: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查阅申请者下属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排污申报登记表、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明,以及环保主管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
(1)核查时段内企业报送环保主管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污染物排放情况;
(2)当地环保部门向企业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
(3)企业出示的有效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满足排污许可的情况;
(4)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排污缴费单据统计表);
企业所在地未实行排污许可和申报登记的应予以说明。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完成各级环保部门给企业下达的其它污染物总量指标。
2、逐一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是否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对象,对于属于减排对象的企业,逐一载明:
(1)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附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通知书);
(2)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
如果没有总量减排任务,应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污染物排放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核查污染源的位置及配备的相关设施,并查阅有法律效力的环境监测报告。
(1)污染源设置的规范化以及自动监控系统(技术报告中说明国家、地方环保部门对核查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的执行情况)。
(2)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分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3)排放设施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目前是否已经采取了工程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申请者应该制定整改方案;正在实施整改措施的,应说明进展情况。
(五)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无害化处置达到100%。
2、按不同类别废物进行核查,包括现场核查临时和永久贮存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应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完备及运行,查阅
有关废物综合利用和转移的记载;准确地说明废物的最终去向。
(1)核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方法。
属于综合利用的,应说明综合利用的方式。
(2)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和使用情况。
(3)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焚烧处理装置的合法性(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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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场内使用临时贮存设施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产生危险废物而又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企业,附接收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方式,立即整改,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六)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2、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并应确认现场核查期间各生产经营企业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环境保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如发现环保设施存在停运、闲置的现象,应向申请者了解具体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核查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效果等。
(七)不使用违禁物质与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使用的工艺、设施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2、通过查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
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专门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八)企业环境管理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查阅企业的组织机构架构图,确认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配置的人力资源;对于使用、生产、加工、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补充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的核查。
(1)核查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
(2)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说明重大危险源及分布,环境风险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应确认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重大环境风险事故及处理情况。
(3)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不完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
(4)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九)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查阅企业的有关环保档案材料、并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说明核查企业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环境纠纷、以及发生过针对企业的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篇:公司上市环保核查
万峰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期环保核查主要内容
对于首发申请上市的公司,环保核查的时段为正式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同前者;如属于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则核查时段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以发文日期为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保护核查的工作程序要求,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核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相关要求执行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方案。
4、在核查时段内项目没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申请者应立即履行相关的环保管理程序。
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申请者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
(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1、申请者应达到的要求: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查阅申请者下属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排污申报登记表、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明,以及环保主管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
(1)核查时段内企业报送环保主管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污染物排放情况;
(2)当地环保部门向企业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
(3)企业出示的有效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满足排污许可的情况;
(4)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排污缴费单据统计表);
企业所在地未实行排污许可和申报登记的应予以说明。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完成各级环保部门给企业下达的其它污染物总量指标。
2、逐一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是否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对象,对于属于减排对象的企业,逐一载明:
(1)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附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通知书);
(2)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
如果没有总量减排任务,应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污染物排放
1、申请者应达到下列要求: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核查污染源的位置及配备的相关设施,并查阅有法律效力的环境监测报告。
(1)污染源设置的规范化以及自动监控系统(技术报告中说明国家、地方环保部门对核查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的执行情况)。
(2)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分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