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加强机动船运行管理的通知 精品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3.09.01
•【文号】海安全[2003]370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
海安全[2003]370号各直属海事局:
近来,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中发现,一些船舶管理公司(包括管理其他公司船舶的实体航运公司,下同)未能完全履行对所管理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有的仍然由船东公司或经营公司在不同.程序上控制着船舶修理、船员配备等,有的将安全彩防污染责任变相进行分包,更有甚者,签订的管理协议如同虚设,根本就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管理。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对此,各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公司严格执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要求船舶管理公司将所管理的船舶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记录汇总,每半年向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报告一次。

3、对同时管理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时应当优先选择外国籍
船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对自有船舶同时又管理其他公司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时应当优先选择非自有船舶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

二○○三年九月一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8.22施行日期2006.08.22文号主题类别水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船舶建造检验出现失控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船厂特别是滩涂船厂设施简陋,管理混乱,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有的船厂(或船东)不向船检部门申请建造检验(包括图纸审查)擅自造船;有的船检部门违反规定异地检验,把关不严,导致船舶建造质量恶化,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建造船舶的检验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船检部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规范、规则和规定,严格检验和把关,不得任意免除规范标准和减免检验程序。

二、建造船舶必须按规定申请建造检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凡未履行建造检验的,船检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检验发证。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建造的船舶,如未履行建造检验,部门收到检验申请后应按管辖区域向海事局下设的船检管理处报告,并在船检管理处的监督下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图纸审查)。

三、建造检验一律按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当地船检部门负责实施,严禁异地检验。

四、建造船舶在开工前必须将船舶的图纸资料报船检部门批准,船舶制造厂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否则船检部门不得受理检验。

船舶试航期间必须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试航证书”。

五、各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凡没有有效船检证书(包括试航证书)的船舶一律不准航行,对违反规定的船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海事局及其下属的各船舶检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建造检验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船检机构和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交通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部直属各打捞局: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国内航运业发展水平,保障运输安全,我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

针对1号令实施以来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通知如下:一、建立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1号令规定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不仅是取得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准入条件,而且也是经营人在日常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具备的条件。

为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理,部决定从以下两方面建立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动态报备制度。

根据1号令的要求,从事国内船舶运输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运输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将结合2006年年度核查,建立水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当1号令规定的企业海务、机务主管人员及液货危险品运输和客运企业的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1个月内填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持相应资料(变更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
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07.17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4号
•【施行日期】202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3年第34号
关于发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修订发布《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193—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TJ/T 351-96)同时废止。

《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北京金交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答复。

《规范》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
(/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3年7月17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推动船舶港口服务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迎世博提供良好的港口服务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上海港(含洋山深水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的,应依法申请取得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严格执行作业前网上申报制度和使用统一制作发放的标志、标识。

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在生产作业前,应及时将作业项目、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数量等有关情况报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在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时,从业人员及所使用的车辆、船舶,必须佩带使用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局统一制作发放的标志、标识。

四、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有关规定,与码头、锚地等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遵守港口设施经营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做好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的检查管理工作;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加强对进入本单位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的人员、车辆管理,严格制止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进入本单位进行违法经营。

2023年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

2023年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

2023年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水上作业和船舶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水上作业和船舶行业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2023年将有一系列新的水上作业及船舶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将会出台。

首先,根据2023年的规定,水上作业的管理将更加严格和细致。

水上作业包括河流、湖泊、港口和海洋等水域的各种作业活动,如船舶维修、海事救援、油田勘探等。

在水上作业中,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此外,作业单位还需定期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其次,在船舶行业方面,船舶HSE管理将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船舶是水上作业的基础设施,其安全性和环保性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2023年的规定,所有船舶必须符合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范(ISM Code)和国际船舶环境保护规范(MARPOL),并通过相应的认证和检查。

此外,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还要建立和执行船舶HSE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环境保护和船员安全等方面。

第三,2023年的规定还将加强水上作业和船舶行业的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将加大对水上作业单位和船舶企业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法规。

同时,政府还将鼓励水上作业单位和船舶企业主动参与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事故报告和教训机制。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吊销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最后,2023年的规定还将推动水上作业和船舶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水上作业和船舶行业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水上作业和船舶的安全性和效率。

总之,2023年的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将更加严格和细致,旨在保障水上作业和船舶行业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将加强水上作业的管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加强行业的监管和技术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安全〔2013〕490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3〕490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近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力度,营造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件精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13)204号,以节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的适用范围,并对海事机构健全航运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海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建立健全《通知》要求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分析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及安全生产约谈等相关工作,并加强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互相通报公司管理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肃查处管理不善的航运公司及船舶各单位通过事故调查、日常监管、体系审核等发现航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的,要对其严肃处理和处罚,该罚款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该吊销符合证明(DOC)、安全管理证书(SMC)的要坚决吊销,并将其管理的所有船舶列为辖区“重点跟踪船舶”,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一)使用伪造、变造DOC或SMC;(二)公司管理严重缺位。

如公司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公司不掌握船舶动态、公司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船舶管理人与实际管理人不符等;(三)应持有但未持有DOC或SMC;(四)其它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为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水平,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专项行动自2024年4月7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二、开展船舶机电设备自查中国籍船舶应加强船舶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航运企业应当参照《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自查指南》(附后)制定适用本船的船舶机电设备重点检查项目,船舶应当按要求开展开航前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船舶代理应向拟进入我国的外轮做好宣传和警示,督导拟到港外轮提前做好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

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验船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机电设备维修和更新等船舶的检验、试验,提升检验质量,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

三、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报告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应主动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不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开展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船舶发生过机电设备故障的,原则上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及以上机电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邀请航运企业和船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检查,并要求船舶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和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措施方案。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各海事局:近年来,随着水运行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步伐的加快,个体运输船舶大量增加。

个体经营户从事船舶运输,拓宽了水运业的投资渠道,活跃了水运市场经济,对扩大就业,方便水上客货运输交流,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个体经营户素质不高,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个体运输船舶,尤其是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已经成为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

同时,由于个体经营户为了逃避行业行政监管,普遍采取了“挂靠”经营的方式,导致了法律责任不清,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业健康发展;根据我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部决定对个体经营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整顿的时间要求:所有除经营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含已挂靠在航运企业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下同)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实现企业化经营。

(一)经营客运船舶、载货汽车滚装船(川江除外)、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2年1月1日前;(二)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3年1月1日前。

二、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实现企业化经营的方式:(一)个体船舶所有人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船舶运输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公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近期,各地连续发⽣⼏起公务船⽔上交通事故,造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公务船的监督管理,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维护⽔上安全形势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加强公务船的管理,杜绝公务船⽆证航⾏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公务船所属或使⽤单位对辖区内公务船的登记、检验情况进⾏全⾯清查。

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登记、检验并持有相关有效证书的公务船,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船舶使⽤单位发出海事安全管理建议书,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的时间要求;对于未按期整改或存在较⼤安全隐患的公务船,海事管理机构应严肃依法处置。

公务船应按照规定配备满⾜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合格持证船员。

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务船的实际需要,加强对船员的实操检查,确保船员适任。

⼆、实施安全检查,确保公务船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适⽤《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公务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对公务船实施安全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船舶和船员证书配备情况,航⾏设备和号灯号型、航⾏区域内的海图或⽔⽂图书资料、救⽣和消防设备,应急通信设备,以及防污染等设备⼯况、⽇常维护保养情况。

对发现的缺陷要按有关规定进⾏处理。

必要时通过操作性检查提⾼公务船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减少造成⽔上交通事故的⼈为因素。

三、落实公务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务船作为⽤于政府⾏政管理⽬的的船舶,其⾃⾝的安全⾄关重要。

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作,与本辖区公务船所属单位或使⽤单位建⽴畅通的沟通渠道和联系机制,通过业务交流、⼈员互访等⽅式,积极宣传贯彻船舶管理的海事法规和要求,提⾼其对公务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要督促公务船所属单位或使⽤单位建⽴并实施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加⼤安全⽣产投⼊,定期组织内部⾃查,提⾼安全管理⽔平,真正落实公务船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厅水字[2011]199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厅水字[2011]199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厅水字〔201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客船(含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等)、危险品船舶(含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油船等)运输企业和船舶市场准入管理及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航管理机构,下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场调控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日常监管,促进水路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客船和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市场准入管理。

按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履行审批流程,重点审核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和船舶检验证书等材料。

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各种证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的符合情况。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的“四客一危”运输企业一律不准筹建和开业,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坚持客船和危险品船新增运力“先审批、后建造”的规定,不得为未取得新增运力许可或超过报废年限的船舶核发营运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1987年10月15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近几年来,我省乡镇船舶(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渡运的舰舶以及农业、渔业生产的船舶)发展很快。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乡镇船舶4.9万多艘,其中从事客货运输和渡运的乡镇船舶已达1.67万艘,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小船3.2万多艘。

乡镇船舶的发展,对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搞活经济,方便农村交通起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对这些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985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湖南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民间渡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85]46号),对全省船舶进行了初步清理整顿。

但有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不认真不得力,不少地方的乡镇船舶和渡船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一些无证无照或者破烂失修的船舶,仍在载客装货,任意超载、违章航行,致使沉船死人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对这种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必须坚决追究。

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和船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文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再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2001年2月28日)为了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发布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所属的异地营运一年以上的乡镇船舶,要督促其在营运所在地或航行区域重新确定船籍港。

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码头经营者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并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三、乡镇船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适航的规定。

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牌;(二)具有船舶检验证、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国籍证书、航船所有权登记证;(三)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以及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四)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二)按规定配备技术船员及其他船员以及救生、消防设备和其它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三)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7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当前,我区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形势相当严峻,在管理上还有较多的疏漏,存在着较大的事故隐患。

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片面地认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只是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的事,导致安全管理责任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二是“三无”船舶逃避管理,超载、滥载、违章航行现象在部分县、乡(镇)相当严重,尤其是筑坝形成的封闭式库区水域内的船舶多数为“三无”船;三是沿江、沿海和库区周边群众的安全意识差,不懂得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助长了船主故意超载等违章行为;四是乡镇船舶质量差,船员素质低,安全救生设备简陋,遇到意外或超载等情况,安全保障能力很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交海发[2000]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37号)的精神,吸取四川合江县6月22日“榕建”号特大翻船事故的教训,预防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一次乡镇船舶安全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和“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交海发[2000]2号、交海发[2000]37号文件精神,认真担负起在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忌流于形式,真正起到核心的作用。

大连海事局关于大连海事局加强对熏蒸船舶和货物运输组件管理的通知-

大连海事局关于大连海事局加强对熏蒸船舶和货物运输组件管理的通知-

大连海事局关于大连海事局加强对熏蒸船舶和货物运输组件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海事局关于大连海事局加强对熏蒸船舶和货物运输组件管理的通知各相关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为消杀货物中存在的害虫、老鼠,近年来,不少载运粮食、谷物、木材的船舶和货物运输组件,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熏蒸剂对货物实施随船熏蒸,尤其以散装形式运输的船舶为主。

通常情况下,一般使用固体磷化铝作为熏蒸剂,磷化铝属于主危险为第4.3类,副危险为6.1类,包装类为Ⅰ类的危险货物。

当磷化铝熏蒸剂接触空气、遇湿时,会放出易燃、有毒的磷化氢气体,严重危及生命。

在船舶运输或卸货过程中,常常因为对磷化铝熏蒸剂及其残渣处理不当而造成了多起事故。

为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船上人员及港口安全,加强对熏蒸船舶和货物运输组件运输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通知如下:一、熏蒸作业单位对船舶或货物运输组件实施熏蒸后,船舶代理应在装船前通知船方拟装运的处于熏蒸状态的货物运输组件或熏蒸货物处所,并提供关于对空气中熏蒸剂测试方法、熏蒸剂的作用及有害特性、中毒症状、相应的医疗方法、应急程序以及熏蒸剂残渣处理的详细说明。

二、船舶装运含有熏蒸货物并且未进行彻底通风的货物运输组件进出港,应按照第9类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正确运输名称:熏蒸状态下的货物运输组件,联合国编号:UN3359。

申报单证上应填写所用熏蒸剂的类型和用量以及熏蒸的日期和时间,提供处理残留熏蒸剂和使用熏蒸器材的说明,并按规定粘贴熏蒸警告标牌(见附件1)。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市场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市场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渝经军综[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市场的通知(渝经军综〔2007〕7号)各有关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最近,铜梁、合川、潼南、巫山等地出现了部分非法违规造船摊点。

这些摊点一无工商执照,二无税务登记,三无船舶造修能力,四无正规审批施工图纸,五无持证焊工。

这种非法违规造船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船舶建造秩序,损害了正规船厂的利益,埋下了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

为了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规范船舶建造行为,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应立即对辖区内的造船厂进行清理排查,对非法违规造船摊点给予严肃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行业管理,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依照国防科工委颁布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简称《船企标准》),加强行业管理,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超等级设计、超等级建造船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船用钢材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禁止船舶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取得船检合格证书交付业主使用。

二、认真履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方面督促船舶生产企业落实造船厂(点)专项治理验收整改意见,帮助企业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协调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库区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和岸线问题。

另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强化行政部门安全监督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督促船舶工业企业在当前造修船任务繁重、生产节奏加快的情况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防止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

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

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一、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船舶安全。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受到海况、气象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易发生事故。

通过建立完善的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可以及时监测船舶航行状况,预警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2.提高航行效率。

船舶航行的效率直接影响货物运输的成本和速度。

通过对船舶运输动态进行管理,可以根据不同的航行状况和需求,调整船舶的航行路线和速度,优化货物的运输路线,提高航行效率,降低成本。

3.保障船舶环保。

船舶运输对海洋环境、大气环境有一定影响,尤其是涉及油污染、废弃物排放等问题。

通过建立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船舶的环保措施,加强对船舶环保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海洋环境,实现绿色航运。

4.提升行业形象。

船舶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船舶的安全、高效、环保航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声誉。

通过建立完善的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可以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现状:当前国际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各国有所不同,一些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对船舶的实时监测和控制,保障船舶的安全和环保。

但也有一些国家制度不够完善,监测手段不足,对船舶的管理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

2.问题:目前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不透明。

部分国家缺乏信息共享机制,船舶的动态信息无法及时传递和更新,导致监测管理不及时。

(2)监测手段不足。

只依靠传统的人工监测手段,无法满足对船舶动态的实时监测需求,存在盲区。

(3)管理规范不足。

对船舶的管理规范不够严格,监管力度不够强,导致船舶存在安全隐患。

(4)环保措施不完善。

一些国家船舶运输的环保措施不够完善,对船舶的环保行为监管不足,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完善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提高船舶运输的安全性、效率性和环保性,需要完善船舶运输动态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机动船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轮:为加强对船舶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船舶后勤保障,确保运输生产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行拖轮必须按总调规定,每天向调度报告三次船位,(0630)、(1130)、(1800),内容为船位、航速(千米小时)及到达前方港口的时间。

除此之外每天1400~1600时之间要向公司指导船长室报告本船动态。

航次终结后,必须向公司总值班室汇报本航次完成的千吨千米任务、耗油量、燃油单耗等情况。

二、运行拖轮途中因故锚泊,锚泊前应向调度请示,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船务公司总值班室,锚泊后即告锚泊地点、时间、原因。

起锚开航时及时报告调度及公司总值班室。

三、拖轮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现机械、助航设备及零配件、燃润油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以便公司安排处理。

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船务公司总值班室汇报出事地点、时间、性质及损失情况,不得拖延不报,并保持联系,以便公司及时组织指挥施救。

四、拖轮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如因拖带定额、船舶类型、风情、雾瘴、水流等原因感到有困难时,或因船干适任证书与本航次航线有不符时,应立即向公司总值班室汇报,以便公司来协调解决,船长不得以各种理由直接拒绝调度指令。

五、拖轮上、下水过芜时需要解决的后勤供应(如加油、加水、换液化气、领物料、工资和人员换班等)应在抵达南京前18小时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以便公司相关部门作好安排。

六、动用辅助船舶必须下达用船通知单,辅助船开航前和完成任务后,应立即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交通船在担任接送江芜船厂职工上下班时应报告开航和停靠的时间。

辅助船出港工作,必须在每天的1100时和1600时向总值班室汇报船位及工作情况。

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与单船月度岗位工资和驾引人员风险抵押金挂钩考核,请各运行机动船遵照执行。

总值班室电话号码:345623航务内线:3334-6543指导船长室电话号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